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本文深入分析了全面二胎政策給女性職業生涯帶來的困境,指出我國法律在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法律與生活》雜志屬于中央級法制新聞刊物。在國內具有廣泛的影響,多次獲得國家級大獎。 本刊內容定位:以法律的眼光透視生活,用法制的觀念剖析人生;展示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獨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與假,關注公民身邊的善與惡;大量的資訊和專家的獨特觀點給人以啟迪。
婦女勞動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婦女能夠得到有保障并有適當報酬的工作的權利 。在新時代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婦女追求經濟獨立,擺脫家庭的束縛而走向社會。但現實情況是,女性的求職之路并不順暢,尤其是生育二胎的女職工的各項權益更難得到保障。
一、全面二胎政策給女性職業生涯帶來的困境
女性在社會上居于弱勢地位,在職場也一樣,二胎政策實施后,加劇這種不公對待,筆者認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性別歧視導致求職難情形更加嚴峻
從現實情況來看,女性從找工作到簽訂勞動合同環節,始終被不公平對待。如果女性未生育小孩,招聘單位會顧慮到女員工可能生育兩個孩子使單位遭受額外損失而拒絕。此前已婚已育的女性成為企業招聘的青睞者,但隨著二胎政策的開放,這些女性將增加生育二胎的可能,在求職過程中會喪失其優勢。對于已經生育了二胎的女性,撫養教育兩個孩子必然需要占用更多的工作時間,對工作的付出會大大減少,女性就業時的性別歧視在所難免。女性就業難問題在“二胎政策”后,呈愈演愈烈的態勢。
(二)職業生涯被迫二次中斷并延長
職業中斷是指女性自愿的生育型職業中斷,表現為女性因為生育或照顧子女無法從事有償工作而自愿退出勞動市場,暫時結束其職業生涯。生育二胎對女性而言意味著職業生涯將被迫二次中斷,過長的職業中斷產生的后果是女性與社會脫節,喪失一定的就業競爭力,重返職場舉步維艱,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調查表示,我國有三分之一的城鎮勞動女性存在職業中斷,最長中斷期近三年,結婚生育和照顧子女則居于職業中斷首要原因,并且近年來女性職業中斷率在逐年攀升 。
(三)多角色沖突影響女性職業發展前景
角色沖突表現為女性無法順利進行相應角色的扮演,角色間或角色內相互抵觸、矛盾和對立。現代女性的角色是多方面的,家庭中兼顧兒媳、妻子和媽媽的角色,工作中扮演女強人,社會中扮演好公民,任何一個角色缺一不可。但是女性生育二胎后,女性的生理與心理原因決定其會更加傾向于家庭角色,社會角色和工作角色會逐漸變少。女性的生活重心會從社會工作轉移到家庭孩子上來,在工作中取得成績已經顯得無足輕重。用人單位的嗅覺是靈敏的,為了減少一系列不必要的成本與損失,提高單位產出,單位會制定一系列防御措施,這些措施不利于女性就業和晉升。另外,企業培養管理人員會把男性和已經決定不生育的女性優先考慮,生育后的女性會因為單位的一系列政策和自身角色扮演的偏頗而喪失晉升機會,影響職業的發展。
二、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存在不足
婦女作為社會家庭的弱勢群體,其勞動權的保護日益受到關注。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加以保障勞動權,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立法內容不夠完善
我國保障婦女勞動權益的法律主要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但是這些法律的立法內容并不完善。
1.婦女勞動者在工作中的性騷擾立法不完善
性騷擾除了包括行為方式外,還包括口頭方式和設置環境方式。雖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但是法律對性騷擾的規定不夠集中,并且在性騷擾含義的界定、構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沒有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缺乏相應的操作性。因為性騷擾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司法實踐中性騷擾維權艱難,使大多數女職工即使遇到了性騷擾的問題也會選擇忍氣吞聲,而不是通過法律維護其合法權益。
2.反就業性別歧視的立法不完善
近年來我國立法雖然對婦女的性別就業歧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重視,女性在就業中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保護,但我國對女職工的就業性別歧視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更沒有一部完整的《反就業歧視法》。并且現有的法律規定原則性過強,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例如,我國《憲法》第48 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但憲法作為最高效力的法律,其規定較為原則和抽象,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文具體明確歧視的定義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
3. “全面二胎”政策配套立法不完善
我國根據自身國情在不同時期制定的計劃生育政策有所不同,與之相適應,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也要做出調整變更。我國在2016 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各地有關部門據此重新擬定了婦女勞動者的產假,如湖南省將女職工產假額外增加60天,取消了原有的晚育產假的規定。但除此之外,與婦女勞動者密切相關的其他各類法律、法規在立法上出現了滯后性,在政策的變化與調整后,沒有做出相應修改,導致法律與政策不相適應。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
我國現階段對婦女勞動的司法保障仍存在著不足,具體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不完善
舉證責任是指案件當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觀點的義務。女職工與單位發生糾紛后,如果女職工提不出單位具有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那么其提出的主張將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除名、開除、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解除勞動合同等以及發生工傷爭議,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即勞動者無需舉證,用人單位應對有關社保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工資支付憑證等資料承擔舉證義務。但是該規定的內容十分有限,無法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的勞動糾紛,需要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以便加強勞動權益的保護。
