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學派犯罪構成理論代表人物是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貝林格。他的犯罪構成理論實際上是在刑法上對行為觀念的第一種法律表述。貝林格把構成要件看成是法律對具體行為方式的描述,是對客觀行為的單純抽象再現。而自貝林格提出把構成要件作為建立犯罪的中心概念之后,以行為定罪和罪刑法定原則才在刑法理論中有了堅固的理論基礎。不過,貝林格早期是把構成要件純粹看作是客觀性質的,即構成要件不包含任何規范和主觀的要素。對貝林格的觀點進行修正的是德國刑法學家麥耶爾。他反對貝林格將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絕對割裂開來的觀點,認為二者的關系就如同煙與火一樣。。麥耶爾認為,構成要件不光是行為的模式,同時也是行為的違法性質的推定模式。他指出構成要件原則上是純客觀的,是沒有價值判斷的東西,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所以必須由純客觀、無價值的事由構成。但是在構成要件當中卻存在有規范的要素和主觀的要素,它們是違法性存在的根據,違法性以它們的存在為前提。這樣,原來構成要件的單純形式性質就開始與行為的內部屬性發生聯系,原先說中的單純客觀構成要件從此開始向具有某種實質意義的方向發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構成理論
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是梅茲格,其新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在批判貝林格和麥耶爾的犯罪構成理論上發展起來的。麥茲格認為,廣義的構成要件是指一切成立犯罪的條件,即可罰行為的整體,包括責任、違法等屬性在內,這就“意味著構成要件就是整個犯罪本身”。它把構成要件的內涵實際已經擴大到整個犯罪論體系自身了。麥茲格著重的并不是這種廣義的構成要件而是仍然專門指狹義的構成要件,而這種內容只是被規定在分則條文中。麥茲格此時已經基本跳出貝林格與麥耶的框框,主張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實在根據,認為構成要件與違法性是完全結合在一起的,“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卻事由,即是違法行為。從而,記述符合這樣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之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對刑法上重要的行為之違法性的存在是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的。即它是違法性的妥當根據,是實在根據”。不過,麥茲格提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卻事由即是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不過是違法類型,這在某種意義上似乎把構成要件取消了。因為構成要件變成被類型化的違法的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是獨立的犯罪成立條件。
(三)目的主義的犯罪構成理論
二戰以后,形成了以目的行為論為中心建立起來的犯罪構成理論。這一理論的代表學者是德國刑法學家威爾澤爾、日本的木村龜二等人。這一理論開創了西方刑法理論的新紀元。他們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主要有兩點:一是不滿麥茲格將主觀違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個別情況的相對保守的理論體系,主張一切犯罪之構成要件中均含有主觀的因素,即不把故意和過失列入責任的范疇而是把它們作為行為的主觀要素包括在構成要件之內。二是提出新的違法觀,認為違法性不僅是對所侵害法益或結果的否定評價,而且也是對行為者所實施的行為的否定評價。西方刑法雖然在啟蒙主義刑法理論基礎上建立行為犯罪觀,但是其基礎的行為理論一直很薄弱,長期以來基本是自然行為觀或者叫做因果行為觀。這種行為觀的基本特征是把人的行為視作自然屬性的東西,其中基本沒有灌入人的主觀精神內涵,忽視了行為當中應當具有的基本特性——目的性。構成要件過去的發展基本都是建立在自然行為觀之上的,這是構成要件的純客觀屬性最基本的理論依據。威爾澤爾則是在新的行為觀之上試圖建立新的構成要件體系。他們把行為理解為包含主觀意志內容及其客觀外在表現的統一體,因此就把行為看成是主客觀方面的統一體。這樣,構成要件理論就找到了把行為的主客觀屬性統一在構成要件當中的新的理論支撐點。在違法性方面,目的行為論從行為的本質出發,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故意和過失是主觀違法要素,因此需要把違法性在對客觀侵害的否定評價之外,還要更重視對行為者進行評價,更加強調“人的違法性”,把行為的違法性與一定的行為人相聯系進行評價。這種構成要件觀由于其改變了行為的基本觀念,把目的等主觀概念引入了過去長期單純物質化的行為概念之中。
