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環境生態論文
作者:肖祥 單位:桂林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隨著海岸帶和海島開發范圍和密度加大,沿海工業污染加重,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不僅造成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下降,局部海域水質指標超標甚至成為污染區域(如防城港、欽州灣近岸局部海域受無機氮和石油類污染物污染嚴重),而且還造成近岸的紅樹林生態系統、珊瑚礁生態系統和海草生態系統功能退化。二是海洋生物多樣性面臨威脅。由于內海捕撈過度、海水養殖、海岸濕地圍墾和海洋環境污染等,附近海區生物種群減少、一些珍稀海洋生物瀕危,改變了海洋生物群落結構,降低了海區生物多樣性。三是海洋捕撈造成北部灣海洋漁業生態系統退化。由于內海和中下層海產資源捕撈強度過大(達到90%左右)、捕撈工具改進和漁民缺乏可持續性捕撈意識,漁業資源無法承受高強度的捕撈行為,捕撈增產只能靠大量捕獲幼魚和低營養級劣質魚種,“營養級聯效應”造成北部灣海洋漁業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下降[1]。是海洋資源開發產業結構不合理、層次低,海洋生物資源利用率不高,嚴重制約北部灣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發展。北部灣海洋生物綜合開發層次和效率普遍較低,海洋捕撈和海水養殖占主導,而海產品加工、海洋生物醫藥開發、海洋生物產品貿易等第二、第三產業發展慢、規模小,加重海洋生物系統產出壓力。第三,能源安全問題。北部灣能源安全問題主要表現為:能源的利益爭奪和矛盾沖突加劇;能源供應與需求矛盾突出;能源開發利用方式粗放、綜合開發利用不足、效率較低、浪費大;能源環境污染嚴重;能源貿易與世界市場脫節,能源價格存在不合理之處;工業能源、城市能源和生活能源供需緊張,等等。這些問題加劇了生態環境壓力,使泛北部灣生態安全面臨嚴重威脅。第四,濕地生態安全問題。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6-2030年)》,廣西北部灣共有濕地47.78萬公頃,其中近海及海岸濕地33.60萬公頃,河流濕地5.20萬公頃,人工濕地3.90萬公頃。
當前,北部灣濕地面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隨著北部灣經濟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工廠興建,濕地面積縮小。二是人為破壞。20世紀50年代的圍海造田、90年代之后的灘涂圍墾養殖等,造成濕地遭受很大破壞。三是濕地功能由于遭受污染有退化趨勢。第五,森林生態系統安全問題。一是沿海防護林受破壞嚴重、沿海防護林生態系統功能低。二是森林樹種單一、結構簡單,造成森林生態系統穩定性差、整體功能較低。
維護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的必要性
維護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不僅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發展的需要。
第一,保障國家安全。維護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是保障我國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重要任務:一是不能忽視生態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近年來我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值約占GDP的14%[2],因此泛北部灣區域因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不容忽視。二是泛北部灣區域內各國出于國家利益需要,對生態資源的爭奪、對生態惡化的責任推脫,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三是某些國家打著“環境責任國際化”的幌子,借環境安全之名干涉他國主權,推行“環境殖民主義”,將區域問題國際化。四是就國內政治發展而言,以人為本的生態執政觀是政黨執政理念的優化;各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樹立綠色政績觀、打造生態型政府;用生態安全理念指導社會建設、推進生態型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國家安全意義。
第二,維護區域穩定協調發展。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構筑和諧區域發展格局”的戰略目標。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是國家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的具體實施,就面臨的生態安全嚴峻形勢和艱巨任務而言,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格局的構建刻不容緩,這是推進區域合作、交流、共贏、發展,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增長、維護區域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推進區域生態文明發展。國家生態文明發展戰略須落實在具體空間,廣西北部灣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就是要突出生態空間的區域性和特殊性。廣西北部灣正成為中國新的經濟增長極,改善該區域生態環境、建設區域生態文明,是當前實現國家生態文明發展戰略的緊迫任務,具有國際性和區域性的戰略意義,同時具有政治、經濟、社會和生態發展的多重影響。
保障泛北部灣生態安全的對策
針對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面臨的嚴峻問題,可采取以下對策建構泛北部灣生態安全格局。
第一,完善以國家政府為主體的強制性生態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泛北部灣生態安全公約》。迄今為止,尚未有類似泛北部灣生態安全的環境安全協議或“公約性”的制度解決方式。實踐表明,生態安全的維護離不開國家或政府的主體作用。作為泛北部灣經濟合作構想的最早提出者和倡導者,我國應從區域生態安全和國際生態安全的戰略視野,促成具有法規約束力的《泛北部灣生態安全公約》的制定,并促成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建立泛北部灣國家生態安全預警與防范體系。一是建立泛北部灣國家生態安全組織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和掌控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狀況和變化趨勢。二是針對我國對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的相關信息尚缺乏足夠的獲取、檢測、分析、發布、評估、預測能力,生態安全預警能力亟待提高的狀況,完善各級各類專門的監測、分析機構和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類相關科研機構和咨詢機構,建立完整預警與防范體系,在國家生態安全組織領導協調機構的組織協調下,有效地獲取、發布相關生態安全信息,為國家生態安全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撐。三是實施動態監測,對泛北部灣資源與環境安全度及各項生態安全衡量指標進行適時的關注,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第三,積極開展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的國際合作。我國應以維護國家主權為基本原則,開展生態安全信息交流、生態環境監控、環境污染防治、生態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合作。一是達成泛北部灣區域生態安全國際合作的價值共識,使以合理、公平、持續、和諧為基本價值理念,以資源共享、責任共擔、發展共贏為基本方式的生態文明共享模式成為價值認同,避免生態資源的惡性爭奪,促成區域協調發展。二是建立強有力的生態安全協調機構,著力解決各國、各地區跨境河流污染治理、跨區域物種入侵、跨區域生態失衡、海洋資源保護等生態問題。三是維護生態安全“集體行動”之責任合理劃分與承擔。Risse-Kappen認為,集體權責是解決氣候變化等環境問題的主要途徑[3]。集體行動的參與各方都應該認識到合作必定會帶來明顯的國家凈利[4];同時應該進行責任合理劃分與承擔,體現公平合理原則。如通過《泛北部灣生態安全公約》或成立具有法律約束性的“生態安全專門委員會”,實施更加細致的“硬法約束”和“軟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