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債務結構論文
一、引言
2011年年初,溫州三旗集團因不能償還銀行高達1.23億元的欠款,資金鏈斷裂,只能轉向民間借貸,最終無法收場。知名餐飲連鎖企業波特曼的法人代表嚴某因銀行壓貸,向民間高利借貸幾百萬元,最終無力償還。5月,江南皮革有限公司因銀行續貸門檻抬高,資金周轉困難,企業陷入債務風波。9月20日,溫州信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離境出走,因銀行貸款的缺失而涉及的民間借貸達1.3億元。9月27日,樂清永久彈簧制造公司由于銀行無法實現續貸承諾,擔保公司及債主的催款使得企業停產整頓。截至2011年10月據溫州市政府提交的報告,僅較為知名的企業老板跑路已多達93人之多,而陷入財務危機瀕臨倒閉的企業更不在少數。里昂證券調研報告稱,溫州民間未償貸款總量可能高達8000億到10000億元,壞賬總額最高可能達1500億元。
雖然溫州債務風險出現后,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宏觀政策進行調整,如銀監會以及各地政府出臺的“國九條”“銀十條”的補充細則等措施,各商業銀行也相應的制定了一些具體措施,如工行的“一戶一策”、“一事一策”專業扶持;農發行做好中小企業貸款“五不”的保證;建行溫州分行將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下降10個百分點,最高上浮不超過30%;農業銀行溫州分行則規定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30%等。至此,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了一定的緩解。但這些扶持是行政色彩多于市場運作本身,亦無法從根源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當經濟環境、宏觀政策再次發生變動時,中小企業債務風險仍會出現。為此,需要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并立足于長期發展角度來思考破解之策。
二、金融結構缺陷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根本原因
融資難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中小企業,即使在寬松的貨幣政策情況下,也難以擺脫融資困境。2010年宏觀政策開始緊縮時,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更是雪上加霜,溫州企業的債務風險就是此次中小企業陷入融資困境的一個縮影。中小企業之所以無法從根本上擺脫融資困境,是我國金融結構體系存在缺陷造成的。本文認為這種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金融機構結構失調
1.區域性中小型金融機構發展滯后Uell(2004)
根據中小企業自身特點及不同類型銀行的放貸偏好,得出組織結構呈扁平化的區域性中小銀行是中小企業貸款的主要供給者。Peek和Rosengren(1996)對銀行業合并的實證分析表明,銀行合并壯大后中小企業得到的貸款較合并前明顯減少。我國學者林毅夫等(2001)根據目前我國企業發展狀況,提出應大力發展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區域性中小銀行。然而我國目前的金融機構結構卻表現出明顯的缺陷。其一,區域型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少。由于我國金融環境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個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高度集中的金融體系。其二,區域性中小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小。根據銀監會統計資料,截至2010年,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占金融機構總資產達49.2%、12家股份制銀行占比15.6%、三家政策性銀行占比16.48%、城市商業銀行占比8.2%、農村商業銀行、城信社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僅占比8.4%,如圖1所示。顯然在目前這種金融結構中,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是很難得到有效滿足的。
2.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尚未成立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在于補充市場機制不完善的地方,即克服市場失靈狀況,配合政府合理引導資源流向,調節區域經濟落差,調整產業結構等,使得社會經濟和諧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在政策性金融結構體系建設上發展較為完善。美國于1953年設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英國主要為政策支持基金。其他地區多為效仿美、英兩國而建,其中,東亞以日本,中國臺灣尤為著名。具體如表1所示。與國外普遍已建立起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不同的是,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在實踐中,政府是通過國有控股的五大商業銀行來實現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自2008年底以來監管部門一直倡導銀行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也要求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務必于2009年6月末前完成專營機構的構建任務。這樣一來,國有銀行實際上就替代了部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但是作為面向市場以盈利為目標的商業銀行其無論在業務的全面性、反映的靈敏性、還是在執行力度的到位性,都無法與專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相比擬。商業銀行在貨幣政策傳導中發揮重要作用,在貨幣政策變換節奏過快時,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更是無暇顧及。溫州此次的債務風險恰好印證了這一點。自2010年1月18日,人民銀行連續12次上調準備金,凍結了近17億元,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加大了壓縮。據“花旗-CCER服務型中小企業融資與發展”研究項目組公布的數據稱,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只有20%的中小企業能從銀行貸到款。
(二)融資渠道不通暢
1.銀行的審貸程序不適于中小企業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銀行主導型金融結構,但是,間接融資是我國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的主要來源,而銀行業在放貸方面更傾向于大型企業。由于中小企業受自身規模及經營模式的限制,貸款存在“急、小、高、短”的特點,而目前我國銀行業在貸款業務上存在設計、運行缺陷———大額和小額的貸款審查程序基本一樣,都需要經過信用評估、企業財務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和貸款委員會審查等一系列程序,使得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達不到規模效益。據測算,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成本平均為大中型企業的5倍左右。于是造成了占全國注冊企業總數99%以上的中小企業,卻面臨難以從銀行貸到款的尷尬局面。如在我國金融較為發達的浙江,小企業通過親友及民間借貸的份額達50%,而相對應的,以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傳統金融機構作為主要融資渠道的僅占21%;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作為主要融資渠道的占7%;另有22%的小企業從未與以上金融機構或個人發生過借貸行為。小企業資金來源情況如圖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