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案例教學法為19世紀7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托佛•哥倫布•蘭戴爾所創,它是20世紀20年代美國法學院協會著名的會員法學院進行系統性和評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標準化教學方法。[1]案例教學法一般不要求講解抽象的法學理論,而是根據作為教材的案例集,先由學生課前準備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見,課堂上教師引導學生分析案例,通過提出問題引發學生共同討論,最后再由教師進行必要的總結。案例教學法能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并能促進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而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包括講授法和討論法,注重法學理論的灌輸,而對法律的實踐教育重視不夠。因此,在近年的法學教育中,源自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得到了法學教學工作者的普遍重視。但是,筆者認為,在對待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方面務必要注意避免一些誤區。事實上,案例教學法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應用之初,其批評之聲就不絕于耳。
雷德里克指出,案例教學方法實際上只適合于教授普通法,而對于教授成文法和其他教材來說,采用不同的教學法將更為合適。[2]案例教學法的局限性存在多方面,對其加以揭示并在法學教育方法中對案例教學法進行科學定位,有助于法學教育界對其正確加以應用,有助于教師在利用案例教學法的同時能夠對其不足之處予以及時糾正。
一、應用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歷史上對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雖然也不乏反對和批評之聲,但是系統性的分析評價還顯然不夠。筆者認為,在我國法學教育中,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必然會受制于我國法律歷史傳統。美國法屬于英美法系的代表,與大陸法系相比多采不成文法,除非某一項法例因客觀環境而需要制定成文法,否則只根據當地過去的習慣來評定誰是誰非,即強調要"遵循先例"。不難發現,以案例教學法來傳授美國法顯然是一種捷徑,不僅學生比較容易接受所講知識,也更符合學生未來司法實踐的思維習慣和具體操作方法。我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與判例法相比,大陸法系的特點在于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講究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和語言的精練。與此相適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課堂講授方式,這種教學方式可以系統完整地把法律知識傳授給學生,也符合大陸法系以成文法典進行案件判決的過程需要。
(二)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與我國目前的教學制度難以完全適應。案例教學法通常只適用于部分學生,常常是那些思維敏捷和口才較好的學生在課堂辯論中出盡風頭,而另外一些學生則常常可能是一言不發。而且案例教學法通常都要求學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的積累,一般它只適用于大學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的課堂教學。
(三)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難以滿足大陸法系法律科學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要求。經過長期的理論與實踐過程,在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已經形成了相當嚴謹的法律科學理論體系。但是,案例教學法的天生缺陷是難以讓學生獲得系統和完整的法律知識,案例教學法傾向于把法律科學描述為一種各部分毫無聯系而又彼此孤立的碎片,其所傳授的法學知識必將是既不具有連續性,又不具有穩定性。這里并不是否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科學性,而是與大陸法系相比,各自法學所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科學主要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礎之上;大陸法系的法律科學則是建立在制定法基礎之上。在英美法系國家給學生講案例本身就包含法律知識的傳授;在大陸法系國家給學生講案例通常只能是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而要利用案例直接傳授法學理論知識,由于大陸法系法律科學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顯然是相當困難的。
(四)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客觀上還受到有限教學時間的限制。在我國,教師要完全采用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法,備課就必須做好有關案例的選擇與編排,并設計好為滿足各種應變需要所可能提出的問題,但是由于歷史傳統我國缺乏這方面必要的案例匯編資料,這樣教師備課所需時間通常要遠遠多于一般的備課時間;另一方面,學生要想在課堂上適應案例教學法,就必須在課前閱讀有關案例及相關參考書,初步形成自己的基本意見,其所需時間也可想而知。而在課堂上,由于案例教學法的基本方式是問答式、討論式和辯論試,其所占用的課時常常是講授法傳授同樣知識所占課時的數倍,這一點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相反,盡管案例教學法通常更有利于學生理解教學內容,但是如果有關教學內容在學生理解上沒有任何困難,那也就沒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學法,甚至有時候利用講授法通過簡單的法理分析,學生理解得會更為透徹。
(五)英美法系案例教學法也難以完全勝任我國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培養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需要的法學應用型人才,其基本要求就是學生不僅要懂法律,而且還要會實踐。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可謂多如牛毛,學生只能通過對不同法律規定的內在結構的理解來進行整體把握。盡管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培養學生像律師一樣進行思考的能力,但它并不能傳授給學生實踐技巧,案例教學法絕對不能代替法學臨床教學。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教學法得到廣泛應用的美國法學教育中,盡管講授法不如案例教學法那樣得到重視,但也是一個比較常用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并不是法學教育的唯一方法。而且在美國的法學教育中,學生在最后一年還要參加一個現場實習———與我國法律本科生的畢業實習類似,其目的在于發展學生的代理、訴訟、辯護、起草、談判等職業技能。
另外,在培養學生的開拓創新能力方面,雖然案例教學法具有一定的社會實踐性,對學生理論聯系實際會有所幫助,對學生的開拓創新會有所裨益,但是開拓創新更離不開嚴密的邏輯思維。卡多佐曾經說過:“如同在知識的任何領域里一樣,在法律里歸納得出的各種真理傾向于會形成新的演繹的前提。”[3]尤其是在當代法學理論日趨系統完整的情況下,任何法學研究都必須立足于現有理論,這樣可以避免學生在開拓創新方面走更多彎路。而案例教學法對學生法學理論本身的邏輯思維推演能力的培養是顯然不夠的,甚至有人認為"那些從案例中獲得法律知識的學生一般在一段時間后因過于熟悉案例以至于其分析辨別能力變得很遲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