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工程監理論文
作者:楊云會 楊永毅 劉萍 單位: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
在美國參與工程監理的有工程咨詢公司、顧問公司和建設監理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施工由咨詢公司或顧問公司負責,監理公司直接管理施工。工程監理是全方位的,除對工程現場進行控制外,也從技術、方法和效益上進行控制。監理團隊中除了監理工程師以外,還有業主和承包商參加。監理與業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工程師行使業主授予的權利。監理工程師負責解釋文件、合同并簽發付款單,監督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主要由承包商負責。監理公司與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承包商服從監理公司監督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的驗收、結算,并審核工程資料,一切合格后方能辦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續。國際工程FIDIC合同條件下的監理工程師涉及到工程的整個過程,而且在施工階段對投資、進度、造價進行全面的控制。按照FIDIC合同體系,業主委托監理工程師管理工程全過程,包括招投標、工程施工、資金結算、竣工驗收等;在國際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按照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實施,確保業主接收到按合同規定的工期要求和質量標準的工程,同時協助業主控制項目的總投資。
國際工程監理(咨詢)業的服務內容
國際工程項目的管理,傳統上是由工程咨詢監理公司和承包商提供專業化項目管理服務。從國際上新發展的項目管理模式來看,工程咨詢業還可以提供許多專題性的服務,例如風險管理、工程索賠、造價管理、項目融資等。在美國市場,設計公司發展的新趨勢就是服務的多樣化,不僅更多參與設計—建造項目,也參與設計—工程管理類項目,有的公司還將服務延伸到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所以,國際上一些公司既開展咨詢業務也進行工程承包施工,在一攬子承包的綜合項目中有很大的優勢。而且,咨詢公司也接受承包商的聘用為其服務(一般不應同時為同一項目的業主和承包商服務)。(1)項目投資前咨詢。包括項目選址、與中間商(土地)、協商處理有關法律程序、規劃咨詢、項目選定咨詢和項目決策咨詢。其中決策咨詢是核心,以可行性研究和評估為重點,內容有項目的目標、資源評價、建設條件分析和經濟效益分析。(2)項目準備階段咨詢。包括工程設計、設計審查;工程和設備采購等服務,包括編制招標文件、擬定合同、投標評審、承包商選擇和簽訂合同。如果是BOT或PFI/PPP項目,則可為當地政府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和編制特許權協議書并協助進行項目的招標。(3)項目實施階段咨詢。確定項目的費用、進度計劃目標;進行項目進度、質量、投資控制,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施工監理、施工管理等,實施過程中跟蹤管理。包括承擔管理型CM方式,派出項目經理進行設計-管理或管理承包,或者進行設計-建造總承包或EPC/交鑰匙管理總承包。(4)項目總結階段咨詢。指對已完成的項目的目標、執行過程、效益、作用和影響進行系統和客觀的分析,考察項目目標是否合理、有效,項目能否持續發展,為未來項目提供經驗借鑒,包括建成后出租轉讓。如果是BOT或PFI/PPP項目,也可以提供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服務。
國際工程(監理)咨詢業的特征
(1)國際監理(咨詢)工程師的定位。在國際上,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漸漸地對咨詢工程師的作用和定位一般不使用“監理”這一措辭。FID-IC2001年出版的《客戶———咨詢工程師協議書(白皮書)指南》中論述:在有關咨詢工程師管理合同的職責方面,使用“監理”(Supervision)這一措辭時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誤解,因而這種用法需要避免。FIDIC“紅皮書”、“黃皮書”、現行的“新紅皮書”和“桔皮書”中都避免使用在早先的版本中能夠看到的“監察和監理工程”(WatchoverandSupervisetheWorks),而在使用“合同中規定的職責”(DutiesspecifiedintheContract)或“合同中委托給他的職責”(DutiesassignedtohimintheContract)這一措辭。在美國AIA系列合同范本中,過去的版本規定建筑師應“監理”承包商的工作。“監理”的含義可能包括建筑師/工程師有責任管理、指導和控制施工作業。AIA早在1961年修訂合同條款時,在描述建筑師在施工階段服務的內容時,用“觀察”(Observation)一詞取代了“監理(Supervision)一詞。由此可見,建筑師/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業主和承包商所簽訂的合同,對承包商的施工工作,包括對所應達到的進度、所應滿足的工程質量進行巡視、檢查和督促,而不是具體干預,更不應去具體管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甚至安全等問題。在國外的各類合同條件范本中,幾乎都有如同FIDIC“新紅皮書”中第3.1款中的一段話:“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職責,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的職責。”這說明承包商對監理工程師已經批準的工作仍需承擔責任。業主聘用監理工程師來管理工程只是監督保證工程合格的一個手段,監督工程建造過程符合合同規定的方式以及相應的慣例而已,完全不減免承包商的合同責任。
(2)國際監理(咨詢)工程師的職責與權限。在國際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中,業主通常將項目前期至項目建成全過程委托給咨詢監理公司,實施全過程咨詢監理。一旦業主與咨詢監理公司的合同簽訂后,雙方之間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都以合同條款為依據相互約束。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一般與承包商不直接發生關系,所有信息來往均由監理(咨詢)工程師來傳送或發布,由監理(咨詢)工程師下達或簽發的各種指令都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承包商必須堅決執行。按照FIDIC合同條件,監理(咨詢)工程師職責范圍包括:在總承包商的管理上,有權對其工程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操作工人進行監督;在工程現場協調上,有權協調總包商、分包商與業主指定分包商等的協同施工;在工程技術上,負責圖紙和技術資料的管理、批準和認可圖紙變更等;在有關法律處理上,擔任第一位調解人角色,對業主與承包商的爭議事項,以合同為依據,中立、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在合同中的地位與作用上,是業主的代理人,根據業主的授權范圍進行諸如索賠管理、財務支付、各種簽證等現場實際工作;在工程進度上,有權進行工程全過程的監控,審批總包商施工總進度計劃,下達開工令,要求承包商報送施工作業計劃,跟蹤檢查施工進度,簽發部分工程交工,基本交工和竣工終交證明書;在工程質量督查上,有權對材料質量、操作工藝、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當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時有權勒令返工或進行替換;在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時,有權提出缺陷修補內容和要求等,一直到保修期結束頒發合格證為止。在工程造價控制上,有權要求承包商提供符合工程合同要求的現金流量計劃,負責簽署工程款付款憑證,簽認工程變更,對索賠、意外風險等進行控制,有權調整單價,必要時進行工程估價等等。監理(咨詢)工程師的核心工作是合同管理,監理(咨詢)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職責主要是根據合同巡視、檢查和督促承包商的項目實施情況,必要時做出批準和指示。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咨詢)工程師一般干預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施工措施、施工計劃以及安全措施。監理(咨詢)工程師的主要精力用于監督業主與承包商執行合同的情況,審查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監督工程進度是否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檢查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并防止索賠現象的發生或為反索賠提供依據,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費用控制與投資控制,以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各自合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