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版權貿易論文
一、中文簡繁體授權的不合理性
中文的簡繁體授權的基礎是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種——翻譯權的授權。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伯爾尼公約》第8條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在對原作享有權利的整個保護期內,享有翻譯和授權翻譯其作品的專有權利。”著作權人有權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將翻譯作品的權利授予一個被許可翻譯作品的人。因此擁有中文翻譯權的出版社或者著作權人即使同時將同一作品授予內地簡體版權和港臺繁體版權,也與版權公約并不沖突。但是我們若就其中簡體版或者繁體版單一授權來看,這種同時將同一作品授予內地簡體版權和港臺繁體版權的做法明顯存在不合理。
讓我們再來看一下中文簡體和繁體的關系。內地使用的中文簡體字是怎么來的呢?據《辭?!?,簡體字就是漢字中因簡化繁難字體而構成的一種筆畫相對少的字。其中一部分為國家已頒布推行的簡化字。而漢字簡化始于清末,大規模的漢字簡化則是發端于1949年的語文改革和語文規范化運動。漢字簡化就是語文改革和語文規范化運動的三項基本任務之一。與此相適應,1952年成立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開始草擬漢字簡化方案。《關于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也于1956年1月通過。該漢字簡化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收不能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230個;第二部分收可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285個;第三部分收用于簡化的偏旁54個。1964年5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又編印了《簡化字總表》,共收簡化字2235個,為使用簡化字確立了明確的統一的規范。1986年國務院又重新發布《簡化字總表》。這些公布的簡化字使用至今。因此1956年的《漢字簡化方案》和1986年的《簡化字總表》可以說是對千百年來流行在民間的俗體字、減筆字、手頭字的規范,是對清末以來漢字簡化工作的總結。
從漢字簡化的過程中,我們大致可以發現內地現在使用的《漢字簡化方案》和《簡化字總表》規范的簡體字有部分是在繁體字簡化或者偏旁簡化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而一部分簡化字實際上是古已有之,是傳承字。這些部分的傳承字吳玉章先生在《當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漢語拼音方案的報告》中提到:“漢字遠自甲骨文時代就已經有簡體,以后各個時代簡體字都有發展。我們的工作只是比較系統地來進行簡化,并且使簡體成為正體。”因此在漢字由甲骨文、篆書、隸書、楷書變遷史中,都有簡體字。1949年后的漢字簡化運動實際上是對歷代以來的簡化字做了一個大規模的整理和總結。而這種整理和總結而來的一些“簡體字”,也并非全部簡化,而是部分簡化。且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國家還規定了繁體字的許可使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地位,同時對方言、繁體字和異體字作為文化遺產加以保護,并允許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內長期存在。且漢字的簡化也是處于一個過程中,遠沒有結束,有時還根據現實情況,對一些簡化字又恢復其對應的繁體。因此就內地目前簡體字的使用情況而言,傳承而來和簡化而來的簡體字與繁體字并不是截然分裂,而是處于相互交錯的狀態。因此中文簡體授權就內地實際使用的文字而言,并不科學,因此也就不合理。
在翻譯外文時,中文簡體和中文繁體中存在一些外來語匯的譯名差異,如數碼與數位,里根和雷根等,這些大多是由于翻譯方法不同或者定名原則、來源不同,對同一外來語采用不同的中文譯名而造成的,與是否采用簡體或者繁體字無關。因為就同一外來詞而言,中文簡體的譯名也經歷過不同的發展階段,如大哥大、移動電話和手機等對應的都是同一英文詞匯。使用這些不同的翻譯名詞,只能界定為不同的翻譯文本,而不構成不同的翻譯語言文字。
綜上所述,簡繁體的授權,其實是不同的中文書寫形式的授權。若以此類推,我們是否還可以有隸書字版、草書字版的授權?因此從這一點來說,中文的簡繁體授權其實就是中文的重復授權。只不過現在的圖書版權合同嚴格規定簡體版和繁體版的范圍,而不至于公開與版權公約相沖突。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個文字發展史。以日本為例,明治維新之后,日本進行假名規范化,實行全面的漢字注音,經歷了整理字體和簡化筆畫的運動,發起羅馬字運動,但日文的翻譯授權目前也是基于現在使用的日本文字,從來不曾授權日本歷史上存在的其他文字。對照其他文字翻譯權的授予,中文簡繁體分別授權明顯地體現了另一種標準,這與《伯爾尼公約》所規定的“本聯盟各成員國,受到盡可能有效地和盡可能一致地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品所享權利的共同愿望的鼓舞”是有沖突的。這種狀況不改變,實際上也違背了《伯爾尼公約》。
二、解決簡繁體授權不公問題的一種較好方式
翻譯權的所有者能簡繁體授權是基于事實上內地和港臺地區所使用的中文的不同書寫形式,而要想避免這一不公正,除非是客觀上不存在簡體和繁體的使用,就是讓簡體閱讀市場和繁體閱讀市場統一趨于一個閱讀文本。但綜觀現實,歷史的原因形成的文字書寫形式上的不一致,客觀上要統一,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在此基礎上簡繁體分別授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使得授予權利的外方堅持不肯讓步。但我們是否就無能為力了呢?我覺得還是可以通過人為的努力而做到,即所謂“求同存異”。首先,從政府方面來說,應在與港、臺方面協商的基礎上明確簡繁體分別授權之不合法理。在實際操作上,內地和港臺地區出版社真正攜起手來,一起與國外出版社或者著作權人統一談中文授權,即任何一方獲得中文版權后,可以自行確定使用何種方式(簡、繁)翻譯,不應承認簡、繁分別授權。已出某種形式(簡、繁)的中文本后,再出另一種形式(簡、繁),可以是該出版社自己(因為一般外方授權后,被許可方不能轉讓),也可以以合作的方式或者自己的子公司出版另一個版本,數量計入外文授權的印制總數,也確保了翻譯權所有者的經濟利益。而在取得翻譯權授權的時候,只需支付一次預付版稅,在翻譯報酬上,也不用多支出一筆。這樣一方面可以降低圖書生產制作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共同策劃營銷,擴大圖書市場宣傳的力度,共同推進圖書的銷售。這樣的做法,在客觀上也有利于海峽兩岸和香港地區中文圖書市場的整合。因此這種內地和港臺地區同一家出版社簽下中文翻譯權的做法不失為目前解決簡繁體授權不公問題的一種較好方式。
本文作者:竺金琳 單位:上海世紀出版集團辭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