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它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目的在于保證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其中社會保險的內容在社會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謂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社會保險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重要內容。從功能上來說,社會保險制度被還稱為經濟發展的“減震器”和“助推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可以維護社會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加快社會保險立法進程,建立健全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保體系,是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1、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歷史不長,很多具體制度都處于創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階段,整體上來說社會保險立法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社會保險的立法涉及的保險覆蓋面即對象太窄。在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過渡時期,我們建立的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服務的勞動保險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會保險制度,涵蓋的范圍主要是“產業雇傭關系”,通俗的講即為有單位的人建立社會保險,保障他們的社會保險權,而我國的用工簽約率一直以來又很低,從而將一部分應該享有社會保險權的主體簡單的排除在外。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濃厚,讓人誤以為社會保險似乎就是專為國有企業改制、為現代企業制度而設立的配套制度。
其次,社會保險的立法不統一。在世界范圍內,任何社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無一例外不是立法在先,為其奠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基礎。轉軌時期的社會保險立法層次低下、內容分散、立法體例不規范,沒有統一的法理念指導,很多都是探索性的立法。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立法層次太低,與社會保險的地位不相符,而現實情況是社會保險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應當由最高立法機關來制定相應的法律。但是中國目前尚無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的社會保險法作為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
再次,社會保險的立法在監督方面重視不夠。特別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法方面系統性立法是不夠的,致使社會保險基保值、增值困難,浪費嚴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設了不少的監督條款,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沒有形成一種經常性的、全面的監督安排,從而導致制度執行不力,并且還不能及時糾正其中出現的問題。
最后,社會保險的立法目前規定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包括社會保險爭議在內的關于社會保障爭議的救濟制度主要可以概括為“一調一裁兩審”,實質上是沒有建立專門處理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機制,而是循用勞動爭議立法的規定。
遵循的是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習慣思維,而且有愈來愈明顯的將其行政化處理的傾向。社會保險爭議適用勞動爭議立法,因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專門法律素養不高,爭議處理機構力量薄弱,必使其程序愈益繁雜、效率低下,根本無助于爭議的更好解決。總之,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問題重重,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踐行實效,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立法解決這些問題。
2、完善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建議
我國在社會保險立法過程中,既要從宏觀上把握好立法的原則、方向和思路,又要從微觀上處理好立法的覆蓋面、管理監督和銜接配套等具體問題。這樣,社會保險立法才能有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
(一)社會保險立法的宏觀構想
1.注重經濟體制的過渡性與立法的超前性
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很多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因此帶有濃厚的國家保險和企業保險的特征,現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就要打破傳統的格局,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以“國家、社會、企業和個人多方共擔”的社會化保險體制。但我國現行立法表現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現象,我們認為這樣會打擊進行科學立法的熱情和對立法的預測。
2.注重城鄉二元結構與社會保險立法一體化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利于生產要素在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因此,社會保障立法一體化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由于長期受城鄉制度性差異和體制性阻隔的制約,將長期存在。我們認為,在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險立法的設計中要承認并考慮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這樣才有利于社會保險立法的發展。
3.注重與國際社會保險制度接軌
我國入世,給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也帶來一定的沖擊和挑戰。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我國的商業保險業務將逐步向外資商業保險公司開放,由于其實力強、服務規范、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保險品種多,回報率穩定等優勢,必然與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形成競爭,如果我國還不加強社會保險立法的改革和完善,與國際接軌,勢必會在與外資商業保險機構的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地位。
(二)社會保險立法的微觀運行
1.擴大社會保險立法的覆蓋范圍
我們認為應當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前述的靈活就業人員也納入我國的社會保險的范疇,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保險的待遇,促進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2.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
首先,要調整管理機構的設置,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權、利,交由統一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實行統一管理監督,確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其次,要完善監督機制,既要設立內部監督,又要設立外部監督,即建立管理部門、企業、個人組成的監督機構,使社會保險的參與人與享受主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收支有較清楚的了解,增加透明度,發揮積極性。
(三)解決好社會保險立法與相關配套法律的銜接問題
由于社會保險立法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諸多方面,所以不僅需要制定好相關領域的專門法,還要解決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協調問題。
結論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與制度建設,急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險立法來規范,但現階段指望制定一部完美的社會保險法律顯然是不現實的。在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上,應以科學的眼光從理性的角度設計制度,使法律確實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為簡單的擺設甚至起到阻礙勞動者利益實現的相反效果。在盡可能地制定一部較好的社會保險法律的同時,加快社會保險改革步伐及相關法規建設,仍然是確立這一制度并使之不斷走向完善的重要條件。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