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考古研究論文
作者:威廉·亞當斯
20世紀60年代前有關分類的大部分論文都是由繁忙的田野工作者撰寫的,他們在日常基礎上創造和使用分類法。但是,20世紀60年代“新考古學”革命將一批新理論家推到了風口浪尖,他們相對來說對考古學理論問題要比實踐問題更感興趣當時對分類提出的問題是,它們是否符合科學標準?就這些興趣而言,它們與實用無關,“類型學大辯論”從實踐者手里傳到了理論家的手里,大體就如今天所見。接下來我們見到的是許多綱領性陳述,它們幾乎無法轉化為田野實踐。
理論革命起步不久,就被電腦技術的方法論革命所超越。這很快使考古學分類變得時髦起來,并延續至今。暫不考慮特定目的或特定問題,考古學家不加選擇地從自然科學如數字分類學和因子分析中借鑒和應用演算方法,經歷了十年令人沮喪且毫無回報的實驗之后,許多人坦承,用管道工那里借來的工具做木匠活并不理想。然而,考古學家一直緩慢地構建適于他們自己目的的演算方法。
甚至今天,有些人仍對“自動分類”的烏托邦念頭執迷不悟。
我們有不善言表的成功田野工作者曾經試圖為他們的研究尋找描述的話語,今天我們經驗豐富的理論家則設法如何餞行他們的說法:也即為他們電腦設計的分類能夠切實致用。結果,克拉克洪在1939年的告誡今天看來要比在50年前更加貼切:“類型學越來越多,卻并未明確注意到這個概念究竟意味著什么”。
前面的回顧極其約略,但簡單的歷史梗概還是必須的。當然,在每個階段,總有激烈的討論和異議,總會出現與時代主流相左的聲音。不過我相信,我較公正地描述了北美“類型學大辯論”的主流。我的觀點大體上比較接近鄧內爾最近較全面回顧中發表的觀點。
努比亞的經驗
在此和其他地方,我自己對“類型學大辯論”的貢獻,在概念上屬于它較早而非晚近的階段。也就是說,我是一個未受過正規理論訓練的田野考古學家,試圖找到方法來表達我的想法。我一直干得不錯。就如埃里克•沃爾夫所言,“我并不認為我是一個理論家。我的主要興趣是想解釋我所見的事情,我會把我的靈魂出賣給魔鬼,只要我認為它有幫助”。
我早年在北美西南部的田野工作中,我擁有許多早已確立的分類和類型學優勢:特別是最初由艾爾弗雷德•基德建立的阿納薩齊文化分類,以及科爾頓的各種陶器類型學。就像其他田野考古學家,雖然我很快意識到這些方法的不足,但是我也發現它們還是足以滿足我的要求。但是,當1959年我被要求組織蘇丹努比亞地區將被阿斯旺水壩淹沒區的搶救考古學項目時,我發現自己在格里芬、科爾頓和其他美國類型學先驅半個世紀前的原地踏步。
我花了幾個月來組織調查和發掘計劃,毫不夸張地說,這片區域含有年代上從舊石器時代到中世紀晚期的幾千處遺址,而入手方法只是年僅五十的墓葬類型學。對于我來說,不僅必須設計出在如此廣闊而多樣區域內進行采樣的策略,而且要構建一種分類系統,以便將成果呈現給公眾。為了完成這些工作,我構建、完善、有時放棄了好幾種陶器類型學、一種房屋類型的分類法、一種教堂類型的分類法、一種努比亞文化階段的分類法。大部分這些方法形成比較倉促,有時上手時仍很笨拙,但通過不斷完善,它們今天已在尼羅河流域被普遍采納。不過,我的各種類型學仍在不斷完善,只要有新材料出土,就將持續完善下去。
雖然,它們起初是在搶救工作中極為倉促開發的,但是我認為,我的各種努比亞類型學的“自然史”與目前使用的各種其他分類方法并沒有實質性區別。正是有了這個經驗背景,我才能在此和在一本專著中討論和批評考古學分類的理論與實踐。但是,盡管在書中我主要關注對實踐的介紹,但是本文我主要關注對理論的批評。我的目的不是想對“類型學大辯論”過程中討論的許多理論問題得出一個最終結論,因為我認為大部分問題至少單憑討論是無法解決的。幾乎每種分類在某些條件下說是成立的,而在有些條件下就不行:幾乎所有事情在某些情況下可行,而在某些情況下就行不通。我只是想看到“類型學大辯論”回到它原來的位置:對于田野考古學家的工作來說,不僅要開發分類法,而且要年復一年和天復一天地應用它們。
問題的綜述
那么,理論文章錯在哪里呢?最簡單的答案是,它是理論性的,因此并未切中田野考古學家的難處。這些主要是信息和判斷的問題,它們是無法在理論層次上解決的。但是,理論本身有許多公認的缺點。首先我將約略介紹它們,然后逐一做較全面的思考。
第一,缺乏一套概念化的語匯。用“分類”一個詞來指稱幾種不同的概念,如分類(classification)、類型學(typologies)和分類學(taxonomies)。同一個詞被用來指稱兩種很不同的過程,即分類(classify-ing)和指定類型(typing)。
第二,這些文獻都沒有認識到類型概念極其復雜。它們并非簡單的鴿子籠,它們也非籠里的鴿子,也非貼在籠子上的標簽,也非鴿棚里鴿子籠的位置。它們是所有這些及其他東西的總和。
第三,不曾探究過類型與類型學的相互關系。類型學并非各種類型的總和與混搭,它是一種類型系統,這些類型部分是根據與其他類型在系統中的關系來定義。而且,總的來說該系統的結構特征對于該系統內的這些構成類型,是被施予的和做了適當調整的。
第四,不曾系統分析過變量和特征與類型之間的關系。變量有好幾種———內在的、背景的和推斷的———它們不同程度地影響著類型的定義。
第五,統計學和電腦對開發類型學,或至少是實用類型學的潛能被過分夸大了。統計學上重要的變量群對于確定一個類型是需要的,但并非一個充分的條件,統計學的意義也是一個程度而非絕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