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分析了當前林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進的措施,供大家參考。寧夏的林業合作社已有一定規模、占到一定份額,但從規范程度和影響來說,還屬于初期的起步階段,其發展遠不如政府所預期,其效果遠不如林農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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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前林業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筆者研究了多個林業專業合作社,發現目前林業專業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1 制度環境欠優化。
1.1.1 監管制度不到位。有的登記注冊的林業專業合作社只是取得了市場主體資格,并沒有進入市場經營的能力,有些林業專業合作社甚至只是為了套取某些扶持資金而申辦。
1.1.2 監管部門不明確或多頭管理。\"建前無人指導、建后無人知曉\"或者\"九龍治水\"的情況較為普遍。
1.1.3 配套政策沒有跟進。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政策,但難以落實,各地貫徹執行并不平衡。譬如,在稅收方面,有些地方將林業專業合作社視同為一般企業,向它征營業稅;在財政扶持方面,2003年到 2009 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資金達到 13.75 億元,寧夏1000 多個林業專業合作社卻無緣享受。
1.1.4 行政介入失范。一些林業專業合作社與政府關系曖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則沒有堅持。
1.2 運作機制欠規范。
1.2.1 現有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經過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只占到 79.95%。
1.2.2 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低,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
1.2.3 利益聯結機制不健全,多數合作社與林農是松散的供應或契約關系,僅僅起到解決本地農林產品賣難和生產資料買難以及服務難的問題。
1.2.4 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旦價格、銷路出現問題,合作社自身無力抵御,其風
險只能轉嫁到農戶。
1.2.5 運作機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機制難以貫徹,社員大會流于形式,監事會成為擺設。
1.3 運作資金短缺。由于林業專業合作社大多自身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承擔債權債務的能力弱,實際上很難獲得信貸支持。調查中,有 79.5% 的林業專業合作社將\"資金短缺\"視為最大的發展瓶頸。
1.4 林農合作意識薄弱。幾千年來,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形成的\"小農意識\"、\"單干思想\"根深蒂固地影響著寧夏山區林農。湖南毗鄰廣東等沿海省份,是勞務輸出大省。林農更愿意把自己的時間、精力和資金投向外出打工、承包企業、兼營多個經營項目等活動上。在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組建上,林農依然是\"搭便車\"者眾、等待觀望者多。
1.5 合作組織能人缺乏。目前,林業專業合作社管理者囿于自身的知識水平,普遍缺乏管理技能和市場運作能力,難以在市場競爭中博得一席之地。另外,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低,難以吸納人才,大多靠\"村支兩委\"干部兼職,依靠一種奉獻精神在堅持。
1.6 功能作用發揮不充分。很多林業專業合作社創辦時間短,規模小,成員少,區域跨度小,其示范性及輻射性還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區域內,跨村或跨鄉鎮的區域性合作聯盟尚未出現,難以形成組團出擊、集中打響品牌的合力。
2 改進林業合作社的建議
針對調查中發現的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一些建議,希望為政府宏觀引導、林業合作社微觀決策提供參考。
2.1 積極宣傳引導,形成合作發展的內在動力
2.1.1 采取多種形式,對林農以及合作社管理者進行宣傳和培訓,旨在提高他們經營管理以及捕捉市場機遇的能力,從而解放思想,成為帶領林農致富、建設新農村的骨干力量。
2.1.2 幫助分析形勢,使林農認識到合作經營是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原則的基礎上,以親情、友情、資金等為紐帶,通過林農本身的組織化、合作化建立利益共同體。培育具有比較優勢的合作社,分享更多的市場剩余。國內外成功經驗表明,林業專業合
作社不但能幫助克服經營分散、規模效益差等問題,還能提高林農應對市場、抵御風險的能力。
2.1.3 培育典型示范。出臺示范章程,開展評定表彰活動,培養一批優勢明顯、運行流暢、操作規范、帶動作用大的試點示范單位,實行\"四免七優先\"獎勵,即證照年檢免收費、經營收入免稅收、貸款利率免上浮、林業市場免準入,在林木種苗補貼、造林撫育補貼、貸款貼息補貼、政策性森林保險補貼、農林機具補貼、采伐指標、科技推廣項目等方面優先立項安排。
2.2 落實政策文件,創造合作發展的寬松環境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促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 2010 年中央一號文件等法律政策,從根本上加大對林業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2.2.1 明確部門職能。設定專門機構,配置專職人員下到基層為林業專業合作社提供貼身服務的工作團隊,依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2.2.2 借鑒德國、日本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綠箱政策\",由政府部門給予開辦資金、管理設備以及基礎設施項目上的無償支持,將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專項規劃。
2.2.3 給予\"國民待遇\"。在工程建設、科技推廣等林業項目方面,給予\"項目實施法人單位\"的同等待遇。
2.2.4 給予產業扶持。林業部門幫助其自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以滿足其對采伐指標的需要,支持其開展林產品商標注冊、品牌創建、質量標準與認證等活動,促成貸款綠色通道以及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相互保險的全方位保險體系;財稅部門整合涉農項目傾斜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科技推廣、基礎設施建設、農林產品加工開發等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林業專業合作社,免除所得稅和營業稅,減免增值稅,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或實行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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