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概念的提出,是與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當進入20世紀后半葉時,全球性的生態危機使人類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據統計,占全世界人口26%的發達國家,消耗著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資源,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從而加劇了資源的短缺和生態的破壞。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國內經濟增長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較高、生態環境破壞較大的基礎之上的。水生態文明建設是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起航點和推進器。建設生態文明與河流的關系非常密切。
二、水生態制度的建立
(一)流域生態補償制度
德國和美國自20世紀七八十年代起就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生態補償制度。90年代末期, 流域治理領域引入生態補償機制, 重點指向流域源頭地區、生態功能區和欠發達地區【1】。環境資源法學所研究的流域生態補償應是指為恢復、維持和增強流域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流域資源受益者對導致流域生態功能減損的自然資源開發或利用者征收稅費以及對為改善、維持或增強流域生態服務功能而做出特別犧牲者給予經濟和非經濟形式補償的制度。
(二)生態環境水權
生態環境用水權是指有關生態環境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一切權利的總和,也具有一般水權所包括的3 種權利(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 .
從國外經驗看,生態環境水權通常由政府機構監管或由專門成立的非政府公共機構享有。從海河流域的實際情況分析,南水北調水資源的分配為調整界定初始水權、確立生態環境用水權提供了最好的契機。
(三)水生態安全保護制度【2】
他們才能夠有效地服務于個人的目的。水資源在具有無可重要的經濟價值的同時還具有巨大的生態環境價值,并且水資源的經濟和生態環境功能相互依存、影響。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維護金融業穩健發經過諸如登記審批等法定程序,美國、加拿大、日本和荷蘭等國家分別制定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緊急處理法律。1993年5月1日歐洲委員會發布的《關于補救環境損害的綠皮書》,其中涉及到了連帶賠償制度補救環境損害問題,同時又積極地致力于防治污染長期機制的建立。
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相關流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經驗,完善現行流域突發性水污染應急法律機制,來確保水資源的安全。
(四)水污染收費制度
1.收取污水排放費
德國于1976 年制定并實施《排污費法》,1994年重新進行修訂。德國對水污染的控制是卓有成效的,其出彩點,也是重點和關鍵點是加強對水污染源的控制。
2.環境稅(水污染稅)
德國于1998年8月25日修訂的《廢水納稅法》規定廢水排人水域要繳稅。
1970年, 荷蘭政府頒布了《地表水污染防治法》, 其宗旨在于防止對地面水資源的污染。還有美國、英國等,這些國家在水費的征收中也都包括了排污費的征收。【3】我國目前尚沒有水污染稅制度,在借鑒問題上,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實行的“綠化稅制”無疑為我國制定水污染稅法提供了模式。
4.押金制度
挪威是世界上較早實施綠色押金制度的國家之一,德國政府2003年1月1日起實行綠色押金制度。我國目前尚無綠色押金制度的實踐,曾經有個別城市做過一些這方面的嘗試,但都未能成功。因此,不論從我國當前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還是從我國環境立法的導向來看,都很有必要在我國建立該項制度。
三、水生態文明的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中國水生態文明的法律體系的構建
我國水資源保護的法制建設始于20世紀70年代,關于水資源保護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4】。
從2010年3月1日起,《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它是一部綜合性的生態保護法,它是全國第一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2008年3月20日,由京陽環保公司獨家承辦的“首屆中日環保水生態交流會”在舉行,會上,中日雙方就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等熱點話題展開了討論,針對中國目前水環境危機與污染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和交流,并聯合發表了《改善水生態環境宣言》。
(二)國外水生態文明的法律體系的構建
1.美國
從某種程度上說,美國的生態環境保護歷史就是一部環境保護法制史,法制貫穿于美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一切工作。從最初的主要依靠不成文法、零星制定成文法保護生態環境,發展了到現在的制定大量成文法、建立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保護生態環境。美國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主要是由這三方面的法律構成,包括《國家環境政策法》《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安全飲水法》《固體廢棄物防治法》《瀕危物種法》《防治污染法》《海岸帶管理法》《森林和牧場可更新資源規劃法》等。
2.日本
日本的水資源管理法律體系以《水資源開發促進法》為龍頭,主要包括《水資源開發公團法》《水源地域對策特別措施法》《河川法》《特定多目的大壩法》《電源開發促進法》《工業用水法》《水道法》《水質保全法》《水質污濁防止法》等。
3.歐盟
歐盟關于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工作是借鑒于各國水法基礎上進行的,英國等發達國家早在16世紀就制訂了水法。1975年歐共體就對提取人類飲用水相關的河流、湖泊制定了《地表水法令》。2000年歐盟根據25年來各類法令實施結果和社會發展的新要求,頒布實施了《水政策領域共同體行動框架》,使其成為新世紀歐盟指導各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根本大法。
4.英國
英國是世界上工業化最早的國家,同時也是最早制訂水法的國家。二次大戰后,頒布了一系列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法令,如《河流潔凈法》(1960年)、《土地排水法》(196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水資源法》(1963年)、《運輸法》(1968年)《農業法》(1970年)、《蛙魚與淡水魚法》(1972年)、《水法》(1973年、1983年、1989年)、《污染控制法》(1974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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