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文章首先論述專利權的概念,以及專利權所產生的法律風險,深入探索專利權的特征及適用的法律,并對現有的專利權共有法律規定進行探索。在文章最后,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提出防范共有專利權的法律風險的建議,以及專利權共有人在訂立 《專利共有協議》時應該關注的內容。
關鍵詞:專利權共有,利益保護,法律風險
在專利被廣泛應用的信息時代,眾多個人、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在進行聯合技術開發時,將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條款約定為 "專利申請權共有"。如果該科研成果能夠順利申請到專利,也就意味著《技術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成為了專利權共有人。但如果雙方對收益分配、實施許可等未約定清楚,將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從經濟角度考慮,每個共有專利權人都有將自己的利益 "最大化"的動機。
1 專利權共有概述
1.1 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特定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享有的專有的、壟斷性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是由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并被批準后產生的財產權。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 獨占性) 、地域性、時間性和利用性。
專利權人通過行使專利權可以 "壟斷"發明創造帶來的收益,限制他人利用同樣的技術獲取利益。正因為專利權能夠給專利權人帶來獨占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利潤,所以專利權越來越被企業、科研機構乃至自然人所重視。
1.2 專利權共有的產生
首先,專利權共有是基于科研、生產實際需要產生的。技術研發并形成專利是一項機遇和風險并存的投入。從資金、人力、時間、技術優勢等方面考慮,多個主體進行技術合作、共同研發,能夠分擔風險、共享收益。而共同研發的主體都想要分享同一技術成果,"專利權共有"的概念應運而生。
其次,專利權共有是基于法律對共同研發行為的確認所產生的。《專利法》第八條規定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見,根據法律,如果技術合作各方在 《技術合作協議》中未明確規定專利權的歸屬,則專利權由共同完成的各方所有,即為專利權共有。
1.3 專利權共有的法律規定
1.3.1 《專利法》 第八條規定了共有專利權的申請和確認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1.3. 2 《專利法》 第十五條規定了共有專利權行使的規則
《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共有專利權行使的兩種情形:一是專利權共有人單方可以實施的行為。除另有約定外,專利權共有人依法享有實施普通許可權,無須征得其他專利權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普通許可"是指 "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二是需要共有專利權人全體同意方能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實施共有專利的獨占許可、排他許可,以及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以外其他共有專利權的行使。上述條款都將 "從其約定"放在法律強制規定之前,體現了法律對專利權共有人 "意思自治"的尊重。
1.4 專利權共有的權能特征
專利權共有的權利具有多元性。一般的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專利權在四項權能以外,還有制造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進口權等。共有專利權同樣具有專利權的權能。因此,專利權共有權利是多元的。
2 專利權共有存在的法律風險
專利共有采用共有人共同生產知識、消費知識的方式,確保各方利益得到體現。對技術合作各方來說,專利共有能夠帶來諸多益處。但在現實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
2.1 共有專利申請權存在法律空白
雖然,《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對共有專利申請權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其中規定又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當技術合作中一方不愿就合作成果申請專利時,其他各方無法單獨或共同申請專利。該條款看似保護了 "不愿申請專利"一方的利益,實質上卻損害了合作其他方的利益,并且,法律中未規定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處理結果,對是否應由不同意申請專利方向其他各方進行經濟補償等內容沒有規定。其他共有專利申請權人無法取得享有專利權所帶來的利益。這種法律留白,難以充分、全面地體現出共有專利申請權人的利益平衡。
2.2 普通實施許可未加限制
根據 《專利法》規定,當共有專利權人無約定時,一方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行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但未對這種普通許可不應損害其他專利權共有人的利益加以規定。極有可能出現專利權共有人發放大量普通許可的情況,而其他專利權共有人不能對此加以限制; 或者被許可人實施共有專利后可能與其他共有人形成競爭,損害其他專利權共有人的利益。
2.3 申請收益分配方式不明
