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法學界還是語言學界,甚至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界,各領域的學術研究,鮮有不受到西方的“啟迪”而發生,有些甚至直接“移植”過來。“本土化”的提法,算是給我們留下了一點自尊。然而,別具一格的是,我國法律語言研究的產生,無論從語言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卻是百分之百的“土生土長”。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法制建設伊始,各政法院校先后恢復。當時的北京政法學院(今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漢語教學和研究的高潮教授,這位曾經參加過“抗戰”,也參加過北京政法學院創建的長者,早在79年前后就多次高瞻遠矚地提到研究法律語言和法制新聞研究兩個問題。他主編司法部統編的政法高校教材《語文教程》時,將這個倡議轉化為對法律語言研究的要求,該書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筆者依據現有資料考證,這是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律語言研究的問題,并進行了最初步的探討,拉開了法律語言研究的序幕。他的倡議得到了其教研室從事大學語文、司法文書教學的寧致遠、華爾賡、孫懿華等教授的積極響應,先后各自展開研究。稍后,華東政法學院(現為華東政法大學)的潘慶云教授,也于1983年7月7日在該院院報上發表了《關于法律語體的幾個問題》,對法律語言做了比較全面的思考;上海大學的姜劍云、西北政法學院(現為西北政法大學)的劉愫貞等教授,亦陸續在各地發表研究成果。繼之,其他一些漢語教學及與漢語相關人員也加入研究,發表、出版了一批數目可觀的學術論著,法律語言研究團隊基本形成。
1985年,安徽大學(后調至江南大學)的陳炯教授(已于2007年仙逝),在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季刊》第一期發表了《應當建立法律語言學》。學者們開始探索創立法律語言學。經過學界歷時五載的探討, 1990年9月,余志純等在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語言學》; 1997年4月,王潔、潘慶云、劉愫貞等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語言學教程》;1997年8月,孫懿華、周廣然編著《法律語言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1998年6月,李振宇著《法律語言學初探》,在法律出版社出版;陳炯教授自己的《法律語言學概論》,亦于1998年面世。
上個世紀80年代末漢語學者團隊對法律語言的研究開始進入其巔峰時期,也就在這個時候,一些倡導、從事法律語言研究的前輩學者逐漸淡出法律語言研究領域,卻并沒有與之相當的“新人”加入。雖然在上個世紀90年代,漢語學者們仍然發表、出版了不少的成果,但大部分都是80年代積累的結晶。后繼乏人,潛藏著漢語學者們的研究走向式微在九十年代成為必然。稍可慰藉的是,法律語言研究此時引起了語言學界,尤其是社會語言學、應用語言學的學者們的興趣,加入了漢語學者們的研究序列。不過,他們“引經據典”更多的是西方學者的學說。
可能是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漢語學者們,尤其是后起的語言學者們在法律語言研究領域“輕松”取得的顯著成就,激發了高校從事外語教學的教師研究法律語言的熱情。90年代開始,他們憑借手中掌握的嫻熟的英語,很快了解到歐美國家法律語言研究的情況,并迅速地介紹到中國來。隨之,就英漢、漢英法律翻譯中的語言問題展開了研究,英語學者們研究法律語言的團隊迅速形成。
英語學者們憑手中的“利器”,介紹歐美的研究如何切切實實解決他們的法律問題,而且,其所研究的漢英法律翻譯中的語言問題,正是中國立法部門將其法律譯成英語時亟需解決的問題。就發表的論文數量看,直追漢語學者們的成果,且很快就超過了。
2000年,漢語團隊中的“元老”姜劍云教授倡議、組織在上海大學召開“法律語言與修辭國際研討會”,邀請中國修辭學會的領導與會,并在該學會下成立了“法律語言學研究會”,姜教授亦當選為首任會長。可由于英語團隊蒸蒸日上,人氣高漲,該研究會2004年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商務英語學院換屆選舉,該學院的杜金榜教授獲選會長兼秘書長。該研究會2006年在華東政法大學外語學院召開學術年會,與會者基本上都是英語團隊的研究者。該學術年會出版的論文集《中國法律語言學展望》(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中,除了白煥然、李翠芳《從“皋陶造獄”談古代“獄”的涵義》這樣少見的幾篇是“漢語團隊”的作品外,基本上都是“英語團隊”的成果。主編杜金榜、副主編余素青也是英語專家。
