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務管理
隨著近年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分配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新的財務管理方式對水利行業財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財務部門面對著挑戰與機遇,如何整合資金和資源,充分發揮資金和資源的效益,如何加強監管,科學合理地調配使用財政資金,減少各種違紀問題的發生,保證水利資金健康運行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根據目前行政事業財務的工作現狀,找出財務管理的瓶頸,結合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提出改革財務管理工作的一些拙見,旨在推動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單位健康良性運轉。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一)單位自身管理不規范導致的問題
一是,對財務管理重視不夠,內控制度不健全,沒有一套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機制,無法實現按制度辦事,按規定辦事;二是,自我約束能力差,部分資金使用不當,鋪張浪費,支出混亂;三是,部分財務人員不敢管,不能管,致使一些單位的費用開支失控,使會計監督失去了有效性;四是,各單位在和相關管理部門協調時,各行其事,各自為政,導致公務資源的嚴重浪費,加大行政運行成本;五是,市直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各單位指標和資金都是由財政直接錄入撥付,不通過主管部門,導致主管部門監管弱化。
(二)財政集中核算后產生的問題
實行國庫集中核算后,縣區級水利部門僅設有報賬員崗位,有些報賬員并不懂財務,導致財務工作僅限于收收付付,而財政核算中心的核算員并不懂各職能部門的具體情況,導致資金的使用和監督脫節,專項資金無法做到專款專用,財務監管不能完全到位。報賬后財務資料保存在核算中心,很多單位認為報完賬就完事了,在單位不設備查賬,導致資產管理和資金管理脫節,有的單位還認為核算主體在核算中心,接受審計、檢查也由核算中心安排,單位好像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因此放松了對本單位的嚴格要求,因此容易導致資產賬實不符,有關數據難以掌控,專項資金不能完全做到專款專用,監管松散。
(三)財務人員現狀
有的單位資金量和業務量都很少,財務人員工作量少,有的單位采用兼職的方式,業務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后續力量培訓機制不健全,使財會隊伍青黃不接,有些單位的財會人員甚至連最基本的核算常識都不能掌握,這樣就直接導致了會計核算水平不高,會計基礎工作不完善,甚至出現了賬目混亂,財產物資流失,會計信息資料不真實的現象。
二、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針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要扭轉財務管理上的松散被動局面,推行財務全面管理,實行統一核算,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基礎上,整合資源,加強綜合調配能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統籌人力、物力、財務,最大限度的提高人力資源和資金的運用績效。近年一些單位實施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實踐成果非常顯著:一是有利于嚴格執行預算。通過強化預算管理,強調預算執行,做到部門預算與部門工作相結合,事權與財權相結合,撥款計劃與項目實施計劃、實際工作要求密切結合,實現預算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可有效保障資金的安全完整。通過實行財務集中統一管理,各項資金通過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實現對資金流轉的有效監控,可有效預防各種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
三是有利于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實現“三個轉變”;有利于實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改變傳統的經驗型管理,在制度化管理上邁出新的步伐;有利于實現財務管理從分散型向集中型的轉變;有利于實現財務會計由單項內控向系統化內控的轉變,提高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通過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提高財務人員的能力和素質、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單位整體財務管理水平都具有促進作用。五是有利于保證干部安全。實行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由于財務管理行為的專業化和穩定性,財務管理行為的規范性,以及監督約束機制的建立,堵塞了管理的漏洞,減少了干部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犯錯誤的機會和可能性,從而保證了干部的安全。
三、實現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機構,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
以部門為單位建立專門的核算中心,將預算管理單位和由非稅局管理的自收自支單位統一納入部門預算,按照前瞻性和監督前置的原則,由各事業單位在年度任務的基礎上制定初步計劃,首先將人員經費和基本支出按預算編制原則確定,專項支出由各事業單位按工作任務制定初步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提交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后向財政部門申報預算。
(二)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制度是管理行為有效的保障,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規范各環節的動作。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明確審批、審核權限、工作程序,明確各管理層職權,明確各職位工作任務和責任,嚴格劃分不相容崗位,建立嚴格的、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部門、單位、崗位之間的協調,提高行政效率。
(三)合理劃分職權,明確責任
管理的核心是職責的劃分,實行統一核算不是將各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權限的剝奪,只是一種管理模式的轉變,以明確的職責劃分結合具體可打操作的制度確定事權,促進“人治”向“法治”轉移。各單位的各財務專管員負責核算,不改變原單位的審批權和資金管理權,只是把資金使用放在更為公開、透明的環境下,有利于資金的良性健康使用。
(四)嚴格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嚴格的項目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建立規范的三年滾動式項目庫,切實按輕重緩急,按政府政策導向進行傾斜扶持有關項目,認真核定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論證,以解決民生問題、焦點問題,造福百姓、注重社會效益為確定立項的首要原則,項目經預算審核批準后,在執行年度及時下撥資金,執行預算,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加強資金管理,實施結束前進行全面審計,促進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對于一些沒有財務基礎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報賬制,以保證資金和資料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