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會計審計
一、重揭示,輕表形。
即重視揭示被牢計單位的違紀違規行為,忽略對審計中發現的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單位和個人的表彰。
二,重法人,輕個人。
注重對違紀單位的處理處罰.忽略對有關貴任人個人的追究。認為審計時“公對公’工作容易做,又不得雛人,而讓被審單位覺得反正是“公對公”,審計罰多罰少都是國家的資財,無關個人痛癢.這也正是造成違紀問題屢查及犯的原因之一。
三、重處罰,輕處理。
認為處罰最能體現審計力度.重視審計處罰決定的執行結果,不十分看重應級財政收入和調整帳目等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結果,或者只處罰不強調處理,罰完款就萬事大吉,其他應繳財政收入或應退還的違法所得等不再予以迫究。
四、重項目,輕例析.
存有為完成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而審計的單純任務觀點,或因時間太緊.項目安排過于集中,從而不愿或來不及做過細的分析解剖工作,滿足于出了報告,作了決定,項目完成。只了解是什么,不深究為什么,來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
五、重帳目,輕盤存。
在實旅審計過程中,只注里對報表、帳薄、憑證的位查、核對、計算等,忽略對硯金、實物的監份盤點,以及對往來帳項的函證,這樣雖省時省工,但審計質最將受到影響。
六、重報告,輕總結。
平時注重了及時審計、結果抄報,抄送政府機關、各主管部門供其參考,但由于有的審計報告千篇一律,揭示的問題重點不突出,未對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一針見血地指明并加以總結分析,難以引起領導的興趣和重視,也難以為宏觀決策服務。
七、重盈利,輕虧損.
出于罰欲好交,審計處理容易等多方面考慮,只側重對盈利或效益較好的單位審計,項目安排較多,面對虧撅大戶、停產半停產企業審計項目安排少或干脆不安排,致使虧報企業的違紀間題、資產流失和虧損原因等情況成為審計監督的盲點和弱項.
八、重合法,輕真實.
即注重對被審單位違紀違規方面審查和評價,就違紀論違紀,相對忽略對會計資料反映的資產負俊和損益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審計和評價。
九、重歸檔,輕對比。
注重將審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審計證據等及時歸檔,但入檔后不能充分利用歷年形成的檔案資料與當年相關的審計,項目進行分析對比,從中發現問題。如對發現的屢查屢犯的某嚴重問題,則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