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與此同時收入差距也在不斷增大。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一個優良稅種,它是否能夠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已成為業界人士津津樂道的話題。文章采用“等分法”對個稅調節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前后基尼系數的變化進行研究,分析我國個稅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就我國實際情況為今后個稅改革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議。
《遼寧財稅》由遼寧省財政廳和遼寧省地稅局聯合主辦,宣傳政策、普及知識、溝通信息、交流經驗、開展財稅政策研究。
個人所得稅自1981年開征以來,已有30多年的歷史,它作為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從早期微不足道的份額到現在已成為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但是,由于我國個稅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個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效果不明顯,要求改革個稅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因此,完善我國個稅制度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選取了2002~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相關數據,通過采用“等分法”,對個稅調節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前后基尼系數的變化進行研究,以此分析我國現行個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就這些問題給出自己的建議。
一、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失衡比較嚴重,收入差距不斷被拉大。2002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702.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2475.63元,相差5227.17元,城鄉收入比是3.11;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109.44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5919.01元,相差13190.43元,城鄉收入比是3.23。城鄉居民收入差額從2002年的5227.17元上升到了2010年的13190.43元,城鄉居民收入比也從3.11上升到了3.23(2009年甚至達到了3.33),這表明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正在進一步拉大。
其實,收入差距不斷被拉大的事實不止存在于城鄉,也存在于城鎮內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已經成為目前工作重中之重。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差距效果分析
(一)收入分配差距衡量指標
收入分配差距衡量的指標有多個,比如:基尼系數、阿特金森指數和泰爾指數。我們選擇簡便易懂的基尼系數,基尼系數是20世紀意大利經濟學家基尼提出的判斷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指標。根據國際標準,基尼系數若低于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0.2~0.3表示比較平均;0.3~0.4表示相對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懸殊。
(二)基尼系數的計算
基尼系數的測算方法有多種,比如,萬分法、等分法。我們選擇等分法來測算基尼系數,等分法是把圖形分成多部分并把它們看成規則圖形,然后去求出面積。我們把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按照從低到高分成五個部分,依次為低收入組、中等偏下組、中等收入組、中等偏上組和高收入組,每組的人數占總人數的20%,分別計算每一組人口總收入占全部人口總收入的比例,按收入由低到高的順序,計算從第1組直到第i組的累計人口總收入占全部人口總收入的比重(wi),結合公式G=A/(A,B),可測算出基尼系數:G=1-(2wi,1)。
A表示洛倫茨曲線與絕對公平線所包圍的面積,B表示洛倫茨曲線與絕對不公平線所包圍的面積,n表示收入的組數。
(三)個人所得稅的效果分析
本文初始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經過整理后得出我國城鎮居民稅前稅后收入(表1和表2),為了更好地運用等分法,我們把城鎮居民劃分為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戶和高收入戶五個組別。
表1反映了2002~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稅前人均年收入水平,2002年高收入戶是低收入戶的5.15倍,2010年高收入戶是低收入戶的5.35倍,而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差額更是從2002年的13201.4元急劇上升到2010年的36869.54元,這反映了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斷地拉大。
表2反映了2002~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稅后人均可支配水平,2002年高收入戶是低收入戶的5.08倍,2010年高收入戶是低收入戶的5.41倍,而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差額更是從2002年的12355.46元急劇上升到2010年的33621.13元,這都進一步反映了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斷地拉大。
鑒于前文已經講述基尼系數的測算方法,這里不再進行細算,我們根據公式求出2002~2010年個人所得稅前后的基尼系數(表3),具體分析個稅對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
表3反映了2002~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個人所得稅前后基尼系數的變化,在2002~2009年之間,稅后基尼系數都比稅前的要小,這表明個稅在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差距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在2010年,稅后基尼系數比稅前的要大,這表明個稅在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差距上起到了逆向的作用,也就是說個稅不僅沒有調節收入差距,反而拉大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
三、促進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建議
(一)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轉變
分類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作用弱,很難達到讓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這個目的,這就注定了我國個稅制度要進行改革,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也已經道出混合所得稅制方案已經提交人大,我相信不久個稅改革方案就要出臺。混合所得稅制是在分類征收的基礎上在對符合條件的總所得征收一種附加稅,把不同來源的應稅項目劃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對于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等這類勞動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對于利息、股息、財產租賃等這類資本所得實行分類征收并課以較高的稅率,以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
免征額從過去的2000元提高到如今的3500元,雖然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個稅不能從根本上發揮調解居民收入這個作用,反而會增大居民收入差距。所以,我并不看好提高免征額這項措施,對于費用扣除標準,全國不能采用“一刀切”的辦法,在制定費用扣除標準時,要考慮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物價水平、醫療衛生水平等因素。
參考文獻:
[1]潘雷馳.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效用的實證分析[J].稅務研究,2009(03).
[2]李延輝.個人所得稅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實證研究[J].涉外稅務,2009(01).
[3]李楠.論強化個人所得稅功能與縮小收入分配差距[J].求索,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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