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醫學創新論文
作者:李江 單位:中國醫科大學
“最美的是公正,最好的是健康。”這句古希臘的銘文是人類對于道義、法律與醫學的崇高意愿。法律的價值在于制約人本身,有利于人類順應自然,發展社會,保護健康,實現存在。21世紀的醫學創新人才更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強化法律意識,自覺依法行醫,造福人類。
一、法律意識及其特點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心理和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對法、法律制度、法律知識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對法律權利、義務的認識,以及時現行法律的評價、解釋和人們的法律動機等。法律意識是對客觀存在的法律的反映。馬克思指出:“意識在任何時候都只能是被意識到了的存在。”1因為意識是客觀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識都不可能憑空產生。因此,法律意識的產生,必須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識基礎之上,即人們只有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烈的階級性。一定階級的法律意識,是由一定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由于階級利益的不同,由于在生產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不同的階級對法律就有不同的看法、解釋和評價,因而就有不同的法律意識。在階級社會里,有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也有被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卻沒有統一的法律意識,而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是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同其他社會意識一樣,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就是法律意識既要依賴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又有超越或落后于一定經濟基礎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第一,法律意識的變化由經濟基礎決定,但不一定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同時發生變化.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落后于或超前于經濟基礎。第二,一定的法律意識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產生,它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可以為鞏固和發展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被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則起著削弱破壞這種經濟基礎的作用。第三,法律意識的產生和發展受到其他社會意識的影響.它們之間互為作用。第四,法律意識的發展存在著歷史的連續性和繼承關系。
二、提高醫學創新人才的法律意識
隨著醫學事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醫藥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而提高創新人才的法律意識是極其重要的。醫學創新人才法律意識的建立,必須著眼于兩種關系的清晰。
1.醫學創新人才必須正確認識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及其相互關系。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覺、情緒、習性,是人們關于法律意識中的感性認識階段。它是法律意識的低級階段,是在日常生活條件的影響下直接產生的,是階級地位的自發反映。因此,它對法律現象的認識是表面的、直觀的。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系統化和理論化了的思想,觀點、理論,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在法律意識中居于領導地位。法律意識的這兩部分是互相依賴、互相作用的。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體系的萌芽和原始形態,是法律思想體系的營養源泉;法律思想體系是在法律、心理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它比法律心理更為深化,處于更高的認識階段,在法的制定和實施中起主導作用。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注意法律心理方面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求得在法律思想體系方面的升華。
2.醫學創新人才還必須正確認識個人法律意識和社會群體法律意識以及二者的關系。個人法律意識是指社會成員個人的法律觀點、感覺、情緒和信念。社會群體法律意識,則是社會某一集團或某一階級,階層(尤其是統治集團)的法律意識。個人法律意識和社會群體法律意識具有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密切關系。個人是一定集體或社會的個人,是生活在物質生活方式中的個人。個人法律意識也是一定社會的產物,是在一定集體或社會法律意識的影響下形成的。而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在許多方面也依艘個人的法律意識,從個人的法律意識中吸取那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符合一定階級尤其是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思想傾向的東西。二者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共存于一個統一體中,既不應把它們完全對立起來,也不能把它們等同起來。在個人法律意識和社會群體法律意識的相互作用中.社會群體法律意識居于領導地位,它把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原理.灌輸到個人法律意識之中。
三、法律意識的高低體現在對具體法律法規的遵守中
醫學創新人才的法律意識越強,其遵守和運用法律的自覺性就越高。同時,法律意識的高低又是在對具體法律法規的遵守與運用中體現出來的,因此,高素質醫學創新人才還應知曉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
1.醫學創新人才知曉與業務活動相關法規的意義
其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治軌道,醫學活動也不例外。醫學創新人才如果不知曉相應的法律法規,就有可能在其創新活動中出現違法行為,這不論對其本人的創新活動,還是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都將產生不良影響,有的甚至危及社會公共秩序。一些案例表明,不少醫務人員的主觀動機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法律修養,導致自己的醫療行為將造成民事侵權。實際上,在醫學創新活動中,有關醫生未經患者同意而對其進行人體實驗,醫生在病人名下私開藥品,甚至醫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過去有嫌隙的患者進行報復的一些報道時有所見,使人們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產生了某種程度的“信任危機”。因此,為了更好地開展醫學創新活動,為了醫學和醫者的尊嚴,更為了服務人民健康的目的,醫學創新人才必須知曉與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的法律修養。
其二,醫學創新人才知曉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避免醫療糾紛。2近年來,醫療糾紛呈不斷上升勢頭,這其中的許多糾紛本來是不應該發生或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不少醫務人員(其中包括一些創新人才)的不謹慎言行導致患者誤解,從而引發了糾紛。有些獲得創新成果或具有創新能力的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恃才傲物,常常貶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話。事實上,疾病總有一個從癥狀不典型到典型的過程,原來的醫生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初步的診斷,采取了探索性的治療,這本是無可非議的,但被后來的醫生,尤其是享有一定聲譽的醫生如此一評說,就可能引起原醫患雙方的糾紛。而引起糾紛者的言行,此時已不僅是道德問題,也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原則和醫療保密制度。因此,醫學創新人才在醫護工作中應加強法律修養,隨時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免失之一言,糾紛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