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借助 CiteSpace 文獻分析軟件,對村規民約這一研究主題的發文量、發文作者和發文機構以及關鍵詞進行了分析,通過深入閱讀相關文獻,發現村規民約的研究熱點可歸納為價值功能、現實困境、優化路徑三個維度。展望未來,村規民約的研究需吸納不同學科知識,關注當下社會熱點,豐富其研究內容;建設緊密的合作網絡,適當借鑒西方理論,提升理論水平;加強政學合作,提高村規民約理論成果的實踐應用程度,使村規民約為未來鄉村治理發揮其應有價值。
本文源自石家莊學院學報 發表時間:2021-03-19《石家莊學院學報》雜志,于1999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3-1366/Z,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教育教學研究、應用研究、理論研究等。
關鍵詞:村規民約;自治;法治;德治
村規民約源于鄉土,是我國傳統社會的一種文化現象,也是維護傳統社會秩序穩定的基本規范。[1] 現代村規民約是在特定村莊范圍里,由村莊社會依據傳統文化習俗和現代生產生活習慣積習而成或約定而成的,并經上級領導權力指導而形成的為該村莊內村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整套行為規范。歷經時代變遷,村規民約的內容、表現形式等方面均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改變,在融合時代內涵的同時也在實現自身的現代化轉型。近年來,在官方的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廣之下,這一鄉土治理資源重獲國家的關注,一些地方指導村、社區積極制定村規民約并加以落實,學界也就這一主題展開研究并取得了可觀的成果。
學界對村規民約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從宏觀層面對村規民約的價值功能探析。學者多以歷史為主線追溯了村規民約的前世今生,并論述了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對于助推鄉村治理、村莊整合和促進移風易俗等方面具有的重要價值[2-4]。宏觀層面的解讀有助于指引村規民約實際應用的正確方向。其次,從微觀層面對村規民約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對村規民約實際案例的分析多以少數民族地區的村規民約考察為主,涵蓋苗族、回族、藏族等不同民族地區的村規民約實證研究。[5-7]微觀層面的考察能夠清晰地審視民族地區村規民約在法治社會下的困境,這就需要把握民族地區的習慣法在國家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屬性及其與系統內其他法律規范的關系,從而構建起國家法與民族村寨村規民約之間新型的良性互動關系。[8]最后,從法學視角討論村規民約與國家法的互動。學者們探討了村規民約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也認可村規民約在鄉村法治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9,10]對這兩方面的闡述揭示了村規民約與國家法之間存在的沖突和調適的表現。
通過對既有研究的梳理發現,以往研究多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的把握,且鮮有人使用可視化的文獻計量方法對村規民約研究主題展開研究。因此,本文擬采用 CiteSpace 可視化文獻分析工具,分析總結相關知識圖譜,反映村規民約的研究現狀和研究態勢,為其未來研究提供思路參考。
一、研究方法與數據來源
CiteSpace 是由陳超美教授開發的一款數據可視化分析軟件,它通過一定的算法處理數據,繪制知識圖譜,并通過連線、節點、聚類等要素,清晰、客觀地反映特定研究領域的研究熱點、演變方向、代表作者、代表文獻等關鍵信息。[11]本文采用 CiteSpace 作為研究的數據分析工具,以 CNKI(中國知網)數據庫中國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CSSCI 和 C 擴期刊)中與村規民約有關的 431 篇文獻資料①為數據樣本 。 依 次 基 于 CiteSpace 中“Author”“Institution” “Keywords”等分類標準進行文獻數據處理,最終生成研究所需的相關知識圖譜。
二、村規民約研究的基本情況
(一)發文數量分析
對年度發文量分布進行縱向時間分析,能基本判斷該研究領域所處的研究階段、研究趨勢與學界關注度。通過檢索統計 1992-2020 年 CNKI 數據庫國內核心期刊(包括北大核心、CSSCI、C 擴)村規民約相關文獻,得到每年發文量數據,并將其繪制成圖(見圖 1)。
從圖 1 可直觀得出,國內核心期刊中與村規民約相關的文章發文量總體呈上升態勢,根據發文量發展趨勢的特點和官方政策的倡導,將村規民約的研究歷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起步階段(2005 年之前)、平穩發展階段(2005-2013 年)、快速發展階段(2014 年至今)。可以發現學者對村規民約的學術研究不僅受到已有研究成果的啟發,同時也受到宏觀政策安排與官方倡導的影響。
首先,從圖 1 可以看出,2005 年以前是村規民約研究的起步階段,該階段年均發文量在 10 篇以下。 1987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首次從法律層面重新①認可了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之其自身具備的制度優勢,使村規民約重新受到學界和政府的關注,自此,村規民約的相關研究開始發展。
