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生態保護論文
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豐富,同時又具有調節大氣功能,蓄水防洪功能,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及休閑娛樂、科研文化等社會經濟功能。它的安全與穩定對于維護區域生態平衡、改善地區生態狀況和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近年來在東洞庭湖濕地的保護與開發利用問題上,由于受到“重發展輕保護”錯誤工作思路的影響,東洞庭湖濕地資源的過度攫取使保護區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目前,濕地保護區正面臨著水域面積縮減、水位下降、水質污染嚴重、濕地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等多方面問題,東洞庭湖濕地保護刻不容緩。除了政府環境管理部門強有力的保護行為之外,公眾參與無疑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一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公眾參與機制的現狀
(一)政府及環保NGO開展了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在東洞庭湖濕地開展的保護活動一般都是由政府主導和出資,例如由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組織的每年12月上旬舉行的“觀鳥大賽”活動。這項活動已進行多年,吸引了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愛鳥人士的參與,在社會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除此之外,近年來也有為數不少的非政府NGO、環保志愿者等民間環保力量發動組織了一些東洞庭湖濕地保護活動,例如愛鳥周、世界濕地日活動、保護洞庭母親湖植樹、創建“生命源”林、救助洞庭濕地候鳥等等。這些環保宣傳教育活動,讓公眾更多地了解目前東洞庭湖濕地保護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濕地保護,喚起了公眾參與濕地保護的更大熱情。
(二)各類媒體逐漸加大了對東洞庭湖濕地的關注與報道
近年來,一些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各級各類媒體紛紛對濕地進行相關報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眾參與東洞庭湖濕地保護的意識。目前,關注東洞庭湖濕地保護區的相關網站有濕地中國、自然之友、中國自然保護區網;保護區管理機構也已建設網站,供公眾訪問、學習,如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網站、岳陽市林業局和岳陽縣東洞庭湖管委會網站。《湖南日報》、《岳陽晚報》、《洞庭之聲》、《三湘都市報》等多家報刊都對東洞庭湖濕地作了專門報導。各種媒體對洞庭湖濕地的生態功能作用、保護和利用現狀、環境破壞情況的報導,對非法捕撈、圍墾濕地、環境污染等行徑的曝光,提高了公眾自覺參與濕地保護的意識,監督了相關職能部門整治、恢復濕地等行動。
(三)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開始探索“社區共管”模式
“社區共管”是一種很好的民主參與式濕地保護區管理模式,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創建生態文明的一個必然要求。湖南常德市漢壽縣西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的青山垸,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嘗試已經初顯成效。1999年,青山垸劃歸該保護區后開始實行封閉管理,禁止任何漁業活動。自從青山垸實施社區共管后,這些漁民就從湖區生態的破壞者變成了維護者,前來越冬的候鳥迅速增多,垸內記錄的鳥類達60多種,數量達數萬只。社區居民還按照有機魚的生產方式進行生產,并獲得有機魚類認證,無污染、味美價優的有機魚,受到市場的青睞。青山垸的社區共管探索出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模式,給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探索社區共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模式。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現已選取了現代農業發展型社區、生態旅游發展型社區、封閉管理型社區和開放管理型社區4個典型的社區開展“和諧社區”工程建設。但目前只有封閉管理型社區的建設落實情況較好,該社區是以大、小西湖為主與岳陽縣和君山區政府合作,落實湖南省政府制訂的封閉管理措施,尋求多渠道資金解決漁民的生存和生產,安置漁民。經過3年的積極運作,落實了350萬元資金用于漁民的替代生計安置,實現了180余戶漁民產業轉移。大、小西湖及壕溝的生境逐漸在恢復,封閉管理的效果也初步顯現出來。而其它社區由于種種條件限制,建設仍處于提出口號或設想的階段。因此,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社區共管還有待更進一步的探索和建設。
二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公眾參與機制的不足
(一)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的理解有偏差
當前,保護區的部分居民對公眾參與環保的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筆者曾在錢糧湖鎮采桑湖保護站附近的幸福村、觀音村及大橋村走訪當地村民,村民對參與環境保護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大多數群眾將環境問題等同于環境污染,對環境問題的理解過于狹窄,且只對與個人利益相關的環保負面問題有一定的敏感度和關注度。例如:公眾對環境污染、空氣質量等方面問題關注度很高,而對瀕危動植物、可持續發展的關心程度不夠。第二,村民們普遍認為環境保護應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職責、義務。因此在對環保事務上對政府有較強的依賴性,政府所要求的基本能夠配合,但參與的主動性差,參與的渠道和形式單一,自主參與意識不強,從眾心里表現突出。而上述種種問題,均反映出保護區民眾公眾參與濕地保護的意識不高。這也是導致東洞庭湖公眾參與水平低下的直接原因。
(二)公眾參與東洞庭湖濕地保護的法律依據不足
總體來講,我國公眾參與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缺位明顯。目前,國家及各省、自治區出臺的地方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濕地資源權屬、資源的利用與保護、資源破壞行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1],但是在這些法律中“公眾參與”方面的內容涉及較少且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如《自然保護區條例》僅有第七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又如《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國家濕地保護規定,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可以看出,以上可適用于東洞庭湖濕地及自然保護區的立法對于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方面缺乏具體的范圍、途徑、程序的規定,公眾參與缺乏可操作性,公眾參與濕地保護方面的信息公開機制也得不到規范,無法滿足公眾對濕地環境信息的獲取需求,造成了環境參與權利的行使障礙。而對于濕地可能已遭破壞的事實,既缺乏事前監督的手段,又無事后救濟的途徑,這也最終導致了公眾參與濕地保護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