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行政與法》發表的一篇行政論文,連續二次被評選為吉林省一級期刊;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全國百強社科學報.本刊是吉林省行政學院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其宗旨是為了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注重理論性、實踐性是其特色,講究知識性、可讀性、操作性是其優勢。
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為應對此類現象,本文就知識產權的侵權如何認定進行探討,并提出一些觀點供大家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侵權認定 無過錯責任
一、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
中國入世之后,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加以完善已經成為法律工作的重點。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認定及制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以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補充。但根據我國的歸責原則主要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樣的好處是,避免了對知識產權中凝結的無形的知識資產進行舉證和質證,提高了知識產權法在侵權認定方面的運作效率。我國知識產權對在先權利進行保護,實質上它是對無過錯侵權的排除。這樣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極易運用手中的權利進行壟斷和控制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包括: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原產地標記、版權以及與其有聯系的鄰接權等。產品外觀設計侵權和侵權后產生的法律及經濟利害關系的處理,是知識產權法工作的核心。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就是實際遭受的損害,如財產上的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我國知識產權法對有關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如下規定:(1)《著作權法》第46、47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的錄制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行為、匯編行為,都屬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了復制、匯編,即沒有相應的使用和出售現象,這就不會發生損害事實,當然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該法將這種行為認定為侵權。(2)《專利法》第11條對專利權人的制造權、許諾銷售權進行了規定。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既沒有使用,也沒有銷售或贈予,在此情況下,也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也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專利侵權行為。(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規定了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通過法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不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要件。
(二)行為人過錯
有一部分學者主張對此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為這部分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該類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含了多種行為,主張同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的學者主張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法已經承認了無過錯責任的地位。如《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0條第3款規定:如果善意使用、銷售依然構成侵權,能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非故意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行為”就要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此處規定的民事責任不以行為人過錯為要件,同理,對侵權行為的認定也不以行為人過錯為構成要件。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侵權行為是多種不法行為的組合,其構成要件法律規定的各種不法行為共有的構成要件。即只要有行為的違法性就構成侵權。
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只需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判斷行為有無違法性,理論和實踐中通常用認為,凡侵害他人權利,若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即屬違法。即一個行為只要侵入知識產權專有權的范圍,不問其結果如何、主觀狀態如何,如果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即可以認定該行為是侵權行為。
因為,只有認定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后,才能進一步判斷侵害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至于要承擔哪種民事責任,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看屬于哪一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滿足了“四要件”,則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如果違法行為正在進行或違法狀態正在持續,雖然還沒有出現損害后果,但也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如果,沒有過錯,但獲得了不當得利,則應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
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判斷。日常生活用品的特征各異,它們的外觀設計造型繁多,因此,對生活用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在對其是否侵權進行認定時,具體的處理辦法是,把被訴產品與專利產品進行比較,對其造型、款式、圖形、三維立體感、顏色搭配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判斷,依照專利文件中的圖形對被訴產品進行比較,是否侵權會顯得一目了然,有利于侵權人依照法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日常用品為了提高在同類產品中的競爭力,一般都具有審美功能,進行外觀設計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其使用功能。法律規定,為了實現使用功能的外觀設計不能申請外觀專利,這時就不會出現侵權問題。
產品申請專利之后,如果有與其受保護的外觀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就構成了侵權。相同類型的產品,它們的外觀造型大致相同,只是在材料、顏色和裝飾手法上加以區別,但是在生產和銷售中極易發生侵權現象,一個獨特的外觀設計能夠輕易提升一件產品的價值,所以,生產商熱衷于進行外觀設計或者專利的申請和更新,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免受同類仿制產品的侵害。
注釋:
①W.Cornish.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與有關權.S&M出版社.2007年版.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解釋[2001]21號《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