這篇期貨論文投稿發表了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市場的模式研究,我國商業銀行一斤更具備國債期貨的條件,論文分析探討了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途徑和模式,并提出了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國債期貨的模式分析與建議。
關鍵詞:期貨論文投稿,國債期貨市場
2013年9月6日,國債期貨正式重啟,但作為國債現券持有量最多的商業銀行卻始終不能參與其中。商業銀行是債券主要的長期持有者,也是我國債券市場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約持有當前市場60%的債券,現券成交量約占整個市場的70%。另外據估計,商業銀行持有的債券約有20%定為可供出售類資產,這部分資產會隨著價格的變化而影響當期的投資收益,此外,大量的到期債券也面臨著再投資風險,因此,商業銀行作為持有量和交易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者,其潛在的套期保值需求非常大,需要運用金融衍生品來進行對沖。從目前國債期貨的運行情況和商業銀行自身的準備程度來講,商業銀行已經基本具備了參與國債期貨的條件。本文將通過研究國外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模式,分析和探討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途徑和模式。
一、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國際模式分析
從海外國家和中國臺灣的情況來看,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途徑主要有三種:第一種為獨有會員自營,這種模式的交易所為銀行專門設置一類會員進行自營,但銀行不能直接參與國債期貨的經紀和清算業務,這些業務由集團的子公司進行,如日本;第二種是非獨有會員自營、經紀、清算,這種模式的銀行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申請同一類會員,進行國債期貨的自營、經紀和清算各種業務,如德國、英國、澳大利亞、印度;第三種是集團子公司客戶模式,銀行通過控股集團的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以客戶的形式進行國債期貨交易,也不直接參與國債期貨的經紀和清算業務,如美國和韓國。
(一)獨有會員模式(日本)
日本上市國債期貨的東京證券交易所的參與者主要分為四類,其中一般參與者的權限最大,可以交易股票、所有的證券及衍生品,國債衍生品參與者則只可以交易國債期貨及國債期貨期權。
根據交易所的規定,本地券商、外資券商、期貨公司和非本地注冊的國外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四類參與者,但銀行只可以成為國債衍生品參與者。目前國債衍生品參與者有39家機構,包括城市銀行、地方銀行、信托銀行還有其他的銀行類機構。而從國債衍生品參與者的最終成員構成來看,這類會員實際上是專門為銀行的自營交易而設置的一類會員。但日本的銀行不直接參與國債期貨的經紀和清算業務,這源于日本采用類似于美國的金融控股混業經營模式。
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逐漸走向混業經營。1992年,日本正式頒布了《金融制度改革結案》,其核心內容是銀行與證券公司以“異業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收購,實現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1998年6月制定《金融體系改革法》,允許銀行,證券,保險各種業之間的相互參與。此后,新成立的金融集團基本都有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子公司。
以日本的三大集團控股公司為例,瑞惠控股的Mizuho Securities和Mizuho Investors Securities是東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一般參與者,三井住友集團的SMBC Friend securities和SMBC Nikko securities是東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一般參與者,東京三菱金融集團的Mitsubishi UFJ Morgan Stanley Securities是東京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一般參與者。
(二)非獨有會員模式(德、英、澳、印)
1.德國
德國一直以來都堅持全能銀行的混業經營,現行的德國《銀行法》第一部分的第一條規定了銀行可以從事證券承銷、自營買賣、經紀各類金融工具等12 項業務。德國的歐洲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主要有非結算會員、直接結算會員和全面結算會員三種。這三種會員都能從事自營、經紀業務和清算業務。歐洲期貨所的全面結算會員半數為商業銀行,包括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匯豐銀行、加拿大皇家銀行和巴克萊銀行等,這些銀行可從事自營、經紀和清算業務。
2.英國
英國采用類似德國的全能銀行模式, 1986年和1987年通過金融服務法的修改,規定銀行可以直接擴展到證券等其他類型的金融業務。目前英國的LIFFE采用單一會員模式,即不根據自營和經紀業務進行區分,銀行也可以成為交易所的會員,例如目前匯豐銀行、巴克萊銀行、英格蘭皇家銀行、德意志銀行、等近30家銀行都是LIFFE的會員,可以進行自營、經紀業務,他們同時也是清算結構LCH.Clearnet的會員,從事清算業務。
