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針對國有林場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發展后勁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問題,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深入調研,決定國有林場改革2011年在部分省啟動試點,“十二五”期間將全面推開。這是繼2008年全面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中國林業重大改革新舉措。
《中國林業》(半月刊)創刊于1950年,是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家林業局主管的國家一級期刊,是我國林業行業的核心刊物。其內容涉及國家林業政策、生態建設成就、林業產業訊息、林業科技研究等領域,集政策性、權威性、科學性、知識性于一體,覆蓋面廣,信息量大。榮獲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
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8年就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現代國有農林漁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32號),明確了浙江省積極推進國有林場定性定位定編、管理體制、社會保障、人員分流、歷史債務化解等方面改革,并取得顯著成效。國家林業局調研組在調研浙江省國有林場改革工作時肯定了浙江省國有林場改革的做法,其改革方向、原則、定位符合國家改革思路。
2011年11月,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復函》,浙江省杭州、溫州、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7個市被列入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試點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國有林場領導體制,理順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創新生態公益型林場、商品經營型林場的經營機制,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過學習借鑒浙江省國有林場成功改革的范例,加快做好當前試點市國有林場改革,破解改革中存在的難題,為全省國有林場改革積累經驗,成為當前浙江省國有林場改革所面臨的首要任務。
1 歷史現狀
20世紀50年代,由于砍樹燒炭、大辦鋼鐵,全省形成大量荒山。為盡快綠化荒山,改善生態,浙江省政府先后批建112個國有林場,為事業性生產單位,由市、縣屬地管理。半個多世紀以來,林場開展大規模的造林撫育,作出了巨大的歷史性貢獻。全省林場共荒山造林23.05萬hm2,現森林面積占全省的3.6%,而總蓄積量占全省的9%;森林覆蓋率達91%,高出全省平均水平30個百分點,平均蓄積63m3/hm2,是集體林的兩倍,累計生產木材2000多萬m3。在林場基礎上,全省先后劃建了天目山等10處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80%以上的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了有效保護。同時,林場還安置了6000多名“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和大批精減下放人員、新安江水庫移民、部隊轉業人員等就業。國有林場作為推動林業建設的骨干力量,在帶動周邊林業發展、加快生態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浙江省現有國有林場110個,經營面積24萬hm2,其中林業用地23萬hm2,有林地21.84萬hm2,生態公益林面積18.34萬hm2,生態公益林占林業用地面積79.8%,林場森林覆蓋率達91%。分布在11個市62個縣(市、區),職工總數6000多人。所經營的林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絕大多數處于水系源頭、江河兩側、高山遠山等生態重要或脆弱區域。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造林任務重、人員過多、只取不予等原因,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危困問題日益暴露。近幾年國有林場每年虧損額在500萬~600萬元,總負債已近5億元,有46個國有林場收不抵支。
林場職工待遇低下,在職職工中年收入1萬元以下的占48.9%,并有50%的林場職工僅發部分工資。社會統籌壓力越來越大,林場需承擔離退休人員各項生活補助每人每年1萬元左右,與1990年相比翻了三番,但也只承擔了按規定要求的45%;需承擔在職職工社會統籌每年近4000萬元,不堪重負。國有林場職能已由木材生產為主向生態建設為主的轉變,大多數林地劃為生態公益林,木材收入急劇減少,大多數林場主要依靠生態公益林補償款和林地征占用補償費的收入來維持日常經營,發展面臨嚴峻危機,國有林場改革勢在必行。
2 林場自身面臨的問題
(1)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在建場之初,在經營性質上劃分為生產性的全民事業單位,一切生產投入全由政府撥款,承擔綠化荒山、建設森林的職能。20世紀70年代改為部分撥款,生產收入不上交,充抵撥款不足部分。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地政府明確林場性質,大多定性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至今,歸屬地方林業局管轄,為獨立法人,一級核算,二級管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逐漸演變為自收自支方式,差額撥款大多為象征性的補助,大多為5萬~10萬元,與林場現有人員所需經費差距很大。而林場卻不得不負擔政策性加薪方案所大幅增加林場的職工薪酬、社會統籌支出,同時退休職工未實現全部社保管理,其統籌大部分仍由林場按事業單位負擔,這種只給政策不給資金的管理體制是導致林場連年虧損的主要原因。
(2)經營機制的局限性。林場從木材生產向生態建設轉變,導致可采伐林木減少,主營業務收入銳減。各地林場目前經營方式上主要是實行統管經營和承包經營。統管經營主要是生態公益林;承包經營的主要是經濟林,面向社會和職工。大多數國有林場除留用管理和護林人員外,其余職工基本上落實承包經營政策,不再安排工作,事業單位身份不變。承包經營收入由于接軌農村經營方式,合同實行時間早,履行時間長(一般為30年),跟不上后來形式變化,致使收入微薄。這種經營機制缺少自主性,職工缺少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與國有林場所承擔的培育森林資源和建設生態環境的主體職能不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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