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一、生態補償的概念
根據《環境科學大辭典》的解釋,自然生態補償是指: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干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生態系統是一個龐大復雜的整體,對其的補償并不是單一的或者個體的行為,而是對一個生態系統整體而言。呂忠梅教授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筆者認為,生態補償,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一種方式。
二、建立我國森林資源生態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森林除了具有經濟效益外,還具有以下生態效益:美化環境、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以及保護生物多樣性等,這些目前是不能通過有形市場交換的,也不能給生產經營者帶來收益。森林的這種外在經濟性得不到應有的補償使森林的建設和保護喪失了經濟動力,不利于森林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加上人類活動已經強烈干擾了自然生態系統內部物質或能量的轉化率,使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自然系統的自凈功能,也超過了生物或人類可以忍受的程度。這就要求人類對其活動造成的生態的破壞進行恢復,對環境的污染進行治理。采取手段預防、補償人類行為導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態問題,維持全球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為社會、經濟的進行提供物質基礎,顯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生態補償的目的在于消除過多人工導致的原有生態系統的失衡。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森林資源生態補償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一)“兩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順應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具有了社會基礎。因此“,兩型”社會建設,應著力于在確保經濟平穩發展的同時,采取綜合而有效的環境管理措施,特別是采取具有激勵機制的經濟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協同發展。
(二)為保護環境提供資金支持
由于長期以來人們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為了治理和恢復日漸惡化的環境,充足的資金成為關鍵因素,加強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是解決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開發者和利用者征收生態補償費或稅,可以為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我國雖然對環保事業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資,但是收效甚微,尤其是資金方面還是投入不足,而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就可以為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持。
(三)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雖然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但自然資源的供需矛盾突出,生態環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生態環境的惡化與貧困是相伴而生的,西部的一些貧困地區已經進入了由生態環境惡化進而導致貧困的惡性循環之中。因此,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對于維護社會公平,加強對生態保護區、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大力發展生態效益型經濟,優化發展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推進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我國生態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
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首要途徑就是運用法律手段使其規則化、秩序化,而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則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存在很多空白。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生態補償的基本法,以對生態補償的主體、對象、范圍、資金來源等做出總體性規定,已有的生態補償規定都是散見于一些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妨礙了生態補償的有效實施。而且我國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下位法的具體規定。
(二)補償資金來源單一,補償手段匱乏
資金的籌集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瓶頸問題,穩定的資金來源是補償機制建立的基礎。目前我國生態補償資金投入的典型方式是以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為主,地方投入較少,只有部分的資金來源于其他方面。目前的生態補償項目,無論是礦產開發補償還是退耕還林補償,標準基本上采用同一種方式處理。如在退耕還林補償中,全國僅分南方和北方兩個補償標準,這樣的方式在一些地區導致了“過補償”現象,而在另外一些地區卻是“低補償”。由于補償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沒有體現出因地制宜性,致使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和矛盾。
(三)觀念落后,環境意識淡
漠目前,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還比較低,廣大民眾對生態補償知之甚少,生態補償缺乏良好的社會氛圍。雖然我國經濟結構初步得到調整,但在貧困地區,迫于生存,人們圖短期經濟效益,往往忽視了環境效益,容易形成擺脫貧困———破壞環境———更加貧困———環境惡化的怪圈。生態補償是一項社會性的工作,應更多地依靠作為非政府組織、非盈利組織的第三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參與與推進。
五、完善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以立法形式規范生態補償行為
應當在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上有所突破。一項制度的建立需要立法來體現和支撐,這是由法律本身的內在調整機制決定的,法律通過對人們行為的確認和調整,使各種社會關系朝著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最終形成理想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