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存款、貸款、證券承銷和交易、基金管理等幾乎覆蓋所有金融服務領域的業務,其銀行體系與歐洲接近,基本上是全能銀行。目前衍生品交易所ASX 24允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成為交易所的會員。例如瑞士信貸悉尼分公司、德意志銀行、匯豐銀行澳大利亞分公司、麥格理銀行等銀行都是ASX 24的會員,同時也是清算機構ASX Clear(Futures)的清算會員。
4.印度
印度在1991年金融改革之后,開始允許銀行從事各種非傳統業務,包括證券業務、外匯交易、股票經紀及其他收費業務。
根據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在會員上的規定,擁有《外匯交易管理法案》規定一級交易商資格的銀行,只要滿足“凈資本50億盧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Net NPA低于3%、連續三年盈利”四個條件,可以成為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貨幣市場的交易結算會員或者專業結算會員,即可以進行自營業務、經紀業務和清算業務。
(三)集團子公司客戶模式(美、韓)
1.美國
美國的混業經營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9年的GLB法案(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明文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第20和32條,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業務。目前一般學者都認為美國采用的是純粹控股的混業經營模式,即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由不同的子公司經營。
銀行控股公司法的Y規則授權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從事FCM業務,為客戶進行交易和清算,但要求該FCM業務是通過銀行控股公司的獨立股份子公司管理,銀行控股公司只允許從事非FCM業務。
目前美國很多金融集團都有相應的子公司負責衍生品的經紀和清算業務。例如富國集團(Wells Fargo Company)旗下的子公司富國證券(Wells Fargo securities)是CME的清算會員,花旗集團(Citigroup Inc)旗下的子公司花期全球市場(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是CBOT和CME的清算會員。這些子公司都是期貨傭金商(FCM),可以代理集團的衍生品經紀和清算業務。
而根據CME集團對清算會員的規定,清算會員的全資子公司、100%控股關系的母公司以及母公司100%控股的其他子公司,都可以享受清算會員在交易手續費和履約保證金上的優惠。這樣,在金融集團已有負責衍生品業務的子公司成為清算會員的情況下,銀行基本上都是通過集團下面的相應子公司來完成國債期貨的交易。例如,富國集團(Wells Fargo Company)旗下的銀行如Wells Fargo National Bank、Wells Fargo Bank, LTD則以富國證券(Wells Fargo securities)為通道進行國債期貨的交易。見圖1。
2.韓國
韓國在2000年11月通過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混業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一般學者認為目前韓國采用類似美國的純粹控股的混業金融模式,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業務由不同的子公司獨立負責。例如,KB金融集團下面有Kookmin Bank、 KB life insurance、 KB Investment & Securities Co., Ltd等經營銀行、保險和證券的子公司。
目前韓國多數金融集團旗下都有相應的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以衍生品會員的身份從事著期貨的自營、經紀和清算業務,見表2。
(四)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模式比較
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方式主要與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有關,但總的來說主要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大類。
直接模式的國家往往采用全能銀行的金融混業經營模式,也就是說銀行可以全面經營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這種模式主要有德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印度。直接模式的好處在于銀行龐大的網點和客戶資源能得到充分地利用,實現規模經濟效應,缺點在于風險無法得到隔離。一旦銀行業務或者期貨業務或者其他業務經營失敗,都可能導致整個公司的業務都無法經營下去。
