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因其成熟的立法技術、自成一脈的法律體系而盛極一時,于盛唐時期達到頂峰,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其中,唐律在總結秦漢以來律法經驗成果的基礎之上,制定出了諸如十惡、八議制度、親屬相隱、五服制罪等獨具禮法特色的法律制度。日本、朝鮮等周邊國家皆受其影響,仿效立法。中華法系隨之形成,躋身世界五大法系。然而,時至今日,現行的中國法律中卻再難看到類似的規定。為什么曾延續千年、盛極一時的中國古代法卻在近代以來的百年中消沉歇絕?傳統法是否已經完全被現代社會所摒棄?這些問題都指向了另一個問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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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先生將法律文化的概念區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具體地說,廣義的法律文化應該能夠囊括所有的法律現象: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法律行為、法律的機構和設施、法律制度和作為符號體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慣例和習慣法等等。狹義的法律文化則主要指法的觀念形態和價值體系,與此有密切關系的人類行為模式也應包括在內。”張顯文先生則稱,“所謂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作用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所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或者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以及學說理論的復合有機體。”對法律文化的定義雖不一而足,但大致能將其分為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兩個方面。
結合中國傳統法律的精神思想和立法制度,筆者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歸納為以下五點。
一、引禮入律,禮法結合
中國傳統法區別于現代法、西方法的一大特征即是“禮”的存在。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禮,源于早期人類部落中的祭祀活動。當時的人們將解釋不了的現象歸結為神明,相信想要過上安逸富足的生活必須依賴天神的庇護。祭祀的固定程序規范,就是最早的禮。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統治者開始利用宗教鬼神進行統治,將皇權與神權結合,“恭行天罰”。久而久之,禮超越了祭祀的范圍,成為了人們社會交往的一種行為規范,具有了規范性和權威性。
西周周公“制禮作樂”,以宗法傳統習慣為基礎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核心的行為規范。禮,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不再僅僅是對人們行為的調節,而成為了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了一定法律乃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起著“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禮在中國傳統法律中的重要性初露倪端,但真正的禮法結合是從西漢才正式開始的。
所謂禮法結合,就是儒家學說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家化。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禮正式成為指導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從西漢董仲舒“春秋決獄”到唐朝制定“一準乎禮”的《唐律》,親屬容隱原則、五服制罪、八議、官當等制度在法律中的正式確定,一步步推動著法律的儒家化,并為后世歷朝所沿用。禮法結合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可忽視的一大特征。
二、家國本位,皇權至上
中國傳統法律以家國為本位,維護家長權威,重視國家統治。
在中國古代,因生活的固定性和封閉性,人們以血緣為紐帶劃分成各個家族,并為調整日益復雜的家族內部人員關系,制定出了家法。西周制定禮樂和宗法制度后,社會等級分異、家族內部的等級分化進一步明確。儒家認為家族中親疏、尊卑、長幼的區分以及社會中貴賤高低的分異是維持社會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長幼尊卑有序,從作為國家組織細胞的家開始,自下而上,整個社會有了穩定自發的秩序,便于統治者的統治管理。“族刑”“親屬容隱”等制度原則都源于家族本位。
另一方面,宗法等級制度也使得皇權地位上升。早在夏商時期,統治者“恭行天罰”以神意之名統治人民,皇權就以王命的形式在政治社會生活中占據了重要地位。西周宗法等級制度確立,天子居于權力金字塔之首,春秋戰國“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自秦以后,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確立,皇權更是具有了至高無上的地位。學界有“皇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說法。從西周開始,不從王命罪、誣罔主上罪等諸多維護皇權的罪名層出不窮。隋唐時期,“十惡”正式定名入律,其中關于侵犯皇權、國家安全和侵犯家族等級倫理秩序的罪名就占了超過半數。明清時,皇權專制更是到了空前的地步,大興文字獄,動輒誅連九族。法律為皇權保駕護航,皇權控制著社會政治、經濟和精神思想等方方面面。
