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時代的進步發展,我國物權法的發展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其確定建立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困難和阻礙,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物權法的進步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物權法對我國社會經濟制度、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人權和物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中國社會發展得出的時代產物。物權法主要是根據我國社會的發展規律進行總結,可以從不同角度體現出時代特征。因此,本文針對物權法的意涵進行分析,針對不同階段進行具體探討,對當下《物權法》對社會發展的影響進行討論,加強對《物權法》的全面認識,提出其時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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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物權法是一種規范的法律法規制度,主要是調整人事物之間的權利關系,是規范科學法律體系的基礎,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我國相對比較全面具體的物權法,對社會時代的進步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幾年,我們的社會時代也在不斷發展,中國物權法的作用效果更加突出明顯,發揮出其他法律不具備的積極作用。大部分學者對物權法的意涵進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研究,總結出不同社會背景階段所具備的時代特征,使得物權法可以充分發揮出其實際價值,將其具備的優勢進行最大展示。
一、改革開放前期階段物權法的變化
在新中國成立背景下,政府相關部門廢除了國民黨所堅持使用的法律法規《中國民國民法》,導致在新中國成立后社會上缺乏全面系統的物權法保護 。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形成,我國社會發展始終缺少規范的物權法作為參考,甚至沒有相關基礎法典,只有少部分地方區域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過程中,對與物權法律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了簡單介紹。雖然沒有完整具體的物權法律,但是可以充分體現出當代社會對物權法所持有的肯定支持態度。在1956年,我國私有制社會制度得到了創新改進,社會主義制度逐漸向公有制進行過渡轉型,傳統私人對土地的權利被廢除。隨著引進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我國合理引入了所有權的相關法律,對其他物權法還沒有引入,包括與物權相關的基礎法律規定也沒有被引用。直到后來出現的《民法通則》對所有權進行創新改進,在這一階段時期,關于物權法的開發探索缺乏實際考察資料,對相關信息數據的記錄也不完善,針對有關物權法的概念觀點記錄十分簡單,單純認為是資本封建主義社會制度的時代產物,十分影響其日后的進步發展 。
隨著社會時代的改革開放,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可觀進步發展,為了滿足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多方面需求,后續頒發的《民法通則》主要是對我國民間民事案件糾紛進行處理的法律規定,是民事法律的重點組成部分。在以上法律中對物權法還沒有明確的含義和描述,只是抽象性對其相關概念進行表達,與我國在一段時期內對物權法律的抵觸心理具有一定影響,從而將物權法律制度歸為債券問題。從我國社會制度形成到社會時代的改革開放,我國物權法從根本上與西方國家的物權法律存在沖突矛盾,針對其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也屬于停滯不前階段,導致我國法律法規體系存在不完整性,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存在一些不利影響,大大影響我國在國家市場競爭的地位。
二、改革開放后期階段物權法的變化
在1978年,我國迎來了社會時代的改革開放,社會經濟和各個領域都得到了快速進步發展。我國社會各個領域逐漸出現了新型發展趨勢,社會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對財產所有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全面思考分析,在這一社會背景下,我國明確提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經驗,針對與財產有關的類似問題制定不同種類全面規范的法律法規,針對社會發展過程中進行的社會商務交易活動進行整頓,為相關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對我國社會發展起到積極影響。在當時社會背景下,處理民間事件糾紛中存在三種合同法律法規,在社會經濟調節和知識技能發展以及涉及對外經濟活動等方面,可以從基礎角度入手,有效調節改善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 。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要充分發揮以上合同法律的實際價值,構建完善合理的物權法制度,加強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的聯系,將市場交易與法律法規進行有機聯系,在規范財產所有權和利用方式方面還缺少相關研究探索。一般來說,物權法的實質是社會私人財產的交換,可以實現財產的流通,但是在這一條件下進行的財產交易沒有物權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因此,可以充分表現出物權法的重要性。大部分社會研究者逐漸意識到物權法相關法律體系構建的必要性,在物品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方面構建完善的物權法體系,在這一時期內,我國物權法的進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充分意識到物權法的重要性,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編寫整理。在編寫物權法相關規章制度時,我國社會相關研究部門提出了物權法相關制度的大綱,加強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之間的聯系,減少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矛盾沖突。對社會財產和公民財產進行保護,防止外來因素對合法財產進行侵犯。在國家制定相關制度過程中,明確確定制定制度目標重點是公共利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改革,重新修訂政策制度,使得農民可以對農村土地進行合理規范運用,防止出現濫用土地的現象發生。
