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遞延稅項是指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稅項。
它在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存在暫時差異的情況下產生,并可在以后一個或若干個期間內轉銷。隨粉我國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企業會計準則的建立.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逐漸分離。為了準確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遞延稅項的處理日益成為一個重要的會計間題。本文擬就這一間題對大陸與香港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一比較.
一、會計確認上的趁異遞延稅項產生的前提條件是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存在粉時間性差異,大陸和香港這一點上是一致的.但是,對于時間性差異的確認,兩者又有所區別.
1.大陸
我國只規定,若遞延稅款出現借方發生額.只有確保在以后的時期內企業有足夠的納稅所得對之予以轉悄,才可確認之。
2.香港
《香港標準會計實務說明》則指出:由時間性差異的形響而導致稅項的遞延或提前,達到可能產生一項負債或資產的程度時,應加以說明,否則勿需說明。而在評估遞延稅項的負債或資產是否會產生時,則應依書合理的假設(如考慮未來若干年有關納稅義務的財務計劃、管理人員的意圖等),若評估中存在不確定因家應采取謐懊的觀點.在此荃礎上,遞延稅項借方余繃的確認還應遵循穩健原則(即判斷企業能否合理頂期在未來產生足夠的應稅收益以保證遞延稅項借方的沖銷).若企業發生經營虧損(特別是再次虧損)時,遞延稅項借方的確認一般應中止,由此可見,香港在判斷時間性差異是否通過遞延稅項反映時,要評估資產或負債是否產生,大陸則未作此類規定。在其借方的確認上,香港的規定與大陸相似,但更為具體明確.
二、會計核算上的差異
中港在遞延稅項確認上的差異尚屬細節上的差異,而兩者在有關核算內容上則存在較大區別。
1.大陸
產生遞延稅項的時間性差異主要指一些資本性支出的攤銷期限在會計上與稅法上規定不一致形成的差異.如開辦費、無形資產攤銷、固定資產折舊等.一旦稅率或稅種發生變化,可采用遞延法、也可采用債務法加以處理。
2.香港
產生遞延稅項的時間性差異有以下幾種:
(l)確認收入、費用的時間差異。這種差異包括短期時間差異和長期時間差異.短期時間差異由稅法的規定產生,如應收利息的確認、遞延的收益性支出、匯兌差異等。它們可以由具體交易而確認。而長期時間差異主要指折舊方法不同引起的差異。
(2)可以從以后應稅利潤中抵補的計稅損失.這種損失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作為可彌補虧損處理。
①由于可識別和非重復發生的原因產生的損失.②公司或其前身公司在相當長時間內持續盈利,其過去的損失總能被以后期間的收益彌補.③確定不移地認為當期損失可由未來應稅利潤所彌補。
(3)對列入資產負債表的某項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時,按重估金額變現所能產生的利潤或虧損為應稅項目時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
(4)保留在海外的收益產生的時間性差異.
(5)稅率或稅種發生變化時,只采用債務法進行核算。
由此可見,香港遞延稅項核算的內容比大陸復雜得多.會計準則對其的規范也具體得多。
三、在報農上列示的差異
(一)在損益表上列示的差異
我國目前尚未對遞延稅項在損益表上的列示作具體規定,對稅款中包括的遞延稅項數額亦米要求單獨列示。乙香港則作了如下規定:
1.與正常經營活動有關的遞延稅項應作為對正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益進行課稅的一部分加以單獨列示(可列于正表中,也可在附注中說明)。
2.與非常項目有關的遞延稅項應作為對非常項目課稅的一部分單獨列示(可列于正表或在附注中說明)。
3.報告期尚未提取的遞延稅項應在附注中說明,并對其主要組成部分進行適當分析。
4.債務法下,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范圍變動而引起的對以前遞延稅項的調整,一般應作為這一期間的一部分稅項支出單獨揭示.若影響重要,應作為非常項目處理.
(二)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差異
1.大陸
遞延稅項通過“遞延稅款”這一負債類科目加以反映。
(1)在資產總計之上設“遞延稅項—遞延稅款借項”反映其借方余額(外資企業在“其他資產—遞延稅款借項”中列示)。
(2)在所有者權益類的項目之上設“遞延稅項—遞延稅款貸項”反映其貸方余額(外資企業在“其他負債—遞延稅款貸項”中列示)。
(3)遞延稅項的具體內容在遞延稅項備查登記薄中反映.
2.香港
有關準則對應揭示的內容作了規定,未說明具體的列示位t。其內容主要有:
(1)遞延稅項的金傾及主要組成部分(列于正表或附注)。
(2)轉入轉出的遞延稅項金頓(列于附注中)。
(3)尚未提取的遞延稅項總頓(在際注中加以揭示.并應對其主要部分進行分析).
(4)若對資產的價值重估未形成遞延稅項,應將未形成的原因在附注中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