英語團隊的代表性人物應認為是該研究會的現任會長杜金榜教授,其專著《法律語言學》(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可謂英語團隊的經典之作。該書比較全面地介紹了歐美法律語言研究的情況,也盡力地結合漢語法律語言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探討。不僅其思維是英語的,其語言學理論也是歐美的,其所引例證也是歐美學者的論著,難免讓不熟悉歐美語言理論和學者的中國讀者,有霧里看花之慨。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當漢語團隊在法律語言研究領域如日中天的時候,法律人中有一部分已經注意到了我國法律語言中的問題。如現在的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吉林白山市檢察長韓起祥(吉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那時尚在大學就讀,已經注意到甚至也思索了法律語言。然而,那個時代的法學學子們,畢業后幾乎都投身于我國的30年法制建設的理論或實踐中了,時代的要求使他們無暇顧及法律語言研究這個“冷門”。至90年代,少數從法律實務部門分離出來的“人才”,其中的個別人轉入教學和研究。在這個別人中,如從檢察機關轉入江西農業大學的李振宇,致力于法律語言研究的實屬罕見。如李振宇教授之類,自上個世紀90年代“入行”法律語言研究后,雖然一直勤于耕耘,著述頗豐,但在“漢語團隊”和“英語團隊”彼起此伏的年代,不是“曲高和寡”,就是特立獨行了。因此,法律語言研究的“法學團隊”在上個世紀一直沒有形成氣候。
1、評估現在
上個世紀對法律語言的研究,無論是漢語團隊還是英語團隊,各自在漢語研究領域和英語研究領域均堪稱異軍突起,令其同儕刮目相看,但卻并沒有引起法學界、法律界的重視。后者對他們的研究幾乎茫然不知,更不必說加以利用了。究其原因,前兩者鑒于其專業知識和思維模式,始終沒有也不可能超越“語言自身”的研究范疇,無法打通與法學的學科“隔膜”。甚而至于,有些以其語言學科專業視角看來“真理性”十足的論述,法律人覺得不可思議,當然就無法接受。反之,前兩者中一些學者,尤其是漢語團隊中的部分學者,認為法律人幾乎不懂語言,罔論研究法律語言了———他們大多不知道西方研究法律語言的學者絕大多數本身就是法律人的事實。本世紀初,法律人進入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逐漸增多,“法學團隊”基本形成,開始與昔日的“漢語團隊”、“英語團隊”鼎足而立,三分天下。由于三個團隊所研究的目的不同,方法不同,思維不同,因而也難以互相往來,互通有無。由于彼此無需爭奪“灘頭”、“陣地”,因而能夠相安無事。在法律語言這同樣的曲目下,各自演奏著自己的曲調。
由于三個團隊耕耘不輟,時至今日,我國的法律語言研究出現了迥然不同于上個世紀的特點。
(一)無論“漢語團隊”還是“英語團隊”,其研究雖仍然循著上個世紀的“語言軌跡”進行,但已有個別論著轉向思考法律問題。“漢語團隊”的開拓者陳炯教授, 2005年出版了《立法語言學導論》。雖然本書使用的仍然是詞語、句子、標點、修辭等“傳統套路”,但思考的畢竟是立法問題,其中還有“罪名擬制”專章。從學術背景看屬于“英語團隊”的廖美珍教授深入我國法庭審判實踐,出版、發表了《法庭問答及其互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等系列論著,試圖以語言學理論探究我國的司法語言,期望對司法實踐而不僅僅對語言學研究有所啟示。廖美珍和蘇金智組織翻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語言學譯叢》,匯集了歐美法律語言研究方面的經典。其中任何一種,要么旨在因語言而思考法哲學問題,要么旨在因語言而研究法律實踐問題,無不與法學、法律血肉相連,沒有一種僅僅探討語言本身的問題。第一次向學界展示了西方完全不同于我國的法律語言學,對我們的法律語言學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二)以語言為切入點,或以語言學、邏輯學為工具探討、解決法學、法律問題的論著不斷涌現。2001年,西北政法大學王健教授出版了《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晚清西方法的輸入與法律新詞初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以法律詞語為切入點,運用考據學的方法,詳盡研究了我國近代出現的法律詞匯是怎樣從西方文明移植過來,又如何生根、開花、結果的,使讀者對這部分“法律新詞”的語源意義有了充分的了解。2004年,湖南省政府法制辦的王道森出版了《法律語言運用學》,完全脫離了語言學對法律語言本體的研究,直奔語言在法律中的運用問題,不失為“法學模式”的先聲。同年,已經從事多年律師工作的潘慶云,在漢語大詞典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法律語言鑒衡》,以小半的篇幅探討法律語言在法律中的應用,致力于解決法律問題。隨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教授,在法制辦官方網站發表了一萬多字的長文《談法律語言及其在立法實務中的應用》,不僅全面論述了法律語言的概念、特征,還進而全面研究了立法語言的概念、特征及其應用。2006年,筆者亦在《修辭學習》第4期發表了《物權法草案語言的法學分析》,志在研究、解決法律條文語言問題的同時,研究、解決隱身于該語言問題背后的法律、法學問題。
