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衛生改革論文
存在的主要問題
1.招標主體中利益相關方缺失
目前,全國各?。▍^、市)的藥品招標工作基本都是由衛生部門牽頭、多部委參與,而負責藥品采購與付費的醫療機構、社保部門以及患者等藥品購銷領域的主要利益相關方卻沒有真正地參與其中。這樣,一方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使根據該法制定的“若干規定”無法用具體條款來切實保證患者等的利益,僅靠“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保障患者等的利益,是不切實際的[1];另一方面沒有利益相關方的制衡,政府部門雖然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但是為突出政績,仍將降低藥價作為體現招標工作成效的主要標志,導致在招標過程中過度關注藥品價格,忽略藥品質量,無形中加劇了藥品市場的惡性競爭,最終造成“劣勝優汰”的混亂局面。
2.企業資質審核重復冗雜
我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需要企業提供大量的資質信息和藥品信息的相關證明復印件,并要求每個企業的每種藥品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紅章,個別省份甚至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原件,不僅給企業投標帶來了繁重的負擔,也造成了較大的資源浪費;同時,各省每年都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重復審核,難免會出現差錯,從而影響企業投標;另外,由于各省建立的平臺標準不一,投標企業需要填報多種多樣的電子申報信息,操作復雜麻煩,容易照成誤差而失去投標資格。
3.藥品評標辦法不夠全面科學
藥品評標體系是否全面、科學,直接影響藥品中標結果,擔系著醫療機構和廣大患者的切身利益。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政策,國家暫未專門出臺規范藥品評標環節的具體配套文件,各省在實際工作中,自行制定評標方式、評標規則以及評分標準等。這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因地制宜原則,但是各省自行制定的評標辦法難免有所疏漏、不夠完善;同時,評標辦法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容易發生權力尋租及商業賄賂等違紀違規行為,無法保證評標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藥品價格與質量關系失衡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要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必須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做好藥品的評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藥品虛高價格,保證了藥品質量。但是,由于我國沒有系統的藥品綜合評價體系,各省自行規定的藥品質量層次標準不一,無法有效控制藥品價格和質量之間的平衡關系,導致部分價格昂貴且療效甚微的藥品仍在過度濫用;有些療效顯著且價格不高的藥品,因個別企業故意低價投標導致中標價過低而流標或無法供貨。長此以往,必然影響我國中標藥品的整體療效質量和供貨情況,損害患者的切身利益,阻礙醫藥購銷行業的健康發展。
5.部分藥品相關政策有待改進
現行的藥品加成、新藥準入等相關政策雖然沒有直接約束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但是間接阻礙了藥品虛高價格的下降。例如,國家發改委 2006 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加價率不超過 15%。這項規定雖然限制了醫療機構的最高利潤,但是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傾向于選擇和使用高價藥品,變相加重了患者的藥品費用負擔。又如,據艾美仕市場研究公司(IMS)數據顯示,在藥品的注冊階段,由于人力資源和流程限制等原因,我國新藥上市平均比其他國家晚4~5 年。新藥注冊完成后,還須經歷備案采購審批、藥事委員會評審、醫保目錄審批等諸多環節才能進入藥品市場,我國患者獲得可報銷新藥時間平均比美國晚8 年[2]。新藥進入市場后,藥品生產企業必然急于收回前期的研發成本,導致藥品價格居高難下。
解決策略
1.建立招標采購制衡機制
實施藥品集中采購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患者權益,同時平衡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引導醫藥購銷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應加強政府與市場的有機結合,將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利益方都納入到招標主體中來,包括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社保部門、財政部門以及醫護人員、患者代表等,形成囊括買賣雙方的招標制衡機制。這樣有利于規范各方的招標采購行為,避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偏向某一利益方,在兼顧藥品價格與質量的同時,兼顧醫療機構、藥企、患者、政府以及社會等各方利益,真正實現多方共贏,促進醫藥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建立統一的藥品認證機制
確定一家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藥品生產企業資質和藥品信息的認證工作,并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資質及藥品信息認證數據庫,為全國各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服務;每年全國只需統一認證一次,各省在進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時統一采納并認可這家單位的認證資信內容。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各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負擔,提高效率,同時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意外丟標風險和投標成本,推動整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3.建立統一的藥品評標方法體系
目前,各省基本都有一套藥品評標規則,各有利弊,從顧全大局的角度出發,應通過科學研究,將這些分散的規則系統整合,形成一套全國通用的、較為完備的藥品評標方法體系,這樣可以防止尋租、行賄等行為,切實保證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
4.建立藥物經濟學評價體系
陳竺部長在 2012 年 10 月召開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完善藥品質量評價體系。可見,藥品質量評價至關重要。通過建立藥物經濟學評價體系,對藥品從療效、價格等方面做出綜合性評估,確定其是否具有成本效益,既有利于防止個別藥品魚目混珠,也有利于降低部分藥品的虛高價格。
5.完善藥品相關政策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涉及生產企業、醫療機構、醫保部門以及患者等多方利益的調整,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要不斷完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制度,加快相關配套文件的出臺,確保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順利推進。
6.加強信息化管理建設
通過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全面開展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不斷健全采購平臺功能,逐步實現采購全程信息化,最終建立集藥品招評標信息、藥品中標信息、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情況、生產企業供貨信息、企業黑名單信息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工作于一體的信息平臺,實現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全程、實時、動態監督管理,確保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公開、透明,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不正之風,維護患者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