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貨幣金融
金融重點服務龍頭企業發展的原因
早期關于龍頭企業的文獻,大多局限于概念、意義和問題等層面的討論,但存在的明顯缺陷是,缺乏從農業發展新階段的角度認識農業產業化,對龍頭企業中企業家的作用也缺乏深度分析。實際上,龍頭企業在當時出現并獲得較快發展,恰是適應了農村經濟發展進入了規模化和現代化的新階段這一趨勢。如果舍此背景不論,則關于對龍頭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的展望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支持的建議,便顯得有些盲目,也不利于形成利用市場經濟而非計劃經濟的手段推動龍頭企業發展的決策思路。另外,我國農戶分散經營的國情決定了其創造性和經營才能分布不均,可行的路徑只能是,經少數的大戶(準企業家)以及在實踐中成長起來的企業家,通過各種產業化經營組織的形式,帶動農戶進入市場。或者說,支持龍頭企業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企業家才能幫扶農戶對接市場并有效助其增收。從這個角度看,金融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因為順應了農村經濟發展與改革的大趨勢而成為一種理性行為,又因為有利于有效地促進農民增收而成為一種值得鼓勵的行為。
大約從20世紀90年代末和21世紀初開始,關于金融服務龍頭企業的研究型文獻逐漸增多。例如,有研究認為,區域發展理論中的發展極理論,可以成為金融重點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理論根據。這是因為,農業是一個非均質產業,各參與主體所起作用不同,其中,龍頭企業由于具有富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和規模經營效應,具備成為發展極的條件,經濟和金融資源應相應地進行集中配置。盡管關于區域發展的宏觀理論是否能直接套用到農業產業化這種相對微觀的領域,尚待深入分析,但嘗試利用既有的理論解釋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卻是一種正確的努力方向。
支持龍頭企業發展,某種程度上有利于縮小地區收入差距。
有研究認為,龍頭企業帶動型組織模式在中西部地區尤為關鍵。
筆者新近的研究證實,由于城鄉之間資本占有量不均等造成的地區差距程度,大約在30%左右。故而,通過金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區龍頭企業發展,促使其資本和資產規模擴大,應是政策當局倡導的施政方向。
金融支持龍頭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扶持。較之于支持合作社的發展,地方政府對支持龍頭企業發展更富興趣,這主要是因為,以龍頭企業為載體進行招商引資,逐漸成為地方干部根據量化的GDP增長率來審核“政績”的一個關鍵部分。從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金融支持龍頭企業的發展可以粗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越位”和“錯位”的干預所導致的金融機構對龍頭企業的支持(主要是信貸支持);另一部分是,金融機構借助地方政府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利好背景,將龍頭企業發展作為一個重要盈利點而主動進行金融支持。長期的計劃體制思維使得政府常出現“越俎代庖”的行為,這其中就包括強行要求金融機構與相關龍頭企業聯姻。但是,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場規律配置金融資源,逐漸成為獨立自主的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在全國各地政府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大環境中,金融機構主動選擇做好龍頭企業金融服務,屬理性行為。
總之,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金融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實踐,符合農業發展新階段的要求,有利于借助企業家才能帶動農民增收的行為,并且似乎也能得到部分理論(如發展極理論)的支持,能成為逐步市場化的金融機構新的盈利增長點,因而對金融機構而言是個理性選擇。做好金融服務龍頭企業發展的工作,由于某種程度上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當局鼓勵,加之地方政府官員出于“政績”考核的原因,對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具有正向激勵,又在客觀上為金融機構開展龍頭企業服務提供了利好環境。以上便構成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金融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主客觀基本原因。
金融服務龍頭企業發展的路徑金融如何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問題屬于農村金融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各種原因,農村金融被簡單化理解為農村信貸,甚至是農戶信貸,這里,不妨稱之為“小金融”。而農村金融的本意是“大金融”,信貸、保險、證券、基金、期貨等多種金融形式都應是題中之義,涉及的主體除了農戶,還應包含中小企業(含龍頭企業)等。從“小金融”逐步過渡到“大金融”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一條明顯線索。這一部分筆者也將循著這一思路,在部分既有文獻基礎上,按照從龍頭企業的信貸支持(小金融)到全方位金融支持(大金融)的順序,對金融如何才能服務好龍頭企業進行分析。
(一)關于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的“小金融”視角
大致可以概括為五個層面的問題:第一,一般意義上來看,如何支持龍頭企業發展;第二,從地區的角度來看,對中西部地區的龍頭企業金融支持是否具有特殊意義;第三,從龍頭企業的類型來看,對大型和中小型龍頭企業的支持是否有所側重;第四,從農業產業化鏈條來看,對龍頭企業的支持如何開展;第五,從金融供給的角度來看,在支持龍頭企業發展時,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應該如何有重點的創新。
有研究較早指出,各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指農業銀行、農信社和農發行)在支持農業產業化方面應該注意有科學的分工和良好的合作,特別是,認為農村信貸的重點是支持龍頭企業,并促使其與農民結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緊密聯合體。應該指出,這種基于產業鏈“系統”視角展開研究的方法值得肯定,因為在農業產業化大背景下,支持龍頭企業從來就不是終極目的,實現農民增收才是根本。
農村金融改革發展與“三農”問題之間并非簡單的支持和被支持的關系,而是一種共生共榮的關系。而在這種共生共榮關系中,地方政府應該有所作為。但是,很多研究卻發現我國政府對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可見,如何提高政府財稅政策支持的效率至關重要,這是因為在農村地區特別是欠發達農區,要做好農村金融服務農業產業化的工作,需要一個外生性政策變量發揮驅動作用,并且政府的財稅手段要保持與金融支農手段實現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