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逐步深入實施,我國的科技創新工作得到長足的發展,科技成果不斷涌現。運用法律調整科技法律關系,是科技創新有效發展的基本保障,為科技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的科技創新立法也在逐步完善,并且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我國的科技法律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不足,本文在分析了我國科技立法、法律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探尋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有效途徑。
《法律方法》是山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主辦,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方法專業研究集刊。
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從2020年到2035年,在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再奮斗1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到那時,我國經濟實力、科技實力將大幅躍升,躋身創新型國家前列。十九大報告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三方面共同推進。這說明,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也需要法治的堅實保障與有力推動。只有將創新型國家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才能持續釋放科技創新的活力,才能為科技創新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才能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步伐。
一、科技創新需要法律提供堅強保障
(一)科技創新活動的穩定發展需要法律加以保障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認為:技術的革新固然為經濟增長注入了活力,但人們如果沒有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沖動,并通過一系列制度構建把技術創新的成果鞏固下來,那么人類社會長期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是不可設想的 。穩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法律一旦頒布實施,不能朝令夕改。倘若立法者經常無故修改法律會讓民眾無從遵循,法律也會喪失其應有的規范作用與權威性。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保障法律權威性的基本要求。2016年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習近平同志發表重要講話,確立了把我國建成世界科技強國的“三步走”路線圖。科技強國“三步走”目標的實現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法律是保障科技創新活動穩定發展的基礎。運用法律調整科技創新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戰略的實施,有助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的貫徹落實。
(二)科技創新主體權利義務關系需要法律加以協調
國家科技創新體系是在政府發揮主導引領作用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各類科技創新主體緊密聯系有效互動的統一社會體系。創新主體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是指具有科技創新能力,自始至終參與管理創新全過程的人或組織。從理論上來看,創新主體從不同的切入角度可以或分為不同的類別。在實踐中,我國目前基本形成了政府、企業、科研院所及高校、技術創新支撐服務體系四大科技創新主題類別。各方主體在參與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彼此之間會形成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律規范通過配置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所承擔的責任,設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在法律的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通過科技立法,合理配置規范各個創新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協調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從而保障科技創新活動的有序開展,促進科技創新活動的有效實施,使科技創新更具活力。
(三)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需要法律加以營造
科技創新活動作為一種社會活動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合適的法律和制度,能有效地調整科技創新的法律關系。當今世界,科技發展速度日新月異,世界上各個國家都會適時的制定和完善科技法律法規來應對科技大潮的迅猛發展,為科技創新發展保駕護航,奠定基礎,為科技創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諸如美國、日本這樣的科技創新發展活躍,成果高度產出的國家,較早的形成了一整套的較為完整的科技法律法規體系,在此基礎之上建立了良好的科技創新法律環境。在這樣的環境之中,創新主體的權利義務能夠得到有效的配置和保障,知識產權能夠得到有力的保護,從而使創新者能夠放心安心的投入到科技創新的研究中來。借鑒國外的良好經驗,緊緊圍繞我國科技創新發展三大戰略,制定和完善我國的科技立法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的職能性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服務保障科技創新,這對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開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科技立法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我國在科技立法方面, 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法規, 形成了科技法律體系。《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我國的科技發展的“三步走”目標以及科技發展戰略發揮了總攬全局的根本指導作用,《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我國科學技術活動的基本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是科技法律體系中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可以說是科技活動的“小憲法”,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和社會建設服務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還有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對科技成果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各地方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科技創新工作制定了相關的條例,如《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但相較于當今科技的日益發展,我國的科技立法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方面,我國現行的科技立法,有些領域存在立法真空點。我國目前的科技立法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備的規范體系,系統性不足,內容也不夠完備。科技創新活動涵蓋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涉及經濟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不同領域。因此,科技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系統化的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從而確保科技活動的全過程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科技立法存在滯后性。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不同于其他社會關系的調整手段,法律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就是存在滯后性,滯后性指的是成文法跟不上時代發展的進程。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當某一社會關系出現重大問題后,立法主體才會制定相關的法律予以調整。科技的日新月異,給科技立法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沖擊,提出全新的挑戰。新的技術領域不斷涌現, 如生物技術領域、基因工程領域、互聯網+信息領域等高新技術接連出現,這些新的技術領域都需要制定相應的科技立法來加以規范,填補法律的空白。以高新技術為核心的知識經濟的今天,科技法律制度不能一成不變,要隨著時代的前進而不斷地修訂完善。此外,科技創新的不斷發展,也給知識產權法帶來了一定的沖擊。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起步較晚,雖然發展較快,但是就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而言, 依然面臨著不少問題, 應得到相應的完善,如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責任承擔等問題仍亟需相應的規范予以規制。
(二)科技法律的實施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我國的科技立法體系中,科技立法呈現這樣一個特點,法律法規制定的往往過于原則化,綱領化,大多停留在政策呼吁層面之上,條文內容大多是原則綱領性的條文,在實踐中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有的條文從結構上看,只有行為模式,沒有法律后果。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適應的可操作性,從而影響了對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作用,也阻礙了我國科技創新的發展速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在其“科學技術人員”一章中有“國家采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但就何種措施,如何提高沒有在深入做出規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章中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條文內容,僅僅涉及三條法律法規,并且此三個條文的內容都是原則性的規定, 對于在實踐中如何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進行財政扶持,怎樣加強產學研合作,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這樣的立法削弱了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的實效性。
