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本位”是“法應當以權利為其起點、軸心或重心”的簡明說法。“權利本位”觀念的具體表述是各種各樣的,在此摘引幾段論述為例:“在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達的現代社會,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從憲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權利規定都處于主導地位,并領先于義務,即使是刑法,其邏輯前提也是公民、社會或國家的權利…。”“權利構成法律體系的核心。法律體系的許多因素是由權利派生出來的,由它決定,受它制約。權利在法律體系中起關鍵作用。在對法律體系進行廣泛解釋時,權利處于起始的位置:權利是法律體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環節,是規范的基礎和基因。
2.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沒有人因為性別、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況而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在基本權利的分配上受歧視。(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3)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他人的權利給予應有的承認、尊重和保護。(4)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為公民有權利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
3.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特殊聯系
一方面,權利是義務的邏輯前提,決定著義務的內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權利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性之中,離開義務,權利就成了一個絕對的、單純的“異己”,也就失去了本位的性質。
4.揭示了權利的起點、軸心或重心位置
“權利本位”所揭示的是在某個國家的法律規則整體中,即在法定權利和義務的系統中權利的起點、軸心或重心位置,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或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5.反映了人們之間的平向利益關系
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予以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及權利主體根據法律作出選擇以實現其利益的一種能動手段。與權利相對的是義務。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的、權利相對人應當適應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而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主體的權利通常是通過權利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實現的。權利相對人之所以履行義務,則是因為他相信與之相對的權利主體已經或以后會履行同樣的義務,自信作為法律關系另一極的主體,他有正當和合法的資格要求對方履行與自己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
6.表達了一種價值主張和法律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活動應以權利為本位,各級各類法律工作者和全體人民應當普遍地樹立權利本位的觀念。
二、目前高校學生權利的認識偏差
高校學生具有特殊的雙重身份,一方面他們擁有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作為高校的受教育者,擁有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是權利本位理論下的權利主體,他們的基本權利的分配不受歧視。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高校學生的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高校學生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僅受法律規定的限制,還受高校管理權力的限制。高校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權利主體,以權利為起點、軸心或重心位置,是對絕對支配權為標志的“權力本位”的反抗,表達了一種更為先進的價值主張和法律需要。但是高校學生容易對自身的權利認識產生一些偏差。一方面,他們有可能認為“個人權利本位”、“個人利益至上”,強調自身個體的權利,而對集體的權利、社會的權利和國家的權利避而不談,從而導致個人主義盛行。另一方面,很有可能使一部分高校學生過分強調自身的權利而忽視自身的義務。他們認為權利本位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權利和義務沒有什么相關性。在對權利和義務的認識上,他們看不到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
三、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
1.保障理念
(1)以生為本。在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中,始終不能離開“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被譽為“終生校長”的梅貽琦先生明確主張:“辦學校,特別是辦大學,應有兩種目的:一是研究學術,二是造就人才。”高校永遠不能回避培養人才的基本職能。圍繞培養什么樣的人才和怎樣培養的問題,高校一定要按照教育方針、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掌握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積極主動地運用恰當的方法,引導學生成長,以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優秀人才。“以學生為本”的價值取向就是高校需要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學生觀”,有意識地改善學校的育人環境,營造尊重學生、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有利于他們身心健康成長的文化氛圍。
(2)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高校的一個重要特色,與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密切相關。自主管理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民主治校。民主治校即大學所有成員或成員代表參與學校管理,或參與管理的某個環節或管理的全過程,包括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組織形式包括全校教師大會、理事會、校務評議會、學術委員會及各種專業委員會,為一種大會制及委員會制的治校模式。
(3)依法規范。隨著依法治國在全社會已經或正在成為一種共識,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已經成為一種迫切的需求和應 有的回應。在依法規范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程序正當。從法律學角度來看,主要體現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步驟做出法律決定的過程。其普通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二是責任管理。責任高校管理原則是全部高校管理法產生的基礎,是貫穿所有高校管理法規的核心和基本精神。沒有法律責任,就沒有高校管理法治化。