其次,2005-2013 年是村規民約研究的平穩發展階段,該階段里發文量總體在 10-20 篇左右,年均發文量在 13 篇左右,較上一階段有所增長。2005 年 10 月,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規劃,村規民約為促進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而 2013 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目標,使村規民約重新受到政學兩界的重視。
再次,2014 年至今是村規民約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2014 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此后,村規民約一詞頻繁地出現在政府文件中②,激發了學者的研究熱情,也為之后的研究指引了方向,關于村規民約的研究便如火如荼地展開了。
(二)發文作者分析
發文數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學術能力以及在該研究領域的學術造詣,作者之間的合作情況則反映該研究領域內作者的溝通交流情況。通過 CiteSpace 中“Author”的聚類分析功能,對村規民約研究的發文作者情況進行計量分析,得到知識圖譜(見圖 2)。
2 中圓形節點代表發文作者,圓圈直徑大小及字號大小與其所發文章數量呈正相關關系。從圖 2 可得,清華大學法學院的高其才教授在村規民約領域發文量高于其他學者,為 13 篇,其次為黨曉虹(6 篇)、陳寒非(6 篇)、劉志奇(5 篇)等學者,說明他們在村規民約研究方面比較活躍。另外,從圖 2 還可以發現,在村規民約研究領域主要有 6 個合作團隊。其中雖有跨機構合作的情況,但多數是以同一單位為依托、以共同平臺為基礎對村規民約展開研究,研究成果以共同單位成體系,不同機構之間交流貧乏。因村規民約研究涉及不同學科知識,稀疏的跨機構與跨學科合作易形成研究壁壘,不利于村規民約研究的深入推進。
(三)發文機構分析
對發文機構進行可視化分析,目的在于探討發文機構的空間分布及各機構間的合作情況。基于 CiteSpace 軟件中“Institution”聚類分析功能,調試得到發文機構知識圖譜(見圖 3)。
節點大小及字體大小與機構發文量呈正相關關系。圖 3 反映出村規民約研究領域機構分布情況,其中清華大學法學院、南京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和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發文量位居前列,分別為 13 篇、6 篇和 6 篇。不同研究機構對村規民約均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是傳統文科高校中的法學與公共管理學科對村規民約的研究有著更高的投入力度和成果產出。另外,分析節點之間的連線情況發現,在村規民約研究機構分布中存在四個合作圈,較少的并且由相同性質機構所形成的合作圈,反映了研究機構之間合作與交流貧乏,不利于村規民約研究深度與廣度的提升。
(四)關鍵詞知識圖譜分析
對關鍵詞進行共詞分析,就是在文獻信息中提取表達文獻核心內容的關鍵詞的高低分布,來研究該領域發展動向和研究熱點。[12]200 基于 CiteSpace 軟件中 “Keywords”的分析功能,對目標文獻進行關鍵詞共現分析,調試軟件得到關鍵詞知識圖譜(見圖 4)。
圓形節點代表關鍵詞,文字大小及節點大小與關鍵詞的出現頻次呈正相關關系。從圖 4 可直觀地看出村規民約研究領域高頻詞的分布情況,最大節點為村規民約,其次為鄉規民約、村民自治、鄉村治理、鄉村振興、法治、習慣法等關鍵節點。為了從整體上把握村規民約的研究熱點,依據關鍵詞的頻次,列出頻次在 2 次以上的前 20 位關鍵詞及其頻次(見表 1),并且在對既有研究文獻進行深入閱讀的基礎上,本文將村規民約的熱點主題歸納為村規民約的價值與功能、現實困境、優化路徑三個主要維度。
1.村規民約的價值與功能
根據軟件分析結果和對相關文獻的深入閱讀,學界對村規民約價值與功能的解讀主要集中在鄉村治理、村民自治、法治、德治等高頻關鍵詞背后的意蘊。
(1)鄉村治理
伴隨信息化、市場化以及城鎮化的日益深化發展,農村封閉保守的大門逐漸被打開,多元的價值觀念、文化思想和利益主體在鄉村社會場域里相遇,這不僅加速了農村向現代化發展,也使農村面臨諸多治理難的問題。社會治理需要相應的秩序規范來約束主體的行為,而鄉村社會治理規范不僅包括國家法律,還包括村規民約等其他社會規范。衍生于農村和村民日常生活的村規民約對于鄉村社會而言,它以群體倡導的道德規范、傳承性的歷史習慣和詳述實施的國家法律為載體,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規范村民行為,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識,也實現了傳統與現代在農村社會的接續。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愈加顯著,主要體現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生態等領域較為全面地調整鄉村社會關系,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13]被村民認同且踐行,發揮著“鄉村小憲法”的功能,逐漸成為鄉村治理的公序良俗。
