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國由于新農合發展較晚,至今為止我國并沒有統一的農村醫療法。這就使新農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因此實施過程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很難免違法行為的出現。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主要依據只有國務院發布的“決定”等文件、各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和由各地方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等,缺乏層次,缺乏法律威信。我們應該大力的推進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實現從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發展之路。通過加強立法和加強法律的實施,明確工作人員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過程中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朝著穩定的、規范的方向發展。
(二)農村衛生設施落后,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低
長久以來,農村存在緩慢的經濟發展,滯后的衛生基礎設施,缺乏的醫療器材,很多破舊的鄉鎮衛生院房屋,貧困的地方衛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服務態度差,專業素質不過關等問題,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鄉鎮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中,中專學歷和未接受專業培訓的高中以下學歷者分別占53%和36%左右,而在貧困地區比例更大,大專學歷者比例較低,大學畢業者更是罕見。
二、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監督
“小政府,大社會”是中國改革過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必然需要按照這一原則來構筑自己的運作和監督機制。首先,建立健全新農合管理組織、參保者和醫療單位三方制約機制,規范新農合的運作,保護廣大農民利益。其次,實行機制內部互相監督體質,提高機制運行的規范性、高效性。同時,有效發揮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法制化建設
加強國家、地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規,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作醫療社會統籌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強立法建設。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能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相對應的懲罰方式,有效的約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行,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與建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投資
目前,為提高鄉鎮醫院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應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應該建立終身學習制度。加強衛生人才的培養,擴大定向招生試點工作是高等醫學院校也應盡的職責。國家對鄉村醫院技術人員的職稱晉升給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鼓勵農村衛生工作人員放心做好本職工作。另外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以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多層次的醫療需求,真正實現廣大農民病有所醫。
作者:馬德廣 單位:內蒙古大學滿洲里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