(三)法律實踐的需求直接推動了,并繼續推動著法律語言研究的展開。進入本世紀,二十多年法制建設中累積的法律語言問題凸顯出來。在立法領域,法律之間的沖突、重疊、歧義、漏洞等等,一再顯現。而這些問題無不通過語言表現出來,使立法參與者們意識到,法律的語言問題不可再“等閑視之”了。在全國人大上屆副委員長許嘉璐教授的鼎力推動下,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語言咨詢專家組”逐漸“浮出水面”, 2007年終于正式組建運行,此后的法律草案在人大通過之前均請語言專家審校。一些法律語言學者主動請纓,希望參與這項對法律語言研究也具有重大意義的工作。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如天津,在京聘請三位京籍法學者擔任人大常委立法咨詢專家。司法實踐中,一份判決發生數十個語言問題的情況一再發生,即使是法院系統的同志也“忍無可忍”,撰文呼喚司法語言的規范化。多個司法機關已經邀請致力于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學者去進行演講或開辦講座。這些立法、司法實踐的需求,已經將我們的法律語言學者從“象牙塔”里請了出來。
(四)法學期刊、法制報刊及出版機構積極支持法律語言研究論著的發表和出版。上個世紀,法律語言研究類的文章基本限于語言類的雜志發表,法學類的期刊幾乎都不關注。目前,如法學類的核心期刊《法學雜志》、北京市一級期刊《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等優秀學術刊物,都以敏銳的目光時時關注法律語言研究的動態,不失時機地抓住這個領域的科研成果并積極推向社會。如法律出版社,不僅一直在出版法律語言著作,還投入人力、財力和物力,主動承辦并積極倡導和參與法律語言研究的學術活動(如在2007年10月承辦“中國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專家委員會學術年會暨法律語言語料庫專家鑒定會”)。眾多學術傳播機構對法律語言研究的關注和支持,無疑給了對其成果難以面世而惴惴不安的研究者們一顆“定心丸”。
(五)政法院校紛紛成立法律語言研究機構。2005年,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現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成立了我國第一個法律語言應用研究所,率先表明法律語言研究的目的是應用。該所不僅邀請了多位法學者擔任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還先后遴選了十幾位法學理論和實務界中對法律語言有所研究的人員作為兼職研究員、副研究員。該所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研究并建成了我國第一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法律語言語料庫,解決了法律語言研究數十年來因為缺乏語料庫的工具而無法獲得突破性發展的困境。一年之后,西北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成立,西南政法大學法律語言與翻譯研究中心掛牌,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語言研究所組成。還有其他院校的法律語言研究所、中心已經成立或正在籌備之中。
(六)法律語言研究不可或缺的法學、語言學、哲學等各科學者已經融為一體,復合型的學術組織和社會團體已經形成。2006年,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語言應用研究發起成立了非社團性的學術組織“中國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現有法學理論界、法律實務界、語言學界、法律語言學界、邏輯學界、哲學界等各界60多名學者和專家型領導,來自全國各地,已經召開了三次年會,并且將每年舉辦一次全國性法律語言規范化學術會議。2008年5月召開的首屆學術會議,來自各方面的專家、學者100多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該專家委員會已經成為各界交流法律語言研究成果的強大平臺,也是法律語言研究的強大推進器。2008年,中國行為法學會成立20周年紀念大會,在人民大會堂宣告了我國法學界第一個法律語言研究會的誕生。該研究會按照“三三制”組成,即法律實務界、法學理論界、法律語言學界和他學界,各占三分之一。它標志著法律語言研究融合各界的大趨勢已經形成。
2、展望未來
現在,漢語團隊的研究仍在繼續,英語團隊的探索也在進行。從各政法院校相繼組建法律語言研究機構,以及法律人占主力的法律語言學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建立等現象來看,雖然目前法學團隊研究成果在數量上仍然不及前兩者之多,但研究內容已經逐漸向西方的法律語言研究趨同。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法律語言研究將會在如下幾個方面進一些展開。
(一)漢語團隊和英語團隊將仍然按照其傳統的研究軌跡繼續下去。我國現行法律中短時間內難以解決和以后還必然會繼續發生也需要解決的法律語言是否符合漢語語法規則問題,成為漢語團隊繼續存在的社會基礎;漢語法律和其他語言法律的語言轉換必不可少,成為“英語模式”繼續存在的客觀要求。然而,我國高等教育至今沒有、也看不出來以后短時間內能夠培養出多少橫跨語言學和法學的復合型人才。2006年,筆者在應邀參加的“法律語言學學術年會”上,曾經懇切地和與會的漢語團隊、英語團隊的學者們交流,希望能夠對法律語言研究不僅需要語言學也需要法學知識為背景達成共識而未果。到目前為止,這兩個團隊感興趣的研究似乎仍然是以法律語言作為語料研究出語言學上的成果。當然,這兩種也為“法學團隊”致力于以語言研究解決法律問題提供了必要條件。“法學團隊”的研究不僅不會排斥反而會借助于它們的研究成果。