另外,值得提的是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構成理論,他認為“構成要件在將行為的違法性加以類型化的同時,也要將行為人的道義責任類型化,還要將違法并且有責的行為中具有可罰性的行為用法律概念加以規定.構成要件是違法并且有道義責任的行為的定型”。另外,他還認為構成要件在刑事訴訟中也具有重要的機能,“唯刑事訴訟的這種內部結構.中的超越性的指導觀念,或者應當叫做‘指導形象’的,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論
英美法系沒有構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構成要件理論為其犯罪論組成內容,其犯罪論體系也不以構成要件為理論支撐點。但是研究者為了方便,有時也將其犯罪論體系冠之以犯罪構成的名稱。有學者認為就刑法的共同性質來說,不論哪種刑法理論的犯罪論體系,其性質和功能都是認定犯罪成立的學說。因此也把英美法系的有關犯罪成立的理論框架在此做了歸納與分析。這樣無疑的是方便了和大陸法系的理論進行比較。英國學者的觀點認為英國刑法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客觀情況這兩方面決定犯罪是否成立的。
他們的理論認為“要確認有罪時必須證明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外部行為,第二是被告的心理狀態”,并將兩者習慣稱為“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所謂外部行為,主要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表現出來的情況及其具體形式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謂心理狀態,主要是指人的主觀思想方面的內容,他們通常稱之為犯罪意圖,其內容較廣,一般包括“故意、放任和明知是犯罪”這三種情況。從此簡單介紹可以看出,英國刑法對犯罪的成立主要是分別從客觀與主觀兩個方面作不同建構的,如果行為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就能夠成立犯罪。如果缺乏其中一種因素,就不成立犯罪。在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組成因素中,雖然各種具體組成因素的內容可以與大陸法系有某些方面的細微不同,對成立具體犯罪所起的作用也有不同,但是在它們都是組成犯罪的必要因素這一點上卻是相同的。在這一點來講,英國刑法與大陸刑法并沒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根本區別。其定罪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同大陸法系一樣,先從客觀上的現實表現形式與內容分析其屬性,如能夠成立犯罪類型的行為,就再在此基礎上繼續分析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責任和必須追究其責任,如果主客觀兩方面內容都能各自符合,就可完成定罪的過程。造成兩大法系這些相同之處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們都是以行為犯罪觀作為犯罪的實質內容,因此必然在理論上也都要把客觀行為的內容性質與人的主觀活動內容和性質通過某種方式聯系在一起。
在共同的行為觀這種認識基礎上,他們必然都會把具體行為拆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然后再對其中的不同內容作各種適合本國實際的理論解釋,根據實際需要認定犯罪或者責任。
美國刑法雖然基本是由英國刑法發展來的,但是也有其特點。美國刑法的犯罪論體系可稱為“犯罪構成雙層模式”。第一層次是犯罪本體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態兩方面內容,第二層次是責任充足條件,指諸種合法辯護的排除。犯罪本體要件是刑事責任的基礎,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這兩方面內容。”“要成立犯罪除應具有犯罪本體要件外,還必須排除合法辯護的可能,即具備責任充足條件。在理論結構上,犯罪本體要件為第一層次,責任充足要件為第二層次,這就是美國刑法犯罪構成的雙層模式”。
如果按照大陸刑法的眼光來分析英美法系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結構,可以說其本體要件基本是構成要件的內容,即客觀行為及其主觀狀態,也就是行為的客觀面和主觀面,這基本上就已經把犯罪行為統一在一個理論范疇之內;而所謂責任充足條件,其實只是有關刑事訴訟上的一些有關責任方面的辯護具體內容,是訴訟活動中辯護理由的總結和上升后演化的實體范疇,有些類似于大陸法系中違法論和責任論中的違法及責任阻卻事由的內容。所以,即使按照美國刑法自己的體系來分析,其犯罪體系第一層次中犯罪主要部分也已經是把犯罪的主客觀兩方面內容基本規定完結,只不過在責任部分繼續排除更多的一股性質符合而具體個人無刑事責任的情況而己。
應當說這其實與大陸法系在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后繼續需要在違法性和有責性方面的排除沒有什么很大的本質差別。因此總的來說,其在組織結構上亦有自己特色,但法律原則實際仍然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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