2.勞動仲裁制度不完善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適用訴訟或仲裁。由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當婦女勞動權遭到侵權時,首先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婦女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與用人單位和企業相比,無論在經濟層面、技術層面和心理層面均無法與之相抗衡,處于較為劣勢的地位,往往會選擇放棄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在二胎政策下,涉及婦女勞動權的爭議案件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前面提到的婦女勞動者法律維權意識越來越高,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相關立法并不完善,不能完全發揮其作用,甚至可能因為程序過于復雜繁瑣,維權成本增加,反而會促使婦女勞動者放棄維權。
(三)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法律對違反婦女勞動權行為的處罰力度較輕,主要體現在侵害婦女勞動權的罰款額度較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雖然對違法企業規定了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額度,但因為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額度明顯偏低,有時抵不上一個月的工資。對資本雄厚的用人單位和企業來說只是九牛一毛,沒有任何的震懾作用,此類違法行為依然得不到制止。只有提高對違法單位和企業的罰款額度,增加其違法成本,才能形成一定的威懾力,使用人單位不敢隨意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守法狀況不佳
由于企業自身守法意識的淡薄,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后,一些企業在日常競爭中的利益驅動下,壓榨婦女勞動力、歧視女性就業者等侵害婦女勞動權的現象日益突出。例如拒絕錄用女職工、強制已孕女職工加班、縮短女職工產假、拖欠甚至克扣女職工福利補貼、迫使婦女勞動者從事禁止從事的職業等等,從而達到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此外,企業同婦女勞動者發生糾紛時,經常不通過法律程序來解訣問題,而是對糾紛直接進行私了。即使進入了司法程序,企業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保證利益損失最小化,進而導致婦女權益被損害。
三、完善婦女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婦女勞動權益的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具有極大作用,應當通過法律的途徑對其權益加以保障。
(一)完善立法內容
第一,完善性騷擾的立法。首先,需要修改相關立法,加強保護力度。雖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問題有所提及,但是處罰力度或者方式不甚恰當,受害方的隱私權未得到充分保護,需要予以修改。然后進一步細化對性騷擾的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詳細界定性騷擾及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使之更加具有操作性。第二,完善反就業性別歧視的立法。可以先起草制定出一部反就業歧視法,對性別歧視進行一些具體規定,明確性別歧視的含義、標準以及制裁措施,暫時解決部分問題,再根據該法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出有關婦女在職場的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第三,完善“全面二孩”相關的配套立法。國家針對生育二胎新出臺了政策,相應的,有關法律法規也應當進行修改,使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配套。
(二)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擴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范圍。發生勞動爭議,盡可能讓用人單位和企業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構成侵權,從而減輕女職工在收集證據方面的壓力。例如,在涉及性別歧視的勞動爭議中,原告婦女勞動者不用提供相關證據,而是由被告用人單位和企業方負舉證義務,證明其是基于其他正當理由的考慮而不是出于性別考慮才決定不錄用原告。英國法院在舉證責任方面有如下立場:如果從用人單位的行為中可以推定其有職業歧視,那么舉證責任應當由該單位承擔,由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職業歧視。
其次,針對勞動仲裁制度,筆者有以下建議: 第一,建立專門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機構,在婦女勞動者需要維護自己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同等晉升機會時,可以通過這個專門的機構來協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二,在婦女勞動權方面給予相應的法律援助。二胎政策下,婦女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勞動權益糾紛越來越多,將婦女勞動者納入法律援助的對象是順應社會發展潮流和配合國家政策的需要。
(三)加大處罰力度
首先,提高侵害婦女勞動權的罰款額度。通過經濟效益和實用主義原則確定罰款數,對侵害婦女勞動權的個人或組織進行高額罰款處罰,有利于對違法者形成威懾,保障我國婦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力度,比如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最后,增加對侵害婦女勞動權的刑事處罰措施。通過法律的修改,增設詳細明確的法律條文,對違法者進行刑事處罰,才能最大限度發揮法律的預防和救濟作用 。
注釋:
秦國榮.勞動權的權利屬性及其內涵.環球法律評論.2010(1).61.
張慧.“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職業生涯新困境分析.勞動保障世界.2016 (8).2.
劉明輝.關于反性騷擾立法的性別影響評估.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5(4).9.
石茂生、張素倫.中國反就業歧視立法的困境與出路.法治論壇.2009(13).55.
付龍飛.社會保障權司法救濟研究.中南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12.5.
馮少輝、林孝文.論婦女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湖北社會科學.2003(10).73.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