(三)科技立法對知識產權的保障有待提高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發展較快,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適應科技發展戰略也幾經修改和完善。科技創新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其加以保護,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科技創新主體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使科技創新主體可以安心的進行科技創新活動,激發科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推動科技創新工作的發展。但當下,我國的科技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有待加強。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力度明顯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往往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研發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產品。但在投入市場后,甚至還沒有進入到市場前,就已經被他人仿制,造成侵權。企業采取司法途徑維權,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此時的結果是時間越久,損失卻越大,甚至最后也到不到合理的賠償,即使得到補償性賠償后,也無法挽回損失。反觀侵權人,由于在侵權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不法收益,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后,往往還有“剩余的利益”。這樣就產生了兩種后果:一是被侵權人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彌補損失,嚴重挫傷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二是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侵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會再次滋生。因此,需要加強侵權責任的懲罰力度,加大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達到以儆效尤的警示效果。同時,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新的科技成果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的案件對技術性要求越來越高,案件的復雜性趨勢也越來越明顯。尤其是專利案件,其審理難度程度遠遠超過其他類型的案件。如何解決知識產權案件法律問題和技術問題的融合,填補法官審理案件時技術方面的缺失不足也是當下面臨的課題之一。
三、我國科技創新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科技立法體系
一方面,從立法的角度講,要構建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協調性的法律法規體系,充分發揮法律對科技創新的保障功能。在立法的過程中要注意整體規劃,上位法與下位法相互之間的銜接,進而對科技創新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關系進行有效的調整。同時,逐一明確法律責任制裁措施,增強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從中央到地方,從產學研合作、科技投入、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等一整套完善的科技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建立科技立法評估體系,及時對科技法律進行修訂或進行法律解釋。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實施,一部法律法規在現實生活的應用中能否達到制定時的立法目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立法評估體系,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的結果就對下一步的法律修訂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同時,由于我國的科技立法是建立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下,法律條文往往原則性、政策性較強,缺少更為細化的具體措施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對現行科技法律法規進行更為具體的解釋,比如進一步明確各創新主體在科技創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各級政府在科技創新工作中的具體投入等等問題,從而形成科技創新的金融、財政、稅收等一系列更為完善的科技法律體系。
(二)調動創新主體的積極性
一方面,充分調動科研工作者把科研成果投放市場,完成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科研是高校、科研機構等科研工作者的日常工作。但這一部分科研工作者往往只注重于研發,如何把研究成果投放市場產生經濟效益,并不是他們所關注的重點。正因為如此,許多科研成果往往被束之高閣,浪費了眾多資源。細化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加大對科研工作者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獎勵制度,有助于調動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器機構的建設投入,更好的銜接科研工作者和市場的聯系,也是幫助科研工作者把成果投放市場的關鍵所在。鼓勵科技人員將知識產權折價入股也是調動科研工作者積極性的有效手段之一。通過折價入股,科研工作者可以參加到企業的日常經營中來,在自己的科研成果被應用的過程當中也有更多的話語權,同時可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高額的利潤回報,是激發科研工作者投入科技創新工作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成為市場的主體,同時企業也是科技創新主體之一。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科技創新方面的投入政府是不能干涉和支配的,此時,企業往往更為注重短期的經濟收益,而忽視了科技創新的投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需要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調動企業的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通過政策引導、建立獎勵機制來激勵企業著眼于長遠利益,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比例。比如,通過稅收減免激勵制度。如果企業投入科技創新的研發經費有所增加,政府可以通過減免稅收、退稅的方式激勵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再比如,通過政府采購的政策,對企業自主研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優先購買的優惠政策,以此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扶持力度和激勵措施。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一方面,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力度,增加知識產權侵權成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加重賠償的具體形式,其目的是使侵權人在彌補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之外,承擔一定金額的處罰,以達到警示作用。在科技研發創新的過程中,科研工作者花費了大量的經歷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取得了對該成果的知識產權。但是,在當下的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速度非常快,科技成果很容易被傳播、盜用,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損失。知識產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能否發揮科研工作者積極性,科技創新活動能否充滿活力的關鍵所在。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賠償案件,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法官應根據侵權行為的損害程度,不僅使權利人得到相應的賠償彌補損失,更應當加大對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從而達到震懾不法侵權人的目的,保護科技創新主體的創新成果和創新精神。另一方面,建立科技專家陪審和專家咨詢制度。在當下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決定著科技成果是否會得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有著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法官是法學方面的專家,但對于科技方面的專業知識有所欠缺,即使是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官,也很難對各個領域的知識都能具體掌握。因此,探索聘任各領域的技術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或者咨詢專家,參與到知識產權案件的具體審理中來,可以彌補法官對于不同領域專業技術知識的缺陷,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綜上,在科學技術不斷更新換代的今天,法律在保障科技創新活動穩定、積極的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完善立法,形成系統性、時效性、具有可操作性的科技法律體系,才能激發科技創新的活力,穩步實現我國的科技發展戰略目標。
注釋:
費艷穎、王越、劉琳琳.以法律促進科技創新:美國的經驗及啟示.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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