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當今社會復雜的社會關系、經濟糾紛,我國現在制定的民商法借鑒了經濟學中系統調節的理論,結合具體實踐,初步確立了系統綜合調整的理念,但由于缺乏經驗,還沒能將民商法系統調節理論上升到一般原則。民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民商法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的根本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起到調節經濟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重要作用,對社會的進步發展、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和市場的繁榮穩定起著決定性作用。而且,民商法對我國的法制教育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民間法》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由于我國傳統民商法僅對違反法律規制的事件進行處理,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以需要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形成現代民商法,現代民商法相比傳統民商法已經從私法演變為公法,為使其與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更加一致,需要對其進行系統的調整,正確認識其所包含的商法和民法兩部分關系,可見對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的觀念的應用展開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重要性
(一)傳統民商法的弊端
傳統的民商法主要是調節社會關系、經濟糾紛。在進行調節的態度上,主要采取任其發展的態度,對經濟糾紛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解決;在調節的方式上,通常以打官司為主,主要為訴訟提供法律資源;在調節的內容上,主要是對違法行為的調節、管理,進行事后處理,而對于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毫無監管措施。
(二)現代民商法的影響因素及其確立
1.私法公法化的影響
在我國法律成體系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主要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系和公法責任,在實施過程中,主要調整分配正義,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決策;而私法只規范私權行為的法律,在決策過程中,不受任何約束,自由決策。由于民商法主要監管、調整民事糾紛和商業糾紛,調節社會關系和經濟糾紛,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對事件進行調節,不受到任何約束,因此,在傳統法律關系中,隸屬于私法。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日漸復雜,經濟糾紛多樣化,民商法已無法獨自調節社會經濟糾紛,為此,民商法逐漸走向公法化,私法、公法的界限日漸模糊。目前,我國現行的現代民商法的系統調整法規在其本質上屬于公法法規。為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要調整觀念,要認識到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發展的必要聯系,認清具體實際,樹立起民商法系統調整的觀念。
2.經濟法系統調節的影響
由于傳統民商法在進行社會經濟調節時,主要是針對社會經濟中已存在的問題,對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節、管理,對問題進行事后處理,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沒有相關的監管措施。而經濟法在調整社會經濟中有著絕對的優勢。經濟法的系統調節使得在整個經濟運行過程中,每個環節都受到了法律的監管,確保了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順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順應私法公有化趨勢,只有充分結合經濟法系統調整理論,正確理解民商法系通過調整理論,樹立現代民商法系統調整觀念。
3.系統調整觀念的確立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面對大量復雜的經濟糾紛、社會關系,我國現在制定的民商法通過觀察了解國外先進的民商法管理理念,借鑒了經濟學中系統調節的理論,結合具體實踐,初步確立了系統綜合調整的理念。系統調整理論認為,通過對社會市場經濟系統性的調整,管理,可以有效減少經濟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但由于缺乏經驗,現代民商法系統調整理念還處于萌芽階段,沒有上升為一般原則。
二、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的觀念的具體應用
(一)物權法中的應用
我國物權法中明確了具體的物權保護方式,使針對物權安全性和經濟性的威脅得到有效的預防和解決,例如在物權法中明確規定在物權受到威脅或已經被損害的情況下,物權的所有者可以申請變損害;在相關危險未被徹底消除前應強調相關的民事責任,這對降低危險實際發生產生的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可見物權法受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影響,在法律完善的過程中有意識的針對可能引發物權危險的矛盾提出了相應的處理依據。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后,物權法中原有的個人所有權變成具體的財產權利,在物權法對行政機關權力也進行一定的法律約束的基礎上,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得到有效的落實,使物權法不僅具有想法所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屬性,而且創新性的為未來生產關系變革提供了新的方向,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民事主體間的平等原則,而且為不同所有制主體間財產權利交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這種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具體應用,更加滿足我國改革實際情況的需要。
(二)民法中的應用
我國民法中不僅針對調整經濟關系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機制,而且對民事行為能力也進行了統一的說明,將社會人分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為處理復雜的社會關系提供了依據,例如在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過程中,有意識的減少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參與程度和機會,會提升經濟關系相應主體間的安全性。另外,民法針對經濟訴訟的時效、措施、特殊情況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降低經濟損失具有重要的作用,提升了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三)侵權責任法中的應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證公民合法的權利,避免其受到非法的侵犯,通過明確侵權行為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使侵權行為的發生概率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消除,可見此法在立法的過程中以強調侵權責任提升人們的法律意識,在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后,不僅對侵權責任法原本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側重點進行了強化,而且以公法的視角將其強調的內容進行了更具法律效益的說明,例如現行侵權責任法其更加強調以被侵權人保護為中心,以此更加全面的體現和落實司法為民的觀念,并積極構建侵權責任法體系,強調救濟法的中心地位等,均是系統調整觀念的具體應用。
三、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現代人們已經認識到現代民商法與傳統民商法的區別,并有意識的結合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樹立了系統調整現代民商法的觀念,對民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進行了應用,這是我國法律制度順應時代發展需要不斷調節和優化的具體體現,應不斷的完善和推廣。
參考文獻:
[1]李軍.淺析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J].法制博覽,2016
[2]劉迪.淺析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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