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險制度論文
作者:譚晨穎 劉思鈺 唐榛侃 胡漪夢 宣琳艷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在歐美發達國家,食品召回保險的出現降低了企業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對我國合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有重要借鑒意義。但在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況下,食品召回保險尚處空白階段,保險產品缺乏有效供給。找出其阻礙因素,是建立我國食品召回保險的關鍵。
一、癥結與困難
(一)學術界對召回保險定義不清
學術定義不清主要表現為召回保險和責任保險定義的混淆。召回保險是以召回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為保險標的的獨立險種,但目前理論界存在將產品召回保險歸為責任保險的錯誤,將此類保險冠之以"召回責任保險"之名,如杜波認為食品召回責任保險是以食品召回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1],這既不利于從理論上闡明召回保險的特征,也容易使廠商承擔過重的保險負擔。而近些年,"召回保險"的使用頻率呈現上升趨勢,如曲建昌將"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召回保險"并列歸類,盡管他提到產品召回保險可以作為產品責任保險范圍的組成部分,但又稱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并認為產品召回保險更有利于損失預防,這與風險管理的最優化目標一致[2],是中間派。而吳祥佑則明確提出產品召回保險不是廠商對私法責任的承擔而是對公共義務的履行,是一種義務保險而非責任保險[3]。我們認為召回保險與責任保險,其產生時間、保險對象、責任范圍都有所不同,是獨立于責任保險的一種保險。
(二)食品召回保險市場需求少,投保動力不足
從法經濟學角度分析,市場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是商品供求關系變化的集中表現。保險市場作為一種無形商品市場,同樣具有完整的市場構成要素,體現市場供求關系,遵守市場供求規律。食品企業的召回成本與違法成本(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信譽損失)的高低決定著召回保險推廣的前景,當前者一定時,后者的變化起著決定性作用。
首先,企業違法成本的降低主要源于目前我國食品行業監管制度的缺陷。雖然主管機構在努力使我國食品行業向世界先驅行列邁進,但因我國食品行業本身技術的匱乏與制度設計的不合理,致使食品本身安全問題較大。其主要表現為食品監管不成體系和召回制度缺乏救濟措施。具體而言,今年6月國家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指出,食品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清理完善,個別重要標準或者重要指標缺失,標準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標準宣傳培訓和貫徹執行有待加強。其次,目前國內具體關于食品召回的法規仍舊處于空白狀態,食品衛生安全類法規雖對此有所涉及,但規定較為籠統,適用性不強。而食品召回保險是建立在食品召回制度之上的,食品召回實施規定的缺少導致了食品召回保險的存在沒有具體規則支持。此外,消費者缺乏有效自主救濟渠道來督促企業開展召回,如美國日漸成熟的"公益訴訟"在我國鮮有出現。綜上,召回機會少,成本低,企業沒有必要購買高額的保險,即使召回后的產品又有機會"回爐重造",再次包裝后可逃避監管,重回市場,因此,召回的代價通過灰色渠道沖抵了,商家敢于采取違反道德甚至法律的方式來降低成本。
第二,食品行業自身特點也降低了投保動力。由于食品行業的生產量較大,小微型企業與加工型企業數量多,上下游企業聯系緊密,在運輸鏈的幫助下,某種食品一旦出現問題,往往形成連鎖反應。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若愿意承擔風險,必然要求較高的保費,同時會對其客戶進行一系列的深入了解,在合同書上對客戶的權利進行限制。其結果可能是客戶在出險后因不符合同的規定而無法獲得賠償,即使能夠獲得賠償也是以支付大額的保險費為前提的。而保險費的支出必然要轉嫁到成本上面,這與商家要降低成本的目標是相悖的。
值得注意的是,當下我國食品問題的出現往往呈群發性,且伴隨著嚴重的后果。問題出現后,在輿論的作用下,監管部門往往對問題行業施行定點整治。如2012年4月份的"問題蜜餞"事件發生后,全國加大了對食品的檢查力度。但這種"剿匪式"的食品監管很大程度上受輿論推動,在出問題之前對生產商缺少監督,出問題之后對責任人嚴加懲罰,這樣的體系對食品安全的保障很低。此背景下,生產商的投機心理會被加重,整個行業的風險繼續加大,相關的保險更是無人問津。
(三)市場空白,保險公司缺乏有效供給
雖然我國在汽車、家電等行業召回制度保險日趨完善,但國內保險公司對于食品召回保險無經驗,開發一個新保險項目的前期投入大,花費高,見效慢[4],在信托責任尚未普及的情況下,風險控制難度較大,各類食品也具有復雜性,多樣化,再加上保險公司在積累數據方面不足,難以計算損失率。
(四)消費者平均收入水平不高
由于企業支出的保費最終轉嫁到食品價格上,由消費者買單,保險產品的推廣需要消費者收入水平的上升。原因有二:第一,只有消費者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增大消費后的剩余,才能提高保險的現實購買力;第二,現有財富量的增長會導致消費者風險財富增多,而大部分人是風險中立者和回避者,在設法規避風險時自然會增加保險的需求。我國目前的基本情況是,企業通過嚴格控制成本增強競爭優勢,希冀用低價產品吸引更多消費者。因為企業深知即便生產出有質量保證的優質產品,高昂的食品價格也會讓消費者望而卻步,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因此在現有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力水平下召回保險難以推廣。
二、反思與構建
鑒于食品召回保險的優越性,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緊迫性及當前推廣條件的匱乏性,今后食品召回保險制度在國內的發展,應從如下幾方面考慮:
(一)排除概念混同,廓清用語的含義
嚴格區分產品責任保險與召回保險,將保險標定限定在是承保缺陷食品在召回過程中產生的召回成本,包括告知、運輸、倉儲、銷毀、員工加工加班、重新裝配等費用中,使產品召回保險獲獨立地位,也使企業認識到食品召回保險應屬于一種特殊的企業財產保險,而不屬于責任保險,是對企業召回成本的彌補。
(二)保險公司逐步開發、完善食品召回保險的合同設計
從基本的市場規律出發,研究消費者的風險偏好。風險喜好者、風險中立者以及風險厭惡者對于保險產品會顯示出不同的態度。通常,風險厭惡者會有更大的保險需求。這要求保險人能夠根據投保人的喜好提供最佳的規避風險方案。除此之外,根據保險產品自身的特性和節約自身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講,具有專門知識的保險中介積極參與是必不可少的,如精算師、理賠員、風險評估員等。保險人才越充足,保險供給的質量就會越好。保險人的經營技術和管理水平也要逐漸提高,這樣才能增強保險的供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