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責任模式一直都是經濟法領域重要研究的話題,在過去的一些理論研究中,很多專家也給出了許多建設性的責任方式。然而在這些經濟法研究模式中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這就導致經濟法責任模式和實質實踐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就從經濟法責任展開分析,構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理論和制度,有目的性地構建經濟法制度目標選項,對經濟法制度的完善和豐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責任,思維轉向
我國法學領域從始至今都受到傳統法學理論的限制,我國經濟法責任不斷創新的研究方式,是以論證經濟法獨立性的需求而闡釋、開展為基礎,未遵從和借鑒傳統法學中“三大責任”和“四大責任”等劃分方法,未充分研究經濟法責任,未系統地探索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構建理論,未深入地研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所以,經濟法責任制度和理論難以指導經濟訴訟實踐,不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準確應用。經濟法責任在依靠傳統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又具備新式法律責任的特點,因此,合理化的經濟法責任研究應回歸法理學層面的法律責任理論,且從經濟訴訟踐諾中總結和萃取其具體形態。
一、經濟法責任類型化,突破部門法之間的限制
一律不以法部門當作法律責任的劃分準繩,所有部門法法律責任可依據法律踐諾的需求,為避免法律責任交叉把所有責任進行再次劃分。同時,建議遵循法律責任是否直接具備物質利益,將法律責任劃分為非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包括懲罰性經濟責任和補償性經濟責任;非經濟責任包括人身責任、行為責任、信譽責任和資格減免責任。這個觀點從根本上否認傳統法理學劃分法律責任,在處理經濟法責任方面有積極意義,而在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演變的具備自身部門法特點的法律責任模式來說,其踐諾意義不大。比如,依法剝奪生命的責任模式顯著具備刑法責任的模式,與其它部門法的責任模式有很大的區別。
二、經濟法擁有自身獨立的責任模式
支持經濟法擁有自身獨立的責任模式的專家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堅持,與傳統“三大責任”、“四大責任”相比,經濟法責任應與之相平行的責任模式。另一種觀點堅持,經濟法責任機既沿承了傳統的責任模式,并有革新和突破。在經濟法責任模式層面,可模仿其他法責任模式,而其內容和宗旨可能與之不同。經濟法責任是將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合成,而合成并不代表吞噬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有本質。經濟法責任的特有本質表現在它的責任模式,即比其它法部門更加具有全面性、充分性、自覺性,行使現有的法的調整方式和責任模式。現在,經濟法責任模式具有自身性的主張已獲得大部分經濟法專家的認可。
三、經濟法不存有獨立的法律責任模式
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組成,而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所以,若認同經濟法的調整目標為宏觀經濟協作關系,則經濟法責任應包含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不能將經濟法責任當作一種單獨的責任模式。一些經濟法專家為了驗證經濟法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責任模式,通過在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之外探求一種適用于經濟法的經濟責任模式。現實中有些專家為了能夠找到屬于經濟法的責任模式已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可惜的是到現在為止,未有經濟法專家能夠找出一套適用于經濟法責任模式。所以,到現在為止,隨著經濟立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訴訟踐諾的進行,秉持經濟法責任否定論的人為數不多。
四、經濟法的創新模式
在法理學理論中,根據現在法學界較為認同的法律責任最普通、最主要的劃分方式是依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本質。所以,只要確信經濟法是一個單獨的法部門,則可相應地推理,在經濟法范疇中客觀存在法律責任。同時,出現較晚的經濟法一定要把傳統部門法的責任模式為基礎,一定與它們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人為地瓜分它們之間的關聯是不合理的。
所以,若深層次地研究經濟法的責任模式,則務必跨越傳統的法部門理論和法律責任理論,完全揚棄對三大責任模式的過時理論,通過解析不同類型法律責任,發現其中存有密切的相關性,值得一提的是各個責任模式較為嚴重的區別和其中的內在聯系,且不斷革新法律的新發展和制度。而科學的、理性的經濟法責任模式應樹立在沿承傳統法律責任劃分理論的基礎上,通過總結和斟酌經濟法獨有的責任模式,以此最終創建符合經濟法立法目的的經濟法責任制度。
所以,經濟法責任模式應趁早轉換研究觀點和模式,創新的研究模式須受到國際間經濟法責任模式趨向一致性的約束,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在謀求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思維的引導下,諸多專家提議了不同的劃分準繩。有些專家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個多層次性問題,即由不同本質的多個責任模式組成的綜合體。從經濟法責任模式出發,包含了私法責任和公法責任;公平責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等,它們囊括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法責任。
另外一些專家認為法律責任的劃分準繩是多方面的,依據經濟法的主體組合,將其劃分為國家責任、社團責任、企業責任、個人責任等;根據追究責任的劃分,將其劃分為懲罰性責任和賠償性責任等。綜上所述,按照不同的標準的劃分,對剖析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有積極意義,而這類研究方式與傳統法律責任互相分離,過于考慮經濟法的獨立責任模式,無視傳統的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這些都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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