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行政監督論文
作者:秦大朋 趙偉超 單位:河北大學
一、當前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基本狀況
1.黨委監督和政府監督職權不明確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中,行使行政監督權的行政監察部門屬于政府系統,并且實行領導體制的雙軌制,即黨委和人大的雙重領導,特別是黨委書記往往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其結果是黨委的職權與人大的職權不明確。這在實踐中導致了兩個突出的問題:第一,以黨代政現象嚴重,由于黨委包攬幾乎一切事務,黨的紀律監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行政監察職能,這直接導致黨組織的工作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很難得到查處和糾正;第二,行使監督權的部門受同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在諸多為題上需要由黨委和政府的批準或同意,這使得監督部門的監督行為缺乏權威性和客觀性。
2.司法監督受到現行體制制約司法監督是由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為過程中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按照我國憲法規定,行政權、檢察權、司法權是相互獨立且平等的,但是目前,檢察權和司法權的地位并沒有實質上的體現。即便在西方一些所謂“三權分立”的國家,政府的行政權力也往往凌駕于檢察權和司法權之上。如果考慮我國的財政制度和人事制度,這種問題則尤為突出。我國地方司法部門的經費主要來自地方政府,人事任免也有地方黨委和政府決定。這種人事制度和財政制度使得本應獨立行使的檢察權和審判權在很大程度上收到政府部門的影響。
3.行政監督的法律體系尚未健全近些年,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推進,一系列促進廉政建設、反對職權濫用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在我國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權力制約的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但是,由這些法律法規構成的行政監督體系尚未構建完成,現有法律法規的覆蓋面還不夠廣泛,有些方面重復規定,有些方面依然空白,貫徹實施也不夠徹底。這就使得行政監督體系存在漏洞,無法及時查出并糾正權力腐敗等問題。因而,從整體上看,行政監督法律體系尚未健全,無法滿足新時期民主政治建設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二、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再造與創新
1.明確黨委和政府的監督職權,強化行政監督權黨委的監督強調在法律、體制和制度等大政方針方面的領導作用,并不是事事都要由黨委直接處理。這種監督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具體實施,其監督的作用應當主要體現在管好黨紀、黨風,特別是約束和監督黨員干部的紀律作風,確保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得到切實貫徹執行。在政府監督方面則要強調行政監督部門的獨立性,,具體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構建行政監察部門的直線領導體制,行政監察部門在業務上受上級行政監察部門的直接指導,在人事任免上采取有上級行政監察部門提名,同級黨組織和政府通過,然后由上級行政監察部門任命的方式來確定;二是建立中央財政對地方行政監察部門的支持體系,由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獨立預算審批機構,地方行政監察部門申報,經由人大審批通過后下撥地方。
2.確保司法監督的獨立,嚴防司法腐敗司法系統在行政部門的監督應當具有獨立性,具體操作中可以采用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黨組織與行政機關的黨組織相互分離的做法,即在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建立獨立的黨組織來領導檢查、訴訟、審判等司法程序的執行。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司法系統獨立的黨組織也不必事必躬親,而只需要在大政方針上進行領導。同時,還需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在司法監督過程中的作用,即人大必須對司法部門行使監督權的過程進行監督,這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舉措。具體做法可以由人大派出監察人員,直接對重大復雜、影響巨大的行政案件進行監督,嚴厲杜絕徇私枉法現象和其他不法行為的發生。
3.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法律體系在行政監督法律體系的建設方面,必須盡快制定一系列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監督主體的權責、義務、監督范圍、監督對象、監督手段和方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已有的行政監督法律、法規,必須以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根本,進行修訂和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切實能夠發揮作用。
4.擴展行政監督過程中的公民參與行政腐敗的直接受害者是公眾,公眾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到行政監督的過程中來。但是,目前我國公民監督的渠道還十分有限,公民參與行政監督受到種種條件的制約和限制。因此,必須保障和鞏固原有的公民監督的渠道,同時還要積極拓展新的公民參與機制,并加強公民監督的力度。我國現有公民監督體制中,信訪制度和輿論監督是兩種重要的監督方式。長期以來,信訪制度被證明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公民直接參與的行政監督制度,但是必須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才能使之更好的發揮作用。而輿論監督則是通過大眾傳媒對行政系統進行的監督,是公眾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好輿論監督的作用,需要進一步規范輿論市場,在加強對新聞媒體監管的同時,切實保障新聞自由,使新聞媒體能夠依法獨立的報道客觀事實。此外,推進政務公開、建設電子政務工程等,也是推動公民參與行政監督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