“欲治其國,先齊其家”“天下之本在國,國家之本在家”,以維護家父權為核心的家法族規對國法起到補充的作用,成為官府治理地方的輔助工具。中國傳統社會實行家國本位,中央集權的社會治理模式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之一。
三、刑民有分,以刑為主
近代,有學者根據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的闡述,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由此開始,中國傳統法律“刑民不分”的說法就被許多學者所引用。但筆者認為這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片面理解,中國古代法實則刑民有分,只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罷了。
中國制法習慣承于前制,第一部成文的系統法典《法經》中絕大多數的內容都與刑事有關,而后歷朝各代仿效《法經》的體例立法,制定出的法典也多以刑事法規為主。中國古代不是沒有民法性質的法律,而只是不以民法、刑法等部門為法律的劃分標準。其劃分另有標準,如漢代的律令比注和唐朝的律令格式。
其次,由于中國傳統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特點所限和統治者對工商業發展的打壓,商品經濟的民事關系不發達,民事立法歷來不受統治階級的重視。但民事立法不發達不等于沒有民事法律規定,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對家庭等級秩序的維護,關于土地、房屋的租賃、買賣等契約立法、婚姻繼承等事項的規定在歷代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此外,從內容到形式,在中國傳統法律中刑法都是最完備、最系統、發展水平最高的,刑罰也是懲罰違法犯罪最主要的手段。古代皇帝重視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上至妖言惑眾、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下至官員以權謀私、瀆職失職,甚至是盜竊搶劫、不孝父母長輩等現在看來屬于民事違法的行為,都一律會被處以刑罰。如此一來,中國古代法律雖然并非只刑法一門,卻給人以“刑民不分”的印象。
四、崇尚人治,行政兼理司法
春秋戰國時期,私學大興,百家爭鳴,神權法思想受到猛烈沖擊,“神治”社會逐漸轉變為“人治”社會。隨著法律的儒家化,儒家的“人治”思想逐漸為全社會所推崇。
孔子認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主張將立法權和司法權集中在英明的君主手中,重視統治者個人在治理國家過程中的決定作用。“人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大表現即皇權至上、中央集權。不同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中國皇帝一人獨擁最高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審判權,在地方同樣也是由地方長官行政兼理司法。地方雖設有專門的司法官員,但案件的最終審判權仍在行政長官手中。
中國古代行政兼理司法,一方面是出于國家統治的需要,受古代社會發展水平限制而為的做法,有利于減少司法審判成本。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其弊端。“人治”將司法權立法權集中于統治者一人,這就注定了治理成效與統治者個人德行息息相關。一朝君主賢明,那么社會狀況就會比較良好,而如果君主昏庸殘暴,那么社會就很可能出現法制崩壞的情況。換言之,“人治”難以確保社會的穩定發展,甚至會將整個社會置于水深火熱之中。
五、天人合一,追求和諧
受地理環境的影響,中國自古就有安居樂業的生活思想。隨著儒家學說的傳播和正統思想地位的奠定,其所倡導的“禮之用,和為貴”、追求自然和諧的思想深入人心。正如李約瑟博士所說,“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之視為一切人類關系的理想。”自然和諧的理念在中國古代隨處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亦不例外。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主張息爭止訟,希望達到一種無訟和諧、法無用武之地的理想社會。到了西漢,董仲舒基于儒家思想,提出了天地人三策,“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天、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當是”。他主張天人合一,順應天道。宋朝,程朱理學將“天人合一”進一步系統化為一種精神內涵,多表現為“存天理滅人欲”。
中國傳統法律以實現道德和社會和諧為目的,“天人合一”是中國人關于自然和社會的一種根深蒂固的獨特觀念,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核心是自然和諧,著重點在于調整自然秩序和社會人事的關系,維持國家與社會、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使中國傳統法律有別于西方法律而自成一家,成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然而,經歷近代百余年的社會動蕩和文化變遷,中國被動地摒棄了傳統法律,全面仿效西法,最終形成現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但傳統之于現今是否還有價值?筆者認為這是肯定的。中國傳統法律誕生自中國千年的文明之中,是古人智慧的結晶,其內在與中國社會緊密相關的倫理特征絕非西方任何一國之法律可隨意取代。面向未來,中國法以傳統為依托,才會更好的適應中國社會的發展。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說的,“任何一種外來文化,都只有根植于傳統才能成活,而一種在吸收、融合外來文化過程總創新傳統的能力,恰又是一種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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