(2)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的自我治理,村民以村民自治組織為媒介依法處理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村莊內公共事務,從而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多年來,基層社會探索各種形式以實現有效的自治,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衍生物,也是一種村民自治有效的實現形式。一方面,從制度保障層面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制定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權力”①;另一方面,從理論層面剖析,村規民約是依照法治精神,適應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產、生活中根據習俗和現實共同指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約束規范的總和。[14]它的內涵與村民自治的要求不謀而合:村規民約制定過程保證村民的主體地位;內容規定充分保障村民的自治權力,是村民進行自治的基本規范;村規民約的有效運行也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非制度依據。實踐中,村規民約與村民自治二者也形成了相輔相成、彼此促進的作用關系,村規民約的構建和實施充分保障了村民在鄉村社區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助推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村民自治的全面落實豐富了村規民約的自治內涵。
(3)法治
法治之于鄉村治理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硬治理”,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等是國家治理社會的制度依據。但由于法律具有的滯后性和普適性使它無法將村民生活的諸方面都納入法治范疇,法律知識匱乏的村民在接受法律規范時能力有限,在利用國家法促進鄉村治理法治化過程中阻礙重重,國家法律在信守傳統規則的村民面前顯得艱難無力。而村規民約則蘊含豐富的傳統底蘊,它產生于崇尚人脈親情的鄉村社會,有顯著的地域性特征,承載著封建禮俗綱常,凝結著優秀的傳統價值觀,體現著村民集體的合意與協商約定。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過程中,以村民喜聞樂見和便于接受的方式詳述與實施法律,通過剛性規定約束村官的行為,通過柔性規勸引導村民的行為,有效處理村務和調解村民糾紛,并且間接培養村民的法治意識,使其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崇尚者、踐行者和捍衛者,以促進鄉村法治化的實現。
(4)德治
鄉村振興戰略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三治結合”現代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關鍵是以法治“定紛止爭”、以德治“春風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15]實行德治,即以農民為主體,通過借鑒傳統優質資源、吸取現代先進因素,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的治理方式。[16]農村固有的封閉性和傳統性使國家在通過法律進行治理的過程中面臨諸多阻礙,因此需要一種能被農民理解并接受的制度。村規民約植根于民間社會并與村民生活有著密切關系,它是由鄉村民眾集體制定,以倫理道德為主要內容,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覺履行的鄉村社會公約。[17]以較為溫和委婉的方式教化村民,規范村民的行為[18],這種柔和的治理方式與德治所倡導的“春風化雨”相契合,并能夠通過日常倫理來培養個人的美好品德,以傳統家族文化孕育家庭美德,并以懲惡揚善弘揚社會公德,[19]幫助營造良好的鄉村德治氛圍。
2.村規民約的現實困境
根據軟件分析結果和對相關文獻的深入閱讀,發現目前村規民約所面對的現實困境主要有:村規民約繁衍的環境——農村社會發生變化與村規民約日漸突出的合法性問題,即如何處理好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
(1)村莊
村規民約發端于鄉土,基于“熟人社會”和“人情社會”之下的內部輿論與道德壓力形成而發揮作用[20]1。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熟人社會也隨之向 “半熟人社會”甚至“陌生人社會”轉變。城鄉間人口流動量不斷增大,使得農村的利益主體變得多元化,崇尚自由、法治精神的理念與多元的文化輸入鄉村社會,改變了形成村規民約的意識形態。鄉村社會的這些變化使村規民約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不斷被消解,逐漸喪失權威與效力,有學者甚至提出不宜再過度強調村規民約。[21]但是,村規民約并非是靜止的、恒久不變的規范,它也在不斷發展與完善,而如何因時而變,在快速變化的農村社會中求得發展,是未來村規民約研究需要把握的關鍵。
(2)國家法
村規民約作為非正式制度,與國家正式制度(法律、法規、政策、指令等)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在鄉村社會可以和諧共存。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在表達國家意志方面的一致性,并且村規民約是實踐中救濟國家法律的有效方式,也是國家法律進一步完善的靈感之源,而不是解構國家法的表現[22]。第二,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存在相互沖突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各自不同的權威中心——村規民約所代表的村民自治權和國家法律所代表的行政權力在農村基層的相互博弈;另外,村規民約內容設置出現同國家法規定相悖的情形,例如,實際中許多村規民約中的懲戒性條款與法律提倡的保障人權相沖突,[23] 忽略婦女權益而造成性別不平等[24]等有違國家法律意志的情形時有發生。由此看來,村規民約在現代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有法可依的范圍內如何與國家法和諧共存,是學界亟待討論的議題。
3.村規民約的優化路徑
