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醫學
縣級供電企業是各類法律法規、政策的最基層執行者,同時也是法律風險的后果直接承擔者,因此縣級供電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的重點應定位在如何應用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層面。結合近幾年在縣級供電企業從事法律工作,將常見的停電、人身觸電傷害侵權、電力線路架設糾紛、行使用電檢查權利不當,以及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處理等法律風險問題談一些對策。
一、慎重履行停電,強化重點客戶管理
在供電企業中,最常見的風險就是供用電糾紛中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不當停電給電力用戶帶來生產上的經濟損失。《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都對主動停電的程序及要求做了相關規定。如果我們在停電過程未能遵守規定,那么根據《合同法》規定,供電企業可能會按照停電給用戶帶來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因此,作為縣級供電企業一方面要規范自身的停電程序,同時需要按照停電對用戶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對用戶分級管理,特別是加強《電力供應條例》中臨時檢修需要通知的重要用戶的管理,做好風險防范。
關于重要客戶,2008年電監會《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就重要用戶范圍做了界定,明確重要用戶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其中斷供電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電單位或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
因此,在防范對此類用戶停電的風險過程中,首先,在實施停電行為時一定要履行法律義務,及時提前通知對方,以便對方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避免損失。因自然災害而導致的停電,應該及時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供電。其次,還應意識到由于自然災害、人力破壞等因素供電企業不可能保證連續不斷的供電,這就勢必造成突然停電帶來的損失問題,需要供電企業在與此類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過程中,針對對方負荷性質確定合適的供電方案,設計雙電源或者雙回路,確保供電的可靠性。同時,還需明確外力導致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情況下,對方應該自身提供充足的備用電源保證其生產不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在現實中,許多企業往往會從減少電力投資的角度出發,不愿設計雙電源、雙回路,這就需要企業營銷人員將其中的利害關系向客戶闡述清楚,依照國家電監會的要求,堅持自己的立場,依法從嚴審查供電設計方案。
在縣級供電企業,還需要特別注意一類特殊的用電,即水產養殖用電。它雖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重要用戶,但夏季長時間的停電也會給養殖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導致糾紛,有必要將魚蝦塘養殖用電納入重要用戶的管理。
二、合法建設電網,依法解決電力糾紛隨著國家電網建設力度加大,22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現象日益增多,因此遇到阻擾施工的情況也相應增加。近年來高郵市供電公司采用依法排除妨礙的訴訟方式確保了工程建設的正常開展。此類問題給供電企業的主要風險為電磁輻射對人體傷害的誤解,阻擾線路跨越房屋或從房屋旁邊經過,而導致工程停滯不前。
在實際工作中,為了保證工程進度,22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架設過程中遇到阻擾,通常以妨礙施工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先予執行排除妨礙,保障施工的正常進行。但在此過程中,需要保證工程的合法性,并做好宣傳、解釋和相關安全措施,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采取先予執行排除妨礙的程序確保電力線路正常建設。
第一,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及相關配套規定,35千伏及以下送變電系統屬電磁輻射豁免水平,不需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110千伏及以上需要事先根據規定做好環境影響審批報告表或報告書,根據環境影響審批報告表或報告書中的意見架設輸電線路。
第二,做好電力線路工程建設前期規劃許可工作。根據《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規定,電力建設需要經過規劃許可。根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江蘇電網建設的意見》的文件要求,輸電線路工程建設需要具有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紅線圖,作為合法施工的依據。
第三,做好電力線路對被跨房屋的安全措施。根據《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的要求,220千伏及以下跨越房屋的電力線路應根據電力線路架設的行業標準保證對居民房屋有足夠安全距離,方能進行跨越,否則需要拆除房屋。在線路跨越房屋施工過程同樣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四,做好前期說服教育工作。在排除妨礙的過程中,為了能夠保障施工的及時進行,需要申請先予執行排除妨礙保障施工建設,在法律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緊急情況下需要先予執行的,因此需要對阻擾人進行前期的交流說服,說明線路的安全保障措施、講清電磁輻射知識,從道理及事實上告知,在此過程中當地政府的參與是最重要的,宣傳解釋工作是先予執行的不可缺少的步驟,在這當中,縣級供電企業一定要做好阻擾施工的證據收集工作,這樣才能進入訴訟階段,有針對性地鎖定阻擾施工的人員,需要時給以法律的威懾。
三、加強供電管理,防范高壓觸電事故
人身觸電對于供電企業來說主要分高壓觸電和低壓觸電。2001年,最高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觸電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高壓觸電屬于無過錯責任,意味著高壓供電設施產權人無論是否過錯均要承擔在其設施上發生觸電事故的責任,因此供電企業在高壓人身觸電方面的法律風險顯著增加。在縣級供電企業范圍內常見的高壓觸電有兩種類型,一是高壓線下釣魚觸電,二是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搭建引發的觸電,此兩類觸電均是可以通過宣傳、警示以及加強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它們的發生,達到規避供電企業法律風險的目的。
應完善供用電合同中電力設施產權的劃分的條款,將供電企業的設施與用戶資產分界點明確,確定各自的維護責任,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因產權不清而無辜承擔責任。目前供用電合同中通常是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進行約定,但此條款與實際情況并非能夠完全一致,只是一種通用條款,因此盡可能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分界點進行劃分,用文字在供用電合同中進行描述,配合以示意圖,可以直觀表明產權分界點,但是示意圖一定要與現場狀態相符,也可以通過在現場的照片進行標注產權分界點,雙方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