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應具備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但在實踐中,畢業生表現出來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識卻不盡如人意。
(一)維權意識淡漠
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由于急于與用人單位達成招聘意向,以致往往忽視(或者不得不忽視)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又加上畢業生對擇業與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許多學生根本不知道《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擇業與就業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學校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對于勞動權益的保障知識根本無法應付畢業生在人才市場上的法律問題,不少學生對調查問卷中問及的“法律、法規對你的就業成才起到的作用”時給予了“無任何作用”、“效果一般”、“對個人指導不強”的結論。因此當遇到侵犯自身權益的問題時,畢業生一般會表現為不知所措、忍氣吞聲、自認倒霉的反應。
(一二)合同意識(又稱契約意識)缺乏
公民與法人在財產與人身關系的保護中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契約自由與保:滬。當契約雙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時,其契約必須遵守,這時,契約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也是社會存在的基礎“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的體現。但是,我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卻都缺少對契約“一諾千金”的執行力,主要表現為:(1)畢業生隨意毀約。從對待規定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就業工作權利與義務的就業協議書的履行來看,不少畢業生隨意背離協議的條款,這些問題給畢業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帶來了不少的負面影響。(2)用人單位設置陷阱。一些用人單位故意設置一些合同陷阱,例如故意模糊“見習期”與“試用期”的概念,將畢業生的見習期與試用期分開計算,有的甚至長達數年;有的以見習期的名義不簽合同,借故延長見習期;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對涉及員工福利的條款都采用口頭協議的形式不訂立書面合同,當事過境遷后死不認帳,讓畢業生陷人不利的處境。
(三)平等意識欠佳
平等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關系、人對人的一種態度,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間的平等,不是指物質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對方當成和自己一樣的人來看待。現代社會的進步,就是人和人之間從不平等走向平等過程,是平等逐漸實現的過程。面對擇業中存在的身高歧視、性別歧視、容貌歧視、生源地歧視、乙肝歧視以及對學生畢業學校的歧視,畢業生缺乏維護自己平等就業權的意識,而往往采取回避與放棄的策略。
(四)法制意識薄弱
在激烈的競爭中,一些學生為取得擇業的優勢而涉足違法犯罪行為,如一些學生通過偽造成績單、學業證明、學位證書、獲獎證書來獲得用人單位的垂青,而東窗事發后,這些學生又會以“不知道違法了”等借口推脫責任。
二、四種法律意識所蘊涵的擇業就業權益內容
(一)維權意識中所蘊涵的權利內容
1.接受就業推薦與獲取指導信息服務的權利。接受就業推薦權就是畢業生有權要求學校和職業介紹機構在擇業過程中公正、擇優、分類型地向用人單位推薦自己的權利。接受就業指導與信息服務權是指學生有權從學校、社會、國家獲得公開、及時的就業指導與就業信息服務。
2.特殊時期、特殊群體的保障權。特殊時期主要包括過渡期和休息休假期。過渡期保障權是指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前后在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限所應當享有的保障個人安全與和諧發展的權利。休息休假權是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后進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我國《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侵害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保障。特殊群體主要是依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針對女職工的身體、生理特點,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其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女職工有權主張用人單位特殊保護的權利。
3.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權。社會保障權,又稱社會福利權,是指勞動者享有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類保障、福利設施和各種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權,是指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從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得必要物質幫助的權利。
4.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勞動者享有參加勞動所必須的、提高勞動技能或就業能力的各種業務學習和進修的權利。保障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權的實現,有助于提高勞動者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水平,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還能為減少失業人員、促進充分就業創造條件。
(二)合同意識中所蘊涵的權利
1.違約及求償權。違約及求償權是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后,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依照《合同法》要求對方履行就業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2.獲得報酬權。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有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權利的重要內容,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又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對于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將以另外的標準給予勞動者工資報酬,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法律規定的工資報酬。
(三)平等意識中所蘊涵的權利
1.公平擇業權。公平擇業權就是公民在擇業過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種族、性別、政見、信仰、身體原因、社會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視,被排斥適用公平均等機會,或被取消、損害就業與職業機會,或違反待遇平等原則給予區別對待的權利。國家應盡快廢除與憲法“平等權”和勞動法“平等就業權”相沖突的法規、規章和紅頭文件,從制度上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擇業權。
2.自由擇業權。自由擇業權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職業,包括自由選擇是否從事職業勞動,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何時從事職業勞動,在哪一類或哪一個用人單位從事職業勞動等權利。
3.擇業知情權。擇業知情權是指被征集信息的勞動者對所征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產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為保護勞動者知情權的需要,《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國家還應要求用人單位將以上內容以書面形式寫在勞動合同中,以保證勞動者的實體本又益。
4,民主管理與組織參加工會權。民主管理權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范圍內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審議單位的重大決策,監督單位管理者,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組織參加工會權是指勞動者有自由組織與參加工會,保障自己經濟權利、勞動社會權益的自由。是否承認集會、結社自由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標志。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現就在于勞動者組織與參加工會的權利。
(四)法制意識中所蘊涵的權利
1.勞動爭議救濟權。勞動爭議救濟權是指勞動者與其所在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反映情況,提請處理,或者依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程序,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權利。提起勞動爭議處理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它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條件,也是勞動關系法律化,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要求。
2.勞動合同傾斜保護。勞動合同傾斜保護是指在勞動關系建立過程中,畢業生享有《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權利。隨著《勞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和相適應的行政法規的進一步出臺,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及時,勞動合同到期既不續簽也不提前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訂立如無保障條款、生死條款等不平等條款,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試用期長、合同期短、內容不規范、同工不同酬,以及利用畢業生在求職中所處的弱勢地位,簽訂“霸王合同”,故意以各種形式躲避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給用人單位規定的義務,侵害勞動者應得利益的情形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輿論的譴責和勞動者的有力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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