為實現村規民約的優化,首先要確立權威執行主體以保證村規民約實施的有效性;其次要在法律框架內尋求發展,正確處理國家法與村規民約的關系;還要做到與時俱進,將村規民約的建設自覺與鄉村治理體系相結合。
(1)村民委員會
改革開放后,農村社區組織逐漸弱化,人們對僅存的村級組織認同度非常低,原本依存于社區組織的社區規范勢必隨之式微[25],同樣,村規民約也因失去權威的執行主體和傳統底蘊的消弭淪為一紙空文,不再具有規范功能。村規民約由“文字規范”轉化為“實踐行動”,不僅需要村民的自覺遵守與踐行,也需要一個權威機構來承擔起監督村規民約執行的責任。村民委員會可以承擔起這個責任。從理論上看,村民委員會是由于村民對集體的授權而由村民集體選舉產生,代表民意;從現實看,村民委員會日漸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實際上也是國家在農村基層的委托治理人,體現國家意志。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徑,因此,勢必要由村民委員會承擔起“仲裁人”的責任,監督村規民約實施、修改和執行等方面的工作,保證村規民約不因被擱置而失去效力。
(2)國家法
農村基層治理的制度依據除了來自國家提供的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土生土長于農村社會的村規民約在農村基層治理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有“小憲法”之稱[26]。在現代社會發展中,民間規約與國家法律此消彼長,在互動過程中漸次提升村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進而推動法治中國緩慢發展。[27]二者關系的不斷調適實際上就是不斷調整國家權力與村民自治權力的過程,村規民約要想獲得長遠發展,未來在鄉村治理中需要找準國家法和村規民約的均衡點,意味著一方面村規民約要在國家法律框架內設置內容,在延續其傳統底蘊的同時,吸納現代社會主流價值觀豐富其內涵;另一方面,國家還需要適當放權,還權力于人民,給予村規民約充足的發展空間。
(3)鄉村治理體系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村規民約作為一種重要的鄉村治理文本,其中所體現的自治、法治、德治意蘊與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具有內在一致性。為發揮村規民約對鄉村治理的推動作用,順應時代要求,需要將村規民約置于鄉村治理體系的視角之下,挖掘其中的自治、法治、德治治理功能,尋找恰當的契合點,將自治、法治、德治融于村規民約,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村規民約的協同發展。
三、未來展望
總體而言,近年來,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背景之下,村規民約研究得到了快速發展,為后繼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村規民約研究中合作網絡較稀疏、理論成果推廣難度大、理論創新水平不高等問題依舊存在。展望未來,村規民約研究在把握研究現狀的基礎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推進:
第一,吸納不同學科知識,關注當下社會熱點,豐富研究內容。首先,學界對村規民約的知識性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未來可以從概念、屬性、特征、作用機制等知識性內容構建村規民約研究的理論體系。其次,在對村規民約以往研究進行梳理過程中發現,村規民約雖是一種文化現象,卻涉及法學、政治學、歷史學等不同學科的不同知識,未來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村規民約理論研究體系時,還需注重積極調動和吸納不同學科的理論資源,以多視角知識的融合豐富理論體系的內涵。最后,通過對村規民約發文量趨勢特點的解讀發現,村規民約研究受宏觀政策影響較大,因此,村規民約研究要緊密聯系我國社會治理面臨的新背景、新形勢,立足于村規民約與國家治理的密切關系,積極回應時代提出的治理要求。
第二,建設緊密的合作網絡,適當借鑒西方理論,提升理論水平。首先,通過對村規民約發文作者與機構知識圖譜的解讀,發現其合作圈建設較稀疏和薄弱。我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致使它們的治理條件也千差萬別,不同地區與機構的學者的目標區域和對象也存在差異,加之村規民約因地制宜的特點,因此,在村規民約的研究上需進一步消除機構、學科和地區的隔閡,加強機構、作者間的合作交流,這實際上就是不同地區經驗的交流借鑒。其次,村規民約具有濃厚的傳統色彩,過往研究多通過回顧歷史和審視現在的形式提煉總結相關理論,而西方的部分理論如契約論等對村規民約研究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對村規民約研究的進一步展望中,理論水平的提升不僅要從歷史經驗中尋求答案和參考,西方與此契合的理論同樣可作適當借鑒。
第三,加強政學合作,提高理論成果的實踐應用程度。村規民約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應用性,但學政兩界較少的溝通交流使村規民約由理論向實踐的轉化存在障礙。學者對個案的實證考察是將先驗性和預設性的理論知識進行實踐檢驗并不斷升華完善的過程,而其實踐應用的推廣離不開官方的倡導,因此,需要在保持學術獨立、科學、客觀的前提下,形成以政府為主導,政學兩界進行合作交流的研究形式,由官方審視其適用性并及時轉化為實踐應用。除此之外,村規民約彌補的正是國家法律不足之處,國家法還應及時將村規民約所調節的內容轉化為正式制度的內容,不斷完善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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