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隨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加強,人們對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的代表意識、人大意識、法律意識等大大增強,他們期望人大代表能深入選區或選舉單位,聽取他們的呼聲,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來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代表如果發揮不了這方面的作用,就應當辭去代表職務,由更合適的人來當代表。
據2002年4月3日《人民日報》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大常委會按照代表法規定,實行了代表辭職制度。近年來已接受了15名人大代表的辭職,較好地解決了人大代表‘終屆制’的弊端,保證了代表結構的合理性、先進性和廣泛性。”去年以來,新聞媒體分別報道了湖南省茶陵縣鄉鎮干部調離辭去代表職務、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終屆制”、湖北省谷城縣人大推行人大代表辭職制度等,這些做法為全國各地人大常委會在處理代表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提供了很好的經驗。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大常委會在前年也開始試行人大代表辭職制度,我積極參與并對此進行了調研,認為在新的形勢下,只有堅持以法律為依據,不斷創新,大膽探索,勇于實踐,積極穩妥地推行人大代表辭職制度,才能增強代表工作的生機與活力。
一、建立人大代表辭職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來,由于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不同步、機構改革或鄉鎮撤并、屆中調整,使一些作為人大代表的鄉鎮領導人員的職務有了變化,有的單位由于崗位變動或情況變動,本來應當有的人大代表不再有了,有的則一下子有了好幾位人大代表,影響代表結構的合理性;同時一些新任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和鄉鎮長,則因代表名額的限制當選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無合適人選出任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或在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無小組長,既不利于人大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加強代表工作。
2、一些人大代表在社會上兼職過多,或本職工作過于繁重,或身體長期有病,或長期出國、出外打工等,這些人大代表中的一部分人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沒有或甚少有工作或生產上的聯系,既不便于聽取和反映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也不便于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事實上已經不能夠很好地從事代表工作和參加代表活動,不能夠很好地執行代表職務。
3、一些代表的素質低,參政議政能力有限,被群眾戲稱為“會議代表”、“舉手代表”、“啞巴代表”,他們已經失去了人民群眾的信任,對此人民群眾意見很大。
對于以上的情況,如果我們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將會使人民群眾對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作用產生誤解,把人大代表當成政治榮譽看待,使人大代表缺乏職務意識、責任意識和公仆意識,從而影響代表作用的發揮。而這樣的后果,將使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受到影響,不僅損害了是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動,而且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因此,建立人大代表辭職制度,使以上的人大代表辭去代表職務,并根據代表法的規定進行補選,改善代表的整體結構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國是實行兼職代表制的,除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外,人大代表并不脫離原來的生產或工作單位,這是為了保持與人民群眾的緊密聯系,以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因此,人大代表的主要精力和時間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職工作。選舉時,按照代表的構成比例把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區或選舉單位,使人民代表大會有一個合理的整體結構。因此,代表在具有先進性的同時,還具有代表性、廣泛性。從這兩點來說,人大代表職務具有崗位性。我們要清楚地認識,人大代表的職務,從一定意義上說是給這個崗位的,而不是單純給個人的,代表履行職責與其本職工作有著密切的、內在的聯系;代表的選舉產生與其崗位也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像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鄉鎮長,因為工作的需要安排選舉為人大代表,他們調離了原工作崗位,新任的領導同樣因工作需要人大代表這一身份。如果他們不辭去人大代表職務,那么因名額的限制新任的領導就無法補選為人大代表。像一些代表長期外出或身體長期有病,不能很好地通過崗位職務執行代表職務,應當說已失去了代表性,不再具備代表產生和發揮作用的條件。
二、如何開展人大代表辭職工作
為了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終屆制”,保證代表整體結構的合理性,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代表辭職制度。在這方面,應當有一套制度規定,做法要規范化、法制化。
一是要明確辭職對象。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鄉鎮長調入機關單位工作的;代表類別為領導干部,現已退休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的;身體長期有病或長期出國、外出打工,不能執行代表職務的;代表素質低,不能勝任代表工作的,這些均應辭去人大代表職務。
二是要做好思想工作。對于辭職對象,是領導干部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去做工作,明確因工作需要需辭去代表職務,可在宣布調動時同時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是非領導干部的由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勸其辭職,指出其不能履行代表職責,不利于人大工作的開展。
三是由代表提出辭職申請。辭職請求由代表本人書面提出,寫明其辭職理由和請求事項,簽署姓名和日期。
四是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人大常委會接到代表的辭職請求后,先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然后作出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請求。如表決通過接受代表辭職的決定,會后須予以公告。
五是適時補選代表。在代表辭職務后,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必須及時按照代表的界別,及時在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進行補選工作。
人大代表辭職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和工作問題,人大常委會應該嚴肅、認真地對待。辭職雖只是個別的、必需的,但一定要發揚民主、依法辦事。特別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一是要取得同級黨委的支持。可先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委提出代表辭職的意見,爾后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代表辭職的制度。在確定辭職對象后,要多做協商、協調的工作。因為代表的辭職,涉及方方面面的關系,特別是涉及到一些領導干部代表職務的,情況更為復雜。只有各方面取得共識,才能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二是要做過細的思想工作。除了做好代表本人的思想工作外,還要做好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工作。要從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大局出發,多做細致的說服或勸說工作。三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人大代表的辭職及補選工作,法律性、程序性、政策性非常強,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切不可主觀意志、馬虎從事。
三、建立代表辭職制度的評析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有5年的任期,鄉級人大代表有3年的任期。人大代表一經依法選舉產生,就要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在任期內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如果個別人大代表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夠履行代表職責或已不適合再擔任代表職務,那就應當依法停止執行代表職務或終止代表資格,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勸其辭去代表職務。隨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加強,人們對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的代表意識、人大意識、法律意識等大大增強,他們期望人大代表能深入選區或選舉單位,聽取他們的呼聲,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來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代表如果發揮不了這方面的作用,就應當辭去代表職務,由更合適的人來當代表。代表法是一部關于人大代表制度的法律,實踐證明是她是一部好法,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立人大代表辭職制度將有助于進一步完善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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