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聞將最大程度呈現事件真相,還原各方的跟進操作方式。個中是非,由看客自己來判定。
據媒體報道,李天一的家人質疑原告系酒吧的陪酒女,所以要做無罪辯護。此報道真是天雷滾滾,小編我被雷的是外焦里嫩啊!這可是滑天下之大稽!還不如辯護李天一等人被陪酒女輪流奸淫,更加顯得清白!我們支持律師辯護,但僅僅是支持律師在法理范圍內的辯護,而不是抹殺事實,喪盡天良的混淆是非。
李家人從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發當晚在酒吧喝酒時,李某某身邊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還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場。從酒吧離開時,女孩并沒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揚鑣。在到達酒店后,受害女孩沒有明顯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狀態并不明顯。盡管這些細節與多家媒體的報道內容矛盾,但李家人還是認為,這么多人員能在場證明,況且酒店等地也有監控錄像。因此,李某某的母親等人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
李天一家屬以原告系陪酒女為由,要求律師為天一做無罪辯護。在一個法治社會,誰都不可以肆意踐踏任何人的身體與尊嚴。所以,受害人是不是陪酒女與是不是強奸沒有直接關聯,即使受害人是妓女,那么當她不愿意的情況下也是強奸。
作為李天一的律師與其父母李雙江、夢鴿,都希望最后的結果是無罪釋放,但本案還沒有真正的進入對簿公堂的時候,最后這起強奸案,還是要以客觀為實事,法律為依據,信口雌黃是沒用的。
網絡小丑星短評:
李雙江之子輪奸案發展到現在,在媒體的大力關注下越來越變得撲朔迷離,看來事情的真相遠遠沒有遠遠沒有媒體報道中的那么簡單。
我們先假定該受害女是陪酒女,甚至說言重一點是賣淫女,那么,她就應該受到一幫惡少的輪流性強奸?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這里又引出了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如果該受害女是普通女子(包括賣唱不賣身的陪酒女),那么李某等人在其醉酒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也屬于輪奸,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該受害女確實是陪酒的賣淫女,而且是自愿去酒店為這些人服務的,那么對李某等行為的定性就會有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法院就會判其聚眾淫亂,其受罰程度顯然要比輪奸罪要輕得多。如果李某人犯的是輪奸,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將此事件定性為聚眾淫亂罪,那么就法院就只能對其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其余參與人員判處將會更輕。李某或被判拘役或管制。但無論如何,不會無罪釋放。
但是,如果本案中的受害女子確實被認定為輪奸的受害人,那么,她完全可以增加一條訟訴請求,請求法院對李天一等人的律師以誹謗罪論處,并對其損害名譽的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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