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清朝的死刑復核制度改革沿襲了我國古代中國傳統優秀法律文化的精華, 是我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改革的集大成者。本文主要以鴉片戰爭前的清代死刑復核制度改革為例, 對清代的死刑復核制度以及對其研究意義進行簡要的分析, 對當代的死刑復核制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中國史研究》是國內僅有的中央級中國古史研究的學術專刊。專業性強,學術內涵豐富,欄目多樣,除發表有關歷史理論以及中國通史(鴉片戰爭以前)和各斷代史的專題學術論文外,還設有書評、讀書札記等欄目。
一、清代的死刑復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在吸收了前代死刑案件審判制度精華的基礎上, 對我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再次進行了改良和完善。根據罪行的輕重, 清代將死罪重囚分為立決犯與監侯犯兩種, 而監侯犯再經過會勘或者九卿會審等程序分為情實犯、緩決犯、可矜犯和留養承嗣犯。皇帝裁決完立決案件后, 立決犯會當即實行極刑, 審判程序終了;被判決緩決的即行關押等待第二年秋審;被裁決為可矜犯的通常會減等降級發落;被裁決為留養承嗣犯的通常會予以開釋;而被判為情實犯的要經過皇帝最后的復奏程序才會被實行極刑。因而可知, 清代對于死刑的立場是“慎刑恤殺”。
二、清代死刑復核制度研究的意義
(一) 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權, 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近些年來發生的諸如趙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錯案, 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公眾甚至對我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嚴重的擔憂與懷疑, 法學界也對我國的死刑審判制度出現的問題做出了一系列批評。冤假錯案的產生不但嚴重破壞社會的長治久安, 并且也極大的破壞了人權。人權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作為一個文明且法治的國家, 更加應該完善死刑審判制度特別是死刑復核制度, 以有效地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
(二) 有利于充分發揮程序法保障實體權利實現的作用
隨著法治國家的逐步建立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程序法越來越被公眾和法學界重視, 許多學者將其研究的重點投入到傳統的訴訟程序中去, 而清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就是被研究的代表之一。不斷完善死刑復核制度不僅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廉潔、高效, 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有效限制死刑數量, 使得法官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三) 有利于依法治國總目標的實現, 即扶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系統,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通過對清代死刑復核制度有關資料的分析, 不但有利于還原歷史真相, 并且有利于發掘清代死刑復核制度在其理念和制度上的精華, 彌補當代死刑復核制度的不足, 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意義。清代是我國死刑復核制度高度發展和成熟的時期, 因此通過對清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研究和考察, 對當今的死刑復核制度的改良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清代死刑復核制度的歷史借鑒
(一) 沿襲清代慎刑恤殺的指導思想
清朝皇帝的主導思想都是“慎刑恤殺”, 主要代表者康熙帝從“敬慎庶刑, 刑期無刑”的思想出發, 提出在刑事訴訟和刑罰適用等方面一定要遵守慎刑恤殺的指導思想。這一指導思想充分體現了清朝皇帝仁德的品質和對生命的重視。無論是在古代封建社會還是在當今社會主義社會, 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權不受侵犯是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標志。清代死刑犯的執行要經過嚴格而復雜的復核程序, 一方面確實達到了清朝皇帝實施仁政的效果,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達到司法公正、廉潔、權威的目標。許多國家已經完全廢除死刑, 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完全廢除死刑, 為了彰顯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和生命權的重視, 就更需要注重對清代慎刑恤殺的指導思想的繼承和沿襲。
(二) 完善死刑復核監督制度
從清代死刑復核的程序來看, 雖然審判程序過于繁雜, 但是這些復雜的程序確實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一方面通過地方官員和中央機構各大衙門官員的集思廣益, 對重大要案做出更加準確的裁判, 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數量, 另一方面許多熟悉法律知識的官員和與上級沒有隸屬關系的官員參與案件的審理, 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 層層復核一方面是它的必經審判程序, 另一方面也是它的審判監督程序。然而, 我國目前的死刑復核制度沒有有力的監督程序作保障, 死刑核準權僅僅掌握在司法機構內部人員手中, 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貪污腐敗、權力的濫用等, 因此借鑒清代的死刑復核監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提高程序法的地位
從清代死刑復核程序我們可以看出程序的重要性, 以及清代的統治者力圖用繁雜的程序來實現死刑案件的公平正義, 這一點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司法傳統一直以來是重實體輕程序, 但是這種觀點嚴重妨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正是因為這種觀點根深蒂固,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才會出現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不法行為, 即使面對再重大的死刑案件, 我們也不能以犧牲程序的正義為代價去換取判決結果的公正, 否則就會造成法律秩序的破壞。因此, 消除重實體輕程序的觀點、建立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的觀念是改革死刑復核制度至關重要的一步。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到程序自身有意的價值, 才能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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