(二)“法學團隊”將成為法律語言研究的主力,主導法律語言研究的潮流。法律界的巨大需求決定了以后的法律語言研究必然以“法學團隊”為主。因為與其他研究模式相較,只有這種模式方能致力于解決法律問題。“漢語團隊”和“英語團隊”在法律方面的“先天”不足,使它們的研究始終都局限在“漢語”和“英語”的語言本身,無力以語言知識為工具去研究法律問題。“法學團隊”的迅速成長、壯大,使法律語言研究朝著解決法律問題的航向行駛成為可能。面對中國法律實踐中諸多的法律語言問題亟待解決,需要很多的而不是個別的研究者來研究法律語言。首屆全國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學術會議,在希望參加會議的129位研究人員中,有100余位是法律人;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自己限制僅發展100個左右的會員中,三分之二是法律人。他們分別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科研院所中,從事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立法、司法、執法部門中的法律實務工作者。這兩種類型的團隊組合,分別側重于理論研究和實際問題解決的研究。
(三)法律語言研究向解決司法中的語言證據方向發展,法律語言專家證人將會出現。中國的司法實踐已經向語言學家們提出了要求,如最近出現的“漢語拼音能否作為注冊商標”的問題,已經超出了法學家和法官的法學專業范疇,只有語言學家才能提供專業性意見。而且,西方法律語言研究在這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好的榜樣,法律語言學者已經成了法庭不可或缺的專家證人。更切實的是,廖美珍教授主編的那套《法律語言學譯叢》給學界學習、探討、研究這個問題提供了藍本。
(四)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將成為研究的重心。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語言應用研究所一成立,就將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作為主要項目,他們率先提出了宏大的“中國法律語言規范化工程”的研究方案。2006年,司法部首次設置了“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課題。同年成立的非社團學術組織“中國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專家委員會”已經主辦和即將主辦的每年一屆的全國性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學術會議,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普遍支持。如該專家委員會的2007年學術年會,不輕易在學術活動中露面的教育部社科司楊光司長主持會議,不輕易參加學術活動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開軍,遠在青海掛職仍然派代表與會宣讀其書面發言,甚至在加勒比海島國出訪的國家語委副主任李宇明教授事前就留下講話稿,足資說明這個課題的重要意義。中國行為法學會將把《中國法律語言(規范)詞典》的研究、編輯提上“議事日程”,法律語言研究會也把法律語言規范化研究列為重要課題。相當一部分法律語言研究者,已經開始將目光投向法律語言規范化問題。
(五)法哲學進路的法律語言研究模式將會出現。如果我們可以將上文所述的“漢語團隊”、“英語團隊”、“法學團隊”的研究進路視為一種模式的話,法哲學進路的研究模式不久將會產生。眾所周知,哈特《法律的概念》一本薄薄的小冊子,之所以成為世界的經典著作,主要得力于其以語言的分析方法,對一些法律語詞進行了哲學性思辨。而中國五千年的法制文明,如果就其法律語詞哲學思辨的豐富性來看,不亞于甚至更勝于西方語言。我國目前法哲學研究的窘境也將促使這個領域的學者尋找新的“出路”,他們將目光轉向法律語言是或遲或早的事情而已。
(六)全新的法律語言學體系將會產生。“漢語團隊”僅僅對法律語言研究了數年之后的1985年,當時尚在研究的起步階段,顯然還沒有完全展開,就開始醞釀創建我國的法律語言學。此后一本接一本出版的法律語言學專著和教材,基本上未脫70年代末北京政法學院內部講稿《關于司法文書中的語法修辭問題》的窠臼,談論的無非是詞語、句子、標點、修辭的使用問題。與其說是論述法律語言的學說,不如說是以法律語言為語料討論現代漢語的有關問題。與我國顯然有別的是,西方從上個世紀60年代就開始了法律語言研究,被譯成多種語言而聞名世界的經典著作已然不少,卻沒有人貿然宣稱已經建立或將要建立法律語言學這樣的學說,也不敢輕易以“法律語言學”命名自己的著作。由于“法學團隊”將成為未來法律語言研究的主流,以探索、指導法律語言研究解決法律問題的法律語言學必然會遲早問世。雖然目前還不能預測其體系,但至少如下兩個方面會包含于其中:第一是法律語言的規范化,第二是語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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