《專利法》雖然規定, "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但是如何分配、由誰來分配在法律中未明確。是在專利權共有人之間平均分配,還是按照各共有人對專利的貢獻分配。收益分配方式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如何在專利權共有人中分配才合理、公平,并不明確,容易造成經濟糾紛。
2. 4 司法解釋放大 "例外權利"
即使專利權共有人之間就共有專利的實施訂立了限制許可的協議,但是,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也就是說,缺乏獨立實施專利能力的專利權共有人依法可用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共有專利,而對其他專利權共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給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能力的共有人極大的權利。
3 專利權共有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如何在技術合作時避免專利權共有糾紛,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確定專利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企事業單位擬開展技術合作時必須思考的重要問題。在此,筆者建議,專利權共有權人或專有技術合作開發者應簽訂 《專利共有協議》,事先防范法律風險,規范共有專利權。
3.1 簽訂 《專利共有協議》的必要性
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受到法律的保護。協議各方均要按照協議的內容執行,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專利權共有的法律關系中,專利權共有人之間達成的 《專利權共有協議》效力優于法律的規定。另外,在現行法律規定不確定的情況下,審理專利權共有案件時,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尤其是對專利權共有人利益分配的認定上,司法實踐各地均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果當事人各方之間沒有明確的 《專利共有協議》就有可能嚴重損害專利權共有人的權益。
3. 2 《專利共有協議》應具備的內容
3.2.1 明確合作各方是否同意申請專利
為了平等地保護技術合作各方的利益,當合作一方不同意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時,應該在 《專利共有協議》明確規定: 如果技術合作的一方不同意就合作成果申請專利的,應當補償其他共有專利申請權人由于未能申請專利遭受的損失確切金額、技術秘密保護及使用方式。
3.2.2 明確共有專利申請權
人是否放棄或者申請專利申請權在 《專利共有協議》中約定: 一是如果存在共有專利申請權人放棄申請權的,應該規定該棄權方必須書面確認,防止棄權方反悔; 二是明確地約定棄權方是否有權使用該專利; 三是明確規定共有專利申請權人申請專利申請權的條件。如果共有專利申請權人申請專利申請權的,應寫明其他共有專利申請權人有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2.3 明確共有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方式
在 《專利共有協議》中約定: 一是規定各專利權人能否單獨實施專利; 二是規定各專利權人能否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只能由共有人獨占實施權; 三是規定專利權共有人行使專利權是否應該通知其他共有人。同時,還可以約定,當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時,其他專利權共有人是否有權對許可費、許可發放數量、許可期限提出意見等內容。
3.2.4 明確共有專利權實施許可后收益的分配
如果共有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專利許可,則應該在 《專利共有協議》中規定具體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時,綜合考慮各方對共有專利的貢獻度,包括項目出資、人員投入、技術能力等條件。要指出的是,利益分配必須是確定的。
3.2.5 明確共有專利權人是否放棄部分共有權利
在 《專利共有協議》中約定: 一是專利權共有人是否放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生產或銷售產品的權利; 二是專利權共有人是否放棄分享其他共有專利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生產或銷售產品獲得的收益的權利; 三是專利權共有人是否放棄向除其他共有專利權人以外的第三方申請專利權的權利等棄權內容; 四是規定專利權共有人之間能否就同一項目形成競爭關系,如果確認以保護特定一方的共有專利權為主,則其他方應承諾放棄與特定一方在相同項目使用同一專利開展競爭的權利,并且保證其實施許可的第三人也不得使用共有專利在相同項目與特定的專利權共有人形成競爭。
3.2.6 明確共有專利權人違反 《專利共有協議》 的后果
出于利益保護的需要,協議各方就相互的權利義務達成了協議。但是如果缺少了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的"合意"僅僅是形式上的約束,而不能真正規范各方遵守約定。因此,為了促使各專利權共有人認真執行 《專利共有協議》,在 《專利共有協議》中必須對違反協議的行為加以懲罰,以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在約定違約條款時,應當注意: 一是違約責任必須指明違反的具體約定的內容; 二是約責任中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必須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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