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農業
農業具有經濟、社會、政治、生態、文化等多種功能。一直以來,人們對農業的關注主要集中于它所能提供的農副產品的數量和創造的經濟價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農業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容納的勞動力占社會總量的比重在不斷下降,人們在繼續注重農業的經濟功能的同時,逐漸開始關注農業的生態功能。
當前,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而農業各要素本身就是構成生態環境的主體因子,農業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具有重大意義,農業的生態功能日漸被強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日益為人們所重視。
近年來,國家為了合理、科學地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開始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辦法,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生態環境補償金政策、退耕還林政策、退耕還草政策、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政策等。然而,有關生態環境補償的探索還處于初級階段,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內涵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叫農業生態補償,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從一般語義上講,農業生態補償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是關于農業生態的補償,即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補償;二是關于農業的生態補償,即對農業的一種生態補償[1]。
實際上,對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研究認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國家、社會對農民群體生產農業環境產品所支付成本的合理補償[2]。也有研究認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指國家或社會主體之間約定對損害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向農業生態環境開發利用主體進行收費或向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主體提供利益補償性措施[3]。
因此,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同其他方面的生態環境補償一樣,其目的是要實現環境利益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在保護者、破壞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公平分配,使保護者得到應有的經濟回報,破壞者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和成本,受害者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
此外,不同理論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有不同的理解,公共產品理論和生態學理論主要解決為什么需要實施農業生態補償的問題,外部性理論規定了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環境經濟理論提供了計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方法,可持續發展理論闡明了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最終目標,法學理論則為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施行提供法律保障。
綜上所述,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以恢復、維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系統平衡為目的,以調整利益相關者因保護或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系統而產生的收益或者損失為原則,對農業生態環境本身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人進行的補償。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現狀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機制不健全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實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當前,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機制還不完善,在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首先,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這是目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建設中最突出的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發展。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生態效益補償的立法落后于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需要,部分法規條例已經難以適應新的體制變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新的生態問題和生態保護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4]。其次,國家為實施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退牧還草、三北防護林建設等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建設重點工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規定,但在推行的過程中仍存在執法不嚴等問題,不利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施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得不到有效落實,相關利益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下降。再次,法律救濟的途徑還不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渠道較為單一,無法滿足現實補償的需要。
(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從哪里來,到哪里去,關系著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運作效率,關系著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實施效果。
現階段,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政策補償等方式共同承擔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政府承擔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具有強制性、間接性等特點,雖然交易成本較低,但制度的運行成本較高,而且隨著對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要求的提高,政府的財政壓力也會逐年加大。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只由政府承擔,資金的來源渠道單一,補償的能力也就很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補償范圍,因此,必須拓寬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
同時,農業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募集也很困難。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目的是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而農業生態環境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牽扯的范圍很廣,企業和居民都不能置身事外。但由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制度和法律還不完善,企業和居民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社會資金募集的難度很大。
(三)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缺乏積極性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協調。中央政府主要進行宏觀調控,制定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方向性和綱領性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指導地方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開展。地方政府則應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規政策,發放補償金等。
然而,各級政府實施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積極性并不高。一方面,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對政府的收益沒有直接、明顯的幫助,但是政府卻需要為此支付大量的成本。同時,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短期內效果不明顯,且運作和管理復雜。相較于生態環境保護這種見效慢、成本高的項目,許多地方政府更愿意將資金投入到高效益、低成本的項目,以短期內增加政府的收益,提升政府績效。另一方面,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大部分是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地方財政并不寬裕。政府將資金用于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也意味著用于其他方面的資金減少,給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此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的開展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缺少相應的激勵機制,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補償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生態環境補償工作也就無法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