在物權法制定修改中,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民的思想觀念已經發生改變,打破了傳統思維模式的束縛,尤其在國際法律制度引進影響下,我們結合社會發展趨勢對物權法進行創新修改,大大響應了建立中國特色主義制度口號,提升了建立法律制度的科學規范性。雖然,在制定物權法相關條款過程中,許多研究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對物權法相關制度持有反對態度,認為與國家社會對財產的法律保護等因素存在沖突,進而在不斷調整修改中,最終確定做出詳細具體解釋:對國家社會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賦予平等保護權利,充分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和當代法律所表達的精神,使得物權法的發布實施延期到2007年 。我國《物權法》主要受西方物權法影響,在其基礎上進行創新改進,充分滿足我國社會發展的多方面需求,有針對性的對物權理念進行否定和借鑒,對其進行加工改變,轉化為適合自身模式的物權制度,大大提升了中國物權法的進步發展,創新改進傳統思想觀念,帶動社會時代的穩定發展。
三、中國物權法的時代特征
中國物權法的制定到實施,經歷了漫長的時間和變化,還引起了我國法律研究領域的理論爭辯,對物權法的實施造成了很大阻礙,但是經過社會相關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物權法最終還是在2007年被公開實施,但是社會上對物權法的相關輿論仍然不止,包括法律領域對物權法相關知識理論掌握的不全面具體,導致思想觀念仍然受到傳統思維模式影響,使得物權法具有十分明顯的時代特征,針對物權法內容在不同時代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
(一)受到西方國家影響較大
我國物權法主要受到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法規影響,主要將物品所有權劃分為三種:國家公共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從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國社會經濟市場與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之間的聯系,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條款時受到了許多因素的阻礙 。由于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與物權法相關規章制度存在一定沖突,最后確定實施的物權法將物品財產所有權分為了三種,按照一定法律法規制度是需要從更深角度進行思考的。但是由于在當時社會背景下,我國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發達國家影響,對物權法相關條款的制定起到關鍵作用。
(二)對典權法律進行創新調整
我國的歷史文化源遠流長,與國外許多國家社會制度存在一定相似部分,在中國物權法相關條例制定過程中,對典權進行了充分說明規定。由于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典當行為屢見不鮮,可以有效增加拓寬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融資方式,因此有許多學者對其持有肯定態度,也有許多學者對其行為持有反對態度,認為典權是中國的特色制度,在開放的國際市場經濟發展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與國際制度接軌,滿足國際市場發展的多方面需求,對典權相關制度進行合理創新調整,或者直接廢除 。另外,目前我國社會土地也在沿用公有制制度,不存在相關典權問題,針對房屋財產進行典當雖然沒有固定的價格標準,但是在生活實際中典當房屋的行為較少,對典權制度的發展影響不大。在大部分學者反對態度下,后來實施物權法直接廢除了典權制度,從全面局勢來看,不同國家的法律法規發展趨勢相同,但是在物權法中,只是物權法律發展趨勢的相同。針對物品所有權法律法規中,每個國家都有自身國家的特色,所以由于物權法的國際化而沖擊典權制度還缺乏一定現實意義。
(三)無法科學合理劃分擔保活動
我國物權法只針對擔保物權設置了抵押權和留置權等,無法針對不同類型的擔保活動進行合理劃分制定。在最初制定相關制度過程中,對擔保權利的設置確定方向,大大引起了學者之間的研究探討,最后由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傳統思維模式進行確定,對擔保權利和留置權進行明確說明,但是還沒有根據社會實際情況針對具有代表性的擔保活動的進行肯定說明。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物權法的制定實施對社會時代的進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物權法作為法律法規的重點組成部分,其具有許多不同層面的時代特征,所包含內容范圍也比較廣泛,比如建筑領域、土地領域、財產領域等等。在建筑領域中,對建筑區域內的所有權規定比較系統簡單,缺乏科學規范性。物權法律制度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我國物權法的發布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日后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對物權法中的相關制度體系進行創新改進,不斷響應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口號,加強我國社會事業的進步發展。充分發揮物權法的實際價值,增強物權法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聯系,帶動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同時,針對傳統法律領域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從根本上提高我國社會制度的完整發展。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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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松年.行政權與物權之關系研究——主要以《物權法》文本為分析對象.中國法學.2007(5).66-73.
程嘯.論不動產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釋義.法商研究.2010(5).74-84.
童之偉.《物權法(草案)》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評一封公開信引起的違憲與合憲之爭.法學.2006(3).4-23.
尹田.論國家財產的物權法地位——“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寫入物權法的法理依據.法學雜志.2006,27(3).10-12.
王利明.試論添附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相互關系——兼論《物權法》中添附制度的確立.法學雜志.2005(3).12-16.
許明月.抵押物轉讓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釋補救——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法商研究.2008(2).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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