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林業政策論文
作者:張玉波 李樹春 郭平 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林管局
一、必須從整休上調整林業總政策與具體政策相匹配
當前,國內外對發展林業的呼聲很高,然而李我國林業“兩危”卻日益加劇,其癥結何在?我們認為最根本的問題是在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調控上,有許多具體經濟政策與國家的總政策不配套,由于小政策不與大政策配套實施,大政策就很難發揮其應有效力。因此,我們巫待解決的是制定與大政策相配套的具體政策,用政策杠桿促進林業大發展。所以,我們認為首先是在主導思想上變“以利潤為中心”的以犧牲森林資源為代價的低投入、高產出,低價格,高稅利的總政策,為“以營林為基礎”的以保護和培育擴大森林資源為重點的高投入、高價格、低稅利的總政策,并制定與其相互適應、相互協調的配套政策。使各系統、各部門的政策服從并服務于中央的總政策要求,使各方面的子政策統一于總政策的有序運行之中。根據國家“八五”計劃的要求,我們認為具體的配套政策如下:
第一,必須實行林價制度并制定與之相協調的配套政策。針對林業長期存在的價格扭曲、結構失衡、效益低下的問題,盡快全面實行林價制度,改變營林、采伐兩張皮的核算體制,林價的收入全部由林業部門支配,建立林業專業銀行,實行擴大森林資源專款專用,變價格雙軌制為單軌制,這是關系到林業經濟體制改革和“治危興林”成敗的關鍵,否則,林業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微觀機制就難以形戍,治危興林就沒有保障,其它的配套政策,如稅收、財政、金融等政策也難以實行。因此,國家在“八五”期間對林業的價格政策即使不能一步到位,也要盡快分步實施。第一步先由各林業企業實行模擬林價,建立企業內部銀行,實行內部結算價格,第二步可先由各省(區)或各大林區實行林價;第三步最遲在“八五”期末也要在全國實行統一林價。
第二,必須抓緊研究制定與產業結構政策相配套的產業區域政策。目前出臺的《產業政策要點》還是不完善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產業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間題,即產業區域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并不等于省、區產業政策,也不等于部門或行業的產業政策,二者之間的界定模糊,易出現兩種傾向:一是國家宏觀產業結構政策出現“長短錯位”;二是可能引起新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化,這種趨同必然以犧牲地區優勢的發揮以及地區專業化分工效益為代價,尤其是在財政包干的地方,必然會被來自局部利益的實用主義打亂總體布署。因此,必須抓緊制定適合治危興林要求的產業區域政策。這樣,不僅有利于解決產業地域分工向題,也有利于處理好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產業責任合理分工關系,更有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實。所以,要把林業的發展政策向產業政策結合起來,把國家的產業政策與林業行業和省、區的產業政策結合起來,以避免產業政策短期化、封閉化、低效化和多元化。積極推行具有優化結構效益和區域經濟效益的產業政策,產生新的地區分工格局重組。我們認為,應以全國產業政策為依據,緊密結合各林區不同的情況和特點,一對全國產業發展目標進行分解,使產業政策區域化,以形成全國產業政策體系。如:對林業的產業實行政策傾斜,確定投資重點,并在傾斜的方式和力度上增加剛性,并且盡快一步到位,變“輸血”為“造血”。以充分發揮林區的比較優勢,真正建立起符合本地資源和技術等條件的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出口貿易政策,并以此為主體相應建立其它配套政策,包括價格政策、勞動力就業流動政策、國民收入分配政策、教育政策、林區社會保險養老政策等等。進而增強林區經濟的擴散度和輻射力,并帶動關聯產業協調發展,推進橫向經濟聯合和企業集團化,為治危興林目標的實現奠定堅實的產業基礎。
第三,必須制定優惠的財政政策。根據總政策的要求和適應產業政策傾斜的需要,首先,要深化體制改革,盡快實行政企分開,把林業企業辦社會、養社會的沉重負擔由政府開文統管,以便為企業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其次,增加營林投入,實行“以工養林”,即用工業和其它項目的收入,補償林業的全部利稅,建議國家對采育企業實行收支差的財務體制,實行以省(區)為單位的行業包干管理。再次,要改革稅制,取消不合理的稅費,如停止征收營業稅,杜絕重復稅制,免征土地稅、城市建設維護稅、預算調節基金等。同時,要采取輕搖薄賦政策,實行差別稅率,盡快制定適應當前治危興林迫切需要的稅目、稅率,減少或兼并稅費項目,改變當前不分檔次,不分產業的統一稅率的狀況。隨著林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和以木材“三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深精加工規模的擴大,對凡以“三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應全部免稅,不能僅限14種(國稅〔1991〕100號文件),特別是對有利于森林資源恢復的稅種實行退稅、延期納稅或免稅。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盡快制定林業征稅、收費的法律規定,對林業的稅費使用和管理實行法制化管理,以避免和杜絕擅自開口子、立名目、亂收稅(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間題的發生,特別是對林業的減稅讓利政策,盡快到位,防止“中梗阻”。為此,要做到:(l)明確政策界限和功能。減稅讓利是合理而又必須的政策投入,而不是單純的減稅讓利于企業,如,關于提高企業留利率,過去是統收統支,基本上是財政全收全支。改革后,提高了企業留利率(雖然不盡合理),但是企業上交財政的基數卻不減,而且逐年增加,把企業多創造出來的財富視為財政的讓利,這是用過時的標準來衡量新事物,不符合改革情理,又如,提高折舊率,過去和現在都是補償不足,可現在卻把提高的折舊費也視為讓利,這種把折舊費列入“稅利”進行財政分配的作法屬于吃老本的短期行為,還比如,關于稅前還貸,這是改變統收統支后搞活企業的變通措施,因為稅前還貸中已包含企業的留利,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財政對企業的讓利。(2)針對林業待點,建立一套新的經濟分析方法和核算手段,使林業行業與其它行業發展相適應并具有可比性。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林業經濟效益評價體系,以部門可比為主線,以反映資金使用效率為原則,為分析產業投資環境,制定產業發展政策服務;二是建立產業扶持基金,由國家統潑,專項使用;三是制定一個能夠合理規劃用材林生產,正確地選擇林種、樹種,確定科學的經營措施和獲得最佳效果的資金來源定量分析方法,使這一方法在經濟分析上是科學合理的,在執行中是硬性強制的,并且具有制度化、法律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