間接模式的國家或者地區往往采用純粹控股的金融混業模式,即最高一級的控股公司只是起到金融控股的作用,控股公司下面設立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等不同業務的子公司。這種模式的銀行實質上并不參與國債期貨經紀、清算業務,但是對于那些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集團來說,或者由銀行升級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團而言,銀行間接地參與了國債期貨的經紀和清算業務。這種模式主要有美國、韓國、日本。相對于直接模式,間接模式在風險隔離方面做得比較好。由于不同的業務由不同的子公司經營,財務獨立,當某一子公司經營失敗的時候,基本不會影響其他子公司或者其他業務。而且不同的業務由不同的子公司進行經營,實際上仍然保留著分業的監管模式。
二、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模式分析
(一)會員模式
1.自營交易會員模式
商業銀行直接在中金所交易,成為自營交易會員,不再另尋交易通道,但是需尋找全面結算會員為其結算。
2.自營交易會員+特別結算會員模式
該種模式是中金所現有兩種模式的一種整合。按照現有特別結算會員的規定,其能為交易會員結算,但沒有明確能否為自身做結算。不過商業銀行如果在具有為其他交易會員結算的基礎上,當然也具備條件為自己結算。
3.自營交易結算會員模式
交易結算會員模式是中金所現有的模式之一,即既能直接在中金所交易,又能為一般國債期貨投資者進行結算的模式之一,如果將這種方式運用到無經紀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就相當于銀行以自營方式直接在中金所交易的同時,能為自身結算,不能為其他交易會員進行結算。
(二)非會員模式
1.期貨公司客戶模式
在客戶模式下,商業銀行的交易、結算均通過期貨公司間接進行。這種模式與現在的公募基金、證券公司交易股指期貨時成為期貨公司的客戶方式相同。
2.集團子公司客戶模式
這種模式在金融混業經營略微嚴格的國家得以廣泛運用。基于分業經營的原因,國內商業銀行無法直接控股期貨公司,但通過商業銀行的母公司(一般是金融控股集團)間接控制期貨公司,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下設就同時包括了平安銀行和平安證券、期貨等。
(三)模式比較
1.經濟成本
會員模式與期貨公司客戶模式比較來看,會員模式的交易成本較低,但需要額外的結算資格成本,包括制度建設和人力物力成本等。對于客戶模式,期貨公司要從中收取高于中金所標準的交易費用,在商業銀行成交量較大時,多支出的交易成本較會員的大。如果采用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商業銀行在金融控股集團的期貨公司子公司中進行交易和結算,在獲得專業的服務的同時,花費的成本實質是在系統內流轉。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集團子公司客戶模式更優。 2.保密性
交易所每日會公布前20大結算會員的持倉情況,商業銀行如果選擇成為交易結算會員,其持倉會變得透明化,不利于其交易策略順利執行。
3.風險控制
如果采用會員模式,需構建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一旦建立的體系不完善,其隱含的風險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結算業務需要承擔著交易方的穿倉連帶風險,當代理結算的交易方穿倉時,結算方需先墊付資金,再向交易方追討。
其二,商業銀行還有一個特殊的角色――資金托管方。如果銀行要同時參與交易和結算,資金托管仍然是它自身。在這樣的情況下,其風控體系構建就顯得更為復雜。
三、主要結論
在國債期貨初期,銀行以客戶的形式參與交易應是較佳模式,此類模式無論從商業銀行本身,還是從監管的角度看,都有成本較低,操作相對容易的優勢。但從更長遠的角度看,金融控股集團模式才是銀行參與國債期貨的較理想的選擇,以其雄厚的資本實力為后盾,銀行參與期貨業對推動整個期貨業的發展甚至是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從國際成熟市場經驗來看,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監管略微嚴格的美國和韓國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極大地促進了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從發展方向看,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必然要走上混業經營的道路。美國金融業為了繞開分業管制而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模式是一種內部分業、集團混業的經營模式,集合了分業與混業兩種制度的優勢。在中國資本市場尚不成熟、金融監管的法規制度建設、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以及金融監管水平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很可能是將來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最優選擇。通過銀行升級為金融控股公司,然后控股期貨公司并對其注資,不但很好地解決了通道的問題,也能提升整個期貨業的資本實力,對推動期貨業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推薦期刊:《鐵道經濟研究》(雙月刊)創刊于1993年,由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主辦。綜合經濟科學雜志-運輸經濟學術刊物。關注中國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和現實難點問題,系統報道國內外鐵路發展狀況,跟蹤國內鐵路改革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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