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當我們打開報紙或打開電視的時候,經常會看到很多的懸賞廣告。如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老人兒童、車禍目擊證人、緝拿人犯、查緝偽冒商品,或征求科技學術上的發明或者發現等等,其種類可謂繁多。讓我們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1:2006年8月3日S鄉某小學三名學生下午放學以后,沿著205國道漫無目的向前走,當時天上下著??饗贛輳??侵鸞ッ允Я朔較潁?旌芎諏耍??竊諞桓黽佑駝糾銼苡輳??鄉的一名教師張某遇見,但三個學生都說不出家住址、聯系電話以及學校名稱,所以張某便把他們領回家中,三名學生一直住在張老師家。S鄉某小學及學生家長多方尋找失蹤兒童都杳無音訊,于是家長們就在縣電視臺播放了懸賞廣告,廣告稱把失蹤學生送回家中,或是提供線索者將得到1萬元獎賞。張老師把失蹤的學生帶到家長那里,可后來申請1萬元獎賞的時候,卻遭到拒絕,張老師就把諸位家長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家長們給付張老師1萬元,諸位家長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二審判決賠付張老師4000元。
案例2:甲遺失一個裝有價值幾十萬元票據的皮包。第二天甲刊登啟事:歸還者將得到重謝。一周后再次登報聲明:歸還者將得到1.5萬獎賞。拾得者亦即歸還,但甲卻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有關“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拒絕支付1.5萬元,隨后拾得者將甲告上法庭。
所謂懸賞廣告,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指定的一定行為的人,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但是還有一個叫優等懸賞廣告的應除外。所謂優等懸賞廣告,是指就完成廣告中所指定行為人中,對評定優等者給予報酬的廣告。常見如征求論文、學術創作、設計紀念堂廣告宣傳詞、商品或為商品命名等。其報酬請求權的成立不僅以完成指定行為為前提,而且該行為還必須被評為優等。
當我們遇到這樣的案例,常會咨詢律師,而律師對此問題說法不一。有的律師在報紙上說,懸賞廣告是屬于合同或單方允諾。把懸賞廣告視為合同,是把懸賞廣告定為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一般要約的區別是相對行為人為不特定人而已,當某個特定人按照懸賞要求完成指定的行為時,即為承諾。合同成立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及對外貿易中,要約常被稱作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等,其中發出要約是要約人,對對方當事人稱為受要約人,簡稱受約人;另一觀點是:有的律師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允諾,即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單方行為,某個特定人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為即為所附條件,成就懸賞廣告生效,廣告人應按廣告約定給付報酬。這就是法律界關于懸賞廣告常提起的兩種觀點。
那么這兩種觀點,哪一種更合理更正確呢?兩種理論的根本區別主要體現在下列人員的報酬的請求權效力方面:1、對不知有廣告,但是完成了廣告所定行為的人。2、完成了廣告所指定行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合同說,對前一種行為人,因為沒有承諾,而無合同成立,故無給付報酬的合同義務;對于后一種行為的人,因行為人不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欠缺合同生效的主要條件,因而也不能發生給付報酬的合同義務。而單方允諾說正好克服了合同說的不足,為現行的通說。
懸賞廣告是單方允諾即單方法律行為:表現在實務上,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或者完成了指定的行為的人在行為時,不知有懸賞廣告一旦事后知道,他們均可向廣告人請求報酬。將懸賞廣告的性質定性為單方法律行為,并不妨礙不特定的相對人將懸賞廣告當做要約理解。按照學者們的理解,要約僅是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為,懸賞廣告是法律行為,也就包含了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特定的相對人也可以將此意思表示當作要約予以承諾,兩者并不沖突。這類似于免除了性質雖為單方法律行為,但并不妨礙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合意的形式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應當由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人選擇適用法律來決定。
當行為的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是根據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了指定的行為的,其可根據合同的效力主張請求報酬的權利;當行為人是在指定行為之后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事實,行為人可以按照單方承諾的效力主張請求報酬的權利;當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可以單方允諾的效力向廣告人主張請求報酬。
但是如果我們發現以下幾種情況怎么辦?完成廣告指定的特定行為的人,不是一個人而是很多人時,其報酬怎么分配呢?有數人各自先后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報酬應當歸于首先完成該指定行為的人。當懸賞人向最先通知的人已給付了報酬的,其給付報酬的義務即喪失;如果數人同時完成了該廣告指定的特定行為時,則各取報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是數人合作共同完成懸賞廣告的特定行為時,懸賞人應考慮各行為人所起的作用,按公平原則將報酬分給各個行為人。
在案例1中:從我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中,找不到相關的法條支持拒絕請求權的條文,但是如果三個學生的家庭非常困難,支付1萬元的獎賞費用以后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例如將一年的農作物賣掉支付獎賞,而一年沒吃沒喝的情況下,只能是法官判決的酌定情節,在《合同法》195條,贈與合同中規定了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是我國民法通則108條又規定了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但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在案例2中:有的辯護律師提出拒絕請求權,理由如下:財產遺失人登報懸賞不是其真實意思表達,是由于其遺失財產處于危急狀態,不得已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決定,依《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成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這樣理解和辯護顯然不準確。有的律師辯稱,遺失人登報懸賞行為有悖于拾金不昧的社會公德,應當確認該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