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知識產權保險概述、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種類以及構建我國知識產區制度分析展開論述,加強大家對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相關內容的了解,以下內容僅供參閱。
《電子知識產權》(月刊)創刊于1991年,由工業與信息化部科學技術司主管,信息產業部電子科技情報研究所、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主辦。本刊集理論性和實踐性為一體,是目前國內信息技術領域唯一的知識產權專業期刊。
一、知識產權面臨的風險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面臨如下幾種風險:一是成本風險。知識的創新需要投入,知識創新的投入最終能否轉化為“知本(資本)”并獲得利潤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二是效率風險。知識的更新速度在日益加大,而從知識的創新到知識轉化為生產力是有一個過程的。從知識創新投入到利潤實現的過程中存在效率風險;三是法律風險。
(1)無法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知識產權的風險。知識產權的授予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程序進行。其中,著作權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而自動取得的,即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商標權需要通過特定的行政程序即注冊,產生商標權。至于專利權的取得,則需要履行更為嚴格的申請和審批手續。因此知識產權能否順利依法獲得是不確定的。
(2)未能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的風險。例如有的法庭審理持續時間很長或者最終做出的判決又不可立即執行,從而造成了現實中的許多具體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實施。這兩種情形下權利人還未取得知識產權,因此不能納入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知識產權保險可承保的風險主要指知識產權的外部風險。
外部風險主要表現如下:
(1)被競爭對手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風險。隨著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社會的好訴特征越來越明顯,這使得公司和企業時刻面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是被競爭對手侵權的風險。為了盡量避免侵權,當企業在決定是否投放一件產品或方法、或注冊一項商標或專利時,應該首先對可能面臨的侵權風險進行評估。這涉及到對現有的注冊和在先技術的檢索,并及時將其獲取的專利信息向專利部門通報審查。
(2)知識產權被他人侵犯的風險。知識產權被他人侵犯時,企業的聲譽、經濟利益都可能受到影響。而尋求司法救濟時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拖垮小企業。在人才流動市場化的環境下,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高管違反約定及競業禁止規定的現象層出不窮。降低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風險防范,即防范于未然。事前的預防比事后的補救更加有利,風險也更小。企業管理中應當充分重視對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產的管理。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實現知識產權管理專門化。就企業而言,專門化管理主要體現:建立自己的知識技術創新體系;樹立知識產權戰略意識,企業有了發明創造,就要盡快申請專利,有了商標,就要盡快申請注冊,并建立法律實務部門;增強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意識,通過對高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法律風險教育,預防法律問題的發生。除了知識創新激勵機制外,企業必須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有效制約知識資本資源的流動風險等。盡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在防范,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權利人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使權利人在出現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避免重大損失。有些損失甚至于讓企業遭受重創而一蹶不起。因此,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應運而生。
二、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近幾年來,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數量急劇增長。這一方面體現了權利主體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另一方面也給很多主體帶來訴訟上的負擔。從當前越來越頻繁的知識產權訴訟來看,呈現出訴訟主體廣泛、法律關系復雜、技術性強、取證和舉證困難、侵權種類和形式多樣、賠償數額難以計算等特征。首先是知識產權訴訟的數量明顯增長。知識產權案件中侵權案件比例尤其高達80%,且高額索賠侵權案件增多,裁判確定的賠償數額有所提高,特別是適用法定賠償辦法的案件明顯增加。隨著專利授予量的增長速度增快,專利侵權訴訟的可能性也會更大。其次是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的耗資巨大,而且還在呈不斷上漲的趨勢。就訴訟費用而言,我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每件收費500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其他訴訟費用還包括案件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評估費、審計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在涉外案件中,還必然涉及國際差旅費、翻譯費、國際長途、傳真等費用。在美國,知識產權訴訟的費用更為昂貴。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的訴訟周期長、費用支出大,從而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訴訟成本高,這其中還包括因疲于應付訴訟而失去了強化經營的時間精力和其他交易機會的機會成本。因此,面臨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權利人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往往有兩方面的擔心:一是在獲得賠償前能否支付巨額訴訟費用,二是在支付巨額訴訟費用后仍可能敗訴。高昂的訴訟費用和無法預期的訴訟結果,使一些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和個人,由于難以承擔這種風險而只好放棄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甚至直接放棄自己的知識產權。這樣就更加難以及時、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正是在知識產權訴訟的刺激下,創造了新的保險市場。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知識產權保險將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權利,解除了被保險人懾于訴訟費用昂貴而不敢提起訴訟的后顧之憂,同時還充分地保障被保險人實施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使被保險人不因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而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另外還可以賠償企業由于喪失知識產權而遭受的收入或利潤的損失,這樣做也維護了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二,知識產權保險有利于促成法律資源的均衡,實現司法公正。從根本上來講,知識產權訴訟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訴訟,從法律上對侵權者的侵權行為給予確認,并通過司法判決制止其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獲得一定的賠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但是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侵權者可能會通過法律上設置的反訴等司法程序來拖延訴訟。一方面會導致訴訟的周期進一步延長,權利人訴訟的成本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市場空間、市場價值可能消失殆盡。這樣權利人在付出了高昂的訴訟成本后,即使獲得一定的賠償,卻已經失去了市場,甚至在訴訟大戰中被競爭對手拖“痩”、拖“死”,實在是得不償失。因為無論是起訴還是應訴,訴訟費用都將是一筆驚人的支出,這項不確定性支出可能因為當事人的無力支付而導致法律維護公正的功能無法實現。而知識產權保險則為轉嫁這一財務風險提供了保險工具支持,從而對維護法律的有效實施做出了有益的貢獻。所以,知識產權保險是一種實現實質公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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