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銀行管理論文
美國社區銀行的定義
在美國,社區銀行通常是指主要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為當地居民、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存款、貸款和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社區銀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美國沒有在法律上對社區銀行進行界定,而是在實踐中由監管機構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監管的部分銀行機構劃定為社區銀行。
美國銀行監管機構對社區銀行的定義各有不同,且隨著銀行業的發展不斷進行調整。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作為規模較小的州立銀行的監管機構,將資產規模10億美元以下作為確定社區銀行的主要標準,但對于資產規模在1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若滿足貸款在資產中占比超過33%、核心存款在總資產中的占比高于50%、在少于4個州設立機構等條件,也會列為社區銀行;對于資產規模低于10億美元的銀行,如果沒有貸款或核心存款、境外資產在總資產中占比高于10%、特定領域資產占比超過50%,也不列為社區銀行。貨幣監理署作為國民銀行的監管機構,將所監管的銀行分為三大類:資產規模在250億美元以上的為大型銀行,資產規模在250億美元以下80億美元以上的為中型銀行,資產規模在80億美元以下、主要從事傳統業務的銀行為社區銀行。貨幣監理署采用的銀行分類標準也在不斷進行調整。如2004年以前,貨幣監理署將資產規模在25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界定為大型銀行,50億美元至250億美元界定為中型銀行,資產規模在50億美元以下的銀行界定為社區銀行。美聯儲在不同時期對社區銀行的定義也有所不同。伯南克在2009年的《金融危機和社區銀行》演講中,將資產規模在10億美元以下的銀行定義為社區銀行;而在2012年的《展望社區銀行的未來》演講中,則將資產規模100億美元以下的銀行定義為社區銀行。
美國監管機構區分社區銀行與其他銀行的主要目的在于據此配置監管資源,確定監管標準、頻率和深度。如貨幣監理署專門成立大型銀行監管部負責大型銀行的監管,成立中型銀行和社區銀行監管部負責中型銀行和社區銀行的監管。在監管實踐中,根據銀行的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因素采用差異化的監管標準,如《多德-弗蘭克法案》基本不適用于社區銀行。同時,對社區銀行的監管強度和頻率也有所不同,對其實施更為簡化的現場檢查程序。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顯示,如果以資產規模在10億美元以下為基本標準,截至2011年年末,美國共有社區銀行6700家,占銀行機構總數的91%;資產總額1.42萬億美元,占銀行業總資產的10.2%;存款約為1.18萬億美元,占銀行業存款總額的11.6%;貸款8740億美元,占銀行業總貸款的11.2%。不同規模銀行機構的數量、資產、存款和貸款情況見表1。
值得注意的,美國國會通過的《社區再投資法》并不只是適用于社區銀行,而是適用于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1977年,為解決低收入群體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不足的問題,美國頒布了《社區再投資法》,要求享受聯邦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包括所有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履行社區再投資的義務。監管機構從貸款、服務、投資三個維度,持續評估其為社區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等市場準入事項的依據,評估結果將同時對外公布,以加大對銀行社區服務的外部激勵和約束。
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歷程
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與其歷史上長期采取的單一銀行制度密不可分。在單一銀行體制下,商業銀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使其服務的客戶和地域范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為社區銀行的產生提供了制度基礎。同時,美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利率管制等其他金融管制措施,也為社區銀行的發展提供了空間。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政府不斷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科技水平持續提高,社區銀行的數量大幅下降,在美國銀行業總資產的占比也不斷降低,但其仍然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總的來說,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前。這一階段的特點是對銀行經營地域、業務范圍和利率方面實行嚴格的管制。這些管制措施為社區銀行的發展提供了空間:一是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1927年頒布的《麥克法登法》(McFaddenAct)禁止商業銀行跨州設立分支機構,一些州還限制銀行在州內設立分支機構,使得當地金融市場很少受到來自外部的競爭,小銀行的數量不斷增加。二是在利率管理制度上,1929年美聯儲頒布的利率管制Q條例規定,除了10萬美元以上可轉讓定期存單外,所有的存款都應有利率上限,這使得區域外的銀行不能以價格競爭的方式向區域內滲透,為小銀行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空間。三是在業務范圍上,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Act)明確規定除美聯儲規定的證券(如國債)外,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承銷和投資業務,這有助于促使社區銀行專注從事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并在區域存貸款業務領域中保持主導地位。在上述制度條件的支持下,截至1980年,美國有14078家社區銀行,占商業銀行機構總數97.51%;社區銀行資產總額,在行業中占比為33.4%。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放松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和技術進步是這一階段銀行業經營環境的兩大特征。社區銀行的發展開始受到挑戰。一是放松管制的政策使得社區銀行面臨更多的外部競爭。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的利率突破上限以及后來出現的貨幣市場基金,使得受Q條例制約的美國商業銀行存款大量流失而面臨經營困境。為此,1980年,美國頒布了《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廢除了Q條例有關利率管制的規定。與此同時,盡管法律仍然限制跨州設立分支機構,但一些州通過相互簽訂協議的方式允許銀行控股公司跨州并購,使得大型銀行可以通過并購的方式跨州經營,加大了社區銀行的競爭壓力。同期,美國還頒布了《高恩•圣潔曼法》(Garn-St.GermainDeposityInstitutionsAct),允許商業銀行開設貨幣市場存款賬戶,有限制地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和公司債券承銷等業務,這擴大了大型銀行的競爭優勢,進一步加大了社區銀行的經營壓力。同時,美國政府開始逐步放開對儲貸協會的經營限制,允許儲貸機構開展商業貸款業務,使社區銀行在這一領域直接面臨競爭。二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改變了金融市場的融資模式,提高了大型銀行的競爭優勢,使其能夠更加靈活地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進一步擠壓了社區銀行的生存空間。三是科技和金融技術創新改變了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方式,進一步增大了大型銀行的競爭優勢。例如,信貸評分卡技術作為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得到廣泛推行,改變了消費貸款和小額商業貸款的審批模式,大幅減少了小額貸款的審批成本,使得大型銀行可以更容易進入這一市場。在上述因素作用下,美國社區銀行的數量有所減少。截至1990年,美國共有11692家社區銀行,占商業銀行機構總數的95%,資產總額在行業中占比為33%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