三是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對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設非常重要,失去司法審查作為最終保障的任何民主制度最后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4)正義程序。在高校管理中,正義程序主要是針對瑕疵程序設置的。高校對學生管理的瑕疵程序表現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義務、不履行告知義務、不聽學生陳述或申辯、遺漏法定程序、違反時效制度、違反回避制度六個方面。正義程序的設置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學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步驟上要有相對人的參與,要能體現學校行政機關與學生的平等性和協議性,這體現正義的平等分配原則。
第二,因為學生在學校行政這一特別權力關系中始終處于弱勢的地位,所以,學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方式上應當體現對學生合法權益的照顧,這體現正義的差別原則。
第三,學生管理程序中的順序應當體現學校行政機關權力合理有效的制約,這體現正義的矯正原則。
第四,學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時限上應當體現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正當照顧和學校行政機關權力的適當限制,這體現正義的差別原則和矯正原則。
2.保障措施建設
(1)高校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建設
第一,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第二,學生訴訟制度。高校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為兩種: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一方面由于高校的管理權能否接受司法審查頗具爭議,致使大量的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問題的權利糾紛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另一方面由于學生狀告母校的社會輿論壓力大而致使訴訟難以進行。
第三,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教育行政復議是指受教育權人認為具有教育管理職能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由受理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2)其他的學生維權制度建設
第一,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種便捷、公正、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它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強的特點,對化解特定糾紛具有無可替代的優越性。高校教育糾紛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特別適合由仲裁機構來裁決。仲裁解決教育糾紛,具有簡便、迅捷、成本低和公正性強的優點。在解決教育糾紛時,獨立的教育仲裁組織和公正、中立的仲裁規則必不可少。
第二,學生聽證制度。它是指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被處分學生的陳述、申辯、質證或學校在制定有關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時征求學生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
第三,教育調解制度。教育法律糾紛的調解,應該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對相應的教育法律糾紛進行協商解決矛盾的法律制度。教育調解制度具有高效公正的特點,因為該制度下的委員來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環境之中,對教育糾紛的調解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同時也提高了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法律修養。
(3)外部制度環境建設
第一,加強教育法律監督。教育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教育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也包括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教師的教育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從我國高等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力度是不夠的,一部分教育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給侵犯高校學生權利提供了條件。
在教育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一般性原則,如職權法定原則、行政均衡原則及行政正當原則。另外,基于高校的特殊性,在高校行政執法中須遵循一些特殊原則,如保護學術自由原則、保護受高等教育權原則等。
行政執法作為一種執行“法”的活動,首先必須有被執行的“法”即執法依據。高等教育的行政執法依據分為高教行政法律規范、高教行政規范、高校校紀校規。另外,在高教行政執法依據發生沖突時,應遵循下列規則:就高不就低的規則,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則,特定區域(范圍)適用的規則、呈請有權機關裁決的規則。
3.權利認識的教育導向
(1)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
任何社會都必須授予社會成員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然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法律規定人們的權利,既是對人們行為自由的資格、能力可能性的認可,又是對這種行為自由的性狀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賦予人們以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人們行為的絕對自由。因此,權利必然與義務緊緊相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2)法律理論知識教育
盧梭曾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法律理論教育過程中,不僅需要傳授系統的法律知識,而且還要讓學生對專業的法律有了解的過程。
(3)培育以權利意識為核心的法律情感
當高校學生能認識到“為權利而斗爭是對自己的義務”、“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的時候;當個人的動機“從單純利害打算的最低階段開始為權利而斗爭,駛向主張人格其倫理生存條件的更理想階段,最后達到實行正義理念的高峰的時候,以權利意識為核心的法律情感便會形成。這種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會公眾出自內心的、對法的真誠的信仰,這種信仰是一種類似宗教信仰般的情懷。在這種信仰中,人們對法律明顯地沒有那種敬畏的距離感,而有的只是由這種信仰所產生的歸屬感與依戀感,由此才激發了人們對法的信仰、信心和尊重,并愿意為之獻身。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