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對人民合法權益最有利的保障,在經濟市場中,對企業而言同樣如此,尤其是企業商業秘密方面,必須要依靠法律給予保護,以確保企業能夠健康發展。就我國而言,針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建設較晚,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性,而這種缺陷性問題的存在為我國經濟發展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本文中首先對當前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環境進行觀察,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其次,結合所分析的結果,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建議。經由本文的研究,旨在為進一步完善國內企業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環境提供可靠的理論參考意見。
《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在知識經濟背景下,對知識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而法律便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唯一有效途徑。經濟市場中,各企業之間避免不了的需要進行業務上的往來,而每個企業都有著自己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策略,這就涉及到企業內部商業機密問題,這種商業機密可能是產品研發信息、商業合作信息、未來發展戰略部署信息等,一旦出現信息泄漏將會對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甚至是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在現代社會環境中,世界各國均將商業秘密納入到法律保護體系中,將此作為一個重要內容看待。而就我國而言,雖然也在不斷加強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但由于種種因素的限制,仍然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而下文中將對著不足之處展開研究,并提出優化建議。
一、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存在的缺失
(一)商業秘密權屬性質混亂
現階段,我國法律環境下,針對商業秘密并沒有明確出一個范疇,且沒有給出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描述,缺少一個能夠依靠的定位?,F行針對經濟活動的法律中有一個是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商業秘密做出了概念性的定位,但是,針對商業秘密實質上應該歸屬于何種范疇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明[1]。近年全新修訂的法律中,雖然將侵犯商業秘密罪劃分到侵犯知識產權罪的領域內,但是,仍然沒有針對商業秘密給出獨立的、清晰的說明。基于此,就我國的法律環境而言,針對商業秘密的具體權屬問題始終沒有能夠做出一個清晰的界定。
(二)針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主體界定范圍狹窄
當前正在行使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條文,針對商業秘密遭到侵犯罪行主體的界定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就這一點來看,被法律所約束的對象應該是企業的經營者[2]。就非經營者所觸發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則不在此法律條紋的規定之中,而法律條紋中也沒有具體的說明,企業內部職工保密義務等內容。也就是說,在現行法律環境下,在出現非經營主體出現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后,沒有能夠依據的法律條款,不能夠做到有法可依,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針對商業秘密保護范疇限定原則性過高
當前法律環境中,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以及表現形式做出了較為清晰的說明,但是,仍然沒有針對此做出具體的保護性措施,或是給出一個明確的范疇等[3]。另外,不正當競爭法針對侵犯商業秘密形式方面所給出的規定為完全列舉模式,也可以理解為是其他類型侵犯行為排除在外。由于此法律條文缺少可行性,對法律的執行力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礙,負面影響較大。
(四)懲罰機制缺乏合理性
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制定賠償我規定為商業秘密被侵犯過程中,經由侵權行為所獲取到的所有金額,并沒有將被侵害方在整個侵犯行為中的實際損失作為參考依據。而在實際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造成的損失,涵蓋著權利方進行商業秘密開發的成本、企業商業秘密泄漏風險可能帶來的成本、企業信譽成本等,這些都是被侵犯企業在整個周期中所受到的損失,而這些損失遠遠超出了侵犯人借助于侵犯商業秘密所獲取到的理論,基于此,僅僅憑借侵犯方所獲取到的利潤來制定賠償金額顯然缺乏公平性。另外,在對侵害方行為調查過程中,需要投入的合理成本、在訴訟行為中所投入的成本等,這些都歸屬于被侵犯企業的損失,均超出了侵犯過程侵犯方獲取到的收益。
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改進建議
(一)明確限定商業秘密權屬性質
針對商業秘密權屬問題,需要做出的是將商業秘密界定為一種特殊形式的物權,可以理解為是商業秘密權,同時將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上升為權利保護領域。如此做的理論根據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商業秘密可被視為財產的轉讓,在世界各國貿易以及法律實踐活動中,都認可其獨立實施商業秘密轉讓,也就是說商業秘密是能夠被轉讓的一種財產。第二,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存在著本質的差異,尤其是在權利上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其具體表現為,知識產權是建立在法律規定基礎之上的,商業秘密則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專有作為基礎獲取到的一種特殊權益。
(二)制定獨立商業秘密保護法
制定一個獨立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有助于改善當前法律條件下不能夠解決的商業秘密問題,從而也能夠進一步提升國內市場競爭素質,有助于實現經濟市場改革與開放。就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制定來看,需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其一,遵循鼓勵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開發與創新發展原則,在任何一個領域中創新都是發展的源泉,為此,法律的制定不能夠影響到商業秘密創造積極性。其二,遵循集體、個人利益相互協調原則。針對有助于集體利益的關鍵商業秘密,需要依據法律實施強制執行。其三,遵循禁止商業秘密權益濫用原則。商業秘密權利的實施需要被合理的保護,但同時也應該進行限制,避免不良競爭情況出現。
(三)針對民事訴訟進行適當修訂
針對侵害商業秘密的事件處理上,在特殊情況之下,可將其劃分到自訴案件范疇給予處理,將起訴權轉交給當事者,但歸結到不公開審理領域進行審理,以便于保護權利方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另外,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進行對比,商業秘密的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為此,針對商業秘密侵犯案件應該給予訴訟前侵權救濟。基于此,在司法機構判決侵權行為前,權利方應該享受不作為請求權。
(四)制定懲罰性質賠償金制度
先進國家商業秘密法中有明確規定,若存在有意或是惡意侵占行為,法院能夠要求被告指出不超出條款規定中任何賠償兩倍的附加賠償。就我國而言,針對違反商業秘密為侵權人造成損失的只是給出補償性的賠償,也就是賠償金額等于損失金額。商業秘密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質,若是受到侵犯,此商業秘密所保護的權利將失去原有的價值,就這一點來看,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不能夠僅僅做出補償性的賠償,需要適當的增加賠償責任。
三、結論
經由全文分析與總結能夠看出,商業秘密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而對其進行法律保護也需要給予區別對待。當前我國法律環境下,針對侵犯商業秘密問題的法律建設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定賠償不合理、侵權歸屬不清晰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文中也有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限定商業秘密權屬性質,并盡快的制定懲罰性質賠償金制度。
[ 參 考 文 獻 ]
[1]楊曉慧.淺析中小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問題[J].現代營銷(下旬刊),2014,05(11):106-107.
[2]魏佳,曹平.關于市場監管下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學術論壇,2012,35(11):96-100.
[3]杜寧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以商業秘密權與勞動者知情權的沖突為視角[J].蘭州學刊,2012,09(09):16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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