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制教育論文
需要與使命: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政策演變與發展脈絡
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國家教委思政司組織召開了兩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教學改革與建設研討會。會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將原來的“思想品德修養”、“人生哲理”整合為一門“思想道德修養”。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課程逐步由5門演變為3門,課程體系也開始逐漸走向規范化。1994年8月,為盡快適應改革開放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中央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必須站在歷史的高度,以戰略的眼光來認識新時期學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視培養學生開拓進取、自強自立、艱苦創業的精神;大力加強法制教育特別是憲法的教育;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育”。1995年底,國家教委等3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指出:“學校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與學校的其他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識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與全民普法教育結合起來,著眼于現代人才基本素質的培訓。”采用文件形式對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進行強調,說明國家對這兩種教育的性質、定位和聯系已經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1998年,教育部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范了高校“兩課”課程設置,把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通盤考慮,統一規劃設計,要求思想品德課應當包括“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
2002年,教育部等4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堅持法制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堅持課堂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堅持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相結合,不斷提高廣大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努力把青少年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明確指出,“以基本道德規范為基礎,深入進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誠實守信為重點,廣泛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導大學生自覺遵守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堅持知行統一,積極開展道德實踐活動,把道德實踐活動融入大學生學習生活之中。”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和意見實施方案,要求充分認識和全面把握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要性、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大力推進學科建設,不斷完善課程體系。在課程設置上,把思政必修課統一為:“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形勢與政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至此,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合二為一,承擔起了新的教育職責和歷史使命。從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發展軌跡來看,二者都是伴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一路發展而來的。國際形勢的變化,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建設的需要,對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響很大。可以說,不管是道德教育,還是法制教育,均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差異與和諧: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理論基礎與目標定位
道德和法律屬于上層建筑,都是調整社會關系以及人們行為規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兩者自產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織、相互作用。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道德則是人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的觀念及行為準則。“在人類共同生活的基本價值觀中,法律和道德擁有共同的基礎。對法律來說,具有社會約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條件,也是必要的基礎和條件。不僅如此,道德還是法的目標,法為占統治地位的道德服務,法應當以國家強制來實現作為道德基礎的核心價值,或者保護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實踐;道德則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沒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會形同虛設;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會蒼白無力。道德收斂我們的激情、欲望和習慣,使我們服從法律;法律則維護社會的正義、秩序,解決社會矛盾與對抗,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用無形的束縛幫助人們提高道德標準。盡管法律和道德有許多相通之處,但由于性質不同,且受歷史的、階級的以及經濟文化、民族習慣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這兩種規范仍然存在著種種差別、矛盾乃至沖突。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觸角不可能深入到社會的每個角落,在大量的社會生活領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讓渡于道德。法律以權利義務的機制安排和協調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道德則宣揚責任和友愛促進人際和諧;法律以他律的方式關注和規范人的外在行為,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對人的內心思想卻束手無策,道德則以自律的方式審視和約束人的內心活動,依靠社會輿論和宣傳教育來實施;法律具有規范的外在表現形式,道德則通常存在于人們的觀念、習慣和社會輿論中。法律和道德互為補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撐,共同構成了維護國家安定、維系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進步所不可或缺的兩大支柱。
與道德和法律的關系一樣,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間盡管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差別,但更是密切聯系、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不可偏廢的動態關系。然而,在兩者的目標定位上,學界長期以來卻一直存在著不同認識。有研究者認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來開展法制教育,不僅難以達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還將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沒。雖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內容等牽強附會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結果只能將法制教育工作的開展誤入歧途。”[2]還有研究者認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機制、形式、效果、范圍諸方面存在較大區別。二者之間的關聯并不必然導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須包涵法制教育的結論;二者的區別遠大于聯系……人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內涵進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會使德育難負其重,導致德育邊界突破,概念泛化,無所不包,從而使德育淪為一種大雜燴。”[3]因此,有研究者主張,法制教育需要一個體系完整且地位獨立的制度來進行,其與道德教育應該并行不悖,互不干擾。上述觀點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學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學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視為一種職業教育,其目標是培養適應法治社會需要的,具有系統法律知識、高尚職業道德、嚴謹法律思維和專業法律技能的專門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標則與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學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僅僅在于使學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根本目的是增強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