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民法論文發表了民法典編纂下的網絡虛擬財產研究,論文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探討,以期對網絡虛擬財產研究工作有所裨益。那么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呢?論文介紹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并進行了屬性的界定。
[摘要]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網絡虛擬財產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各類糾紛也越來越多,歸根究底在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研究存在分歧。由于民法總則《草案》的出臺,民法典編纂程序正式啟動,《草案》首次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的范疇,網絡虛擬財產再一次成為討論熱點。本文在此背景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進行探討,闡述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民法論文發表,網絡虛擬財產,物權,歸屬權
1引言
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編纂工作在經歷了前期充分的準備和探討研究之后正式啟動。2016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正式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意味著已經實施將近三十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即將步入歷史,而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程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其中,《草案》第一百〇四條規定了: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草案》,網絡虛擬財產將正式成為權利,納入民事權利客體的范疇。但此次規定只是增加了權利客體的種類,肯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民事權利客體地位,但如何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和確定歸屬問題,來解決由此引發的諸多糾紛,仍需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深入研究。
2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
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一個建立在網絡平臺上的全新世界開始與人們現實生活緊密相連,我們進入了一個以互聯網為媒介的電子商務時代,網絡虛擬財產也應運而生。最為廣大網友熟知的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游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如游戲賬號、游戲幣、裝備等。但網絡虛擬財產不應僅僅局限于此,還應包括虛擬社區中和其他存于網絡中的虛擬財產,如微信、微博、QQ等賬號,電子郵箱等虛擬財產[1]。無論是游戲財產還是其他網絡賬號財產,這些網絡虛擬財產都存在著一些共性。首先,虛擬財產的本質是一種數字記錄。無論是通過電子、電磁或者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都是將信息按照二進制編碼通過存儲介質中的0、1兩種不同物理表達來實現存儲的。其次,虛擬財產依托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網絡技術服務而產生。如淘寶網店,只有在淘寶網搭建的服務平臺上開設的店鋪才能稱之為淘寶店鋪,脫離了這個平臺開設的店鋪,都不是淘寶網店。因此,從廣義范圍來說,虛擬財產是數字化環境下民事財產權客體的總稱。
3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
虛擬財產產生于數字世界,但并非所有數字世界上的信息資源都能成為虛擬財產,應當將虛擬財產與一般性的數字資源區分開來,如網絡新聞、數據傳輸、搜索引擎等,這些都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范疇[2]。網絡虛擬財產也要同其他財產類型的網絡化形態區分開來,如網上銀行中的電子貨幣,就算權利人無法通過電子貨幣進行交易,也不影響其對于相對應的實體貨幣的權利享有。因此,數字資源要想成為虛擬財產必須滿足以下特征。
3.1虛擬性
實在,是真實的存在。虛擬,是相對于實在的一種概念,是指雖然沒有實際的事實但在事實上或效果上存在。虛擬財產首先依托虛擬數字世界存在,這是虛擬財產產生與存在的根基,同時,這種虛擬數字世界又是由附著在大型存儲器及無數計算機的網絡空間中的0、1二進制編碼構成的虛擬數據組成,這就將虛擬財產同其他財產類型的網絡化形態區分開來。當今社會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造就了越來越多的財產類型網絡化,如在網上銀行應用之前,人們只能通過柜臺或者ATM機取錢轉賬,而現在只需要打開網絡,登錄網上銀行,就可以便捷快速的操作,但是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并不屬于虛擬財產,因為其存在和產生的依據是實體貨幣。
3.2排他性
特定的虛擬財產是只有權利人占有并排除他人控制的。如一個微信賬號,一般都是由權利人所有,由權利人掌握自己的賬號和密碼,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或妨礙權利人使用的法定義務,如有盜號或者其他侵權的情形,權利人能夠根據相關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3.3價值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獲得不是憑空而來,仍然需要個人通過付出勞動和實際財產的投入,有的甚至是個人原創性的創造勞動和實際金錢的繳付,這都賦予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性。
3.4互聯性
虛擬財產的這一特點是由互聯網絡規則所決定的,特定的虛擬財產能夠為多個互聯網絡用戶訪問、體驗、瀏覽。如微博,相對于微信和QQ有著更為開放的網絡空間,只要搜索關鍵字,就有可能搜索到某個人的微博,進而進行訪問和瀏覽,并且可以通過轉發、評論等方式進行互動,這種特征能夠實現憑借網絡聚集效應提升虛擬財產價值的效應。
4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界定
4.1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物權
由于之前的民法并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屬性問題進行界定,而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的解釋頗有爭議,因此學界有著知識產權客體說、債權客體說、物權客體說、一種兼容物權、債權性質的新型財產權客體說等不同的觀點。《草案》第一百〇四條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了物權的范疇,認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根據《草案》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是物權的界定,網絡虛擬財產不僅滿足物的特征,同時也滿足物權的特征。物是獨立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所支配的存在。網絡虛擬財產存在于網絡,能夠滿足人們的物質、精神生活需要,同時又被人所支配。同時,網絡虛擬財產同時擁有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并能夠為人們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是物權。但是,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并不能完全解決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探討。
4.2網絡虛擬財產歸屬難題
隨著互聯網和現實生活的緊密聯系,微信、微博、QQ、淘寶、網絡游戲等一個一個虛擬產品成為每個人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部分,成為人們重要的“財產”,當一個虛擬產品被融入了更多的現實生活元素之后,人們就開始考慮這些賬號以后的問題,甚至曾有人提出過,如果去世之后,自己的QQ號歸屬誰?而在司法實踐中,離婚之后虛擬財產如何分割、淘寶店鋪繼承的案例層出不窮。這都迫切要求明確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在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權問題上,無論是在學術研究中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很大的分歧,基本可歸納為兩類:一類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而用戶僅有使用權;另一類觀點相反,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歸屬于用戶個人。如果虛擬財產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那么對于虛擬財產網絡服務提供商有所有權,可以自主處置虛擬財產,用戶在遇到網絡服務提供商隨意刪除、凍結、查封賬號和虛擬財產的情況,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虛擬財產歸屬于用戶個人,那么就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商一旦運營一款網絡游戲或者一項網絡服務,就面臨無法終止服務的困境。并且傳統物權是所有人能夠直接使用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網絡虛擬財產如果屬于用戶個人,就無法滿足物權的條件。比如一款網絡游戲,網絡服務提供商需要預先設定虛擬物品的屬性、價值,而游戲玩家總是需要依照預先設定的規則行事,用戶在虛擬財產的創造、分配、使用過程中都受制于網絡服務提供商,這種情形下,網絡虛擬財產究竟歸屬于玩家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就成了爭議焦點,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
4.3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探討
在研究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時,可以通過對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的再研究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不僅要考慮到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用戶的利益。因此,網絡虛擬財產上存在的物權是一種他物權觀點[3]。網絡虛擬財產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用戶作為用益物權人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有的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和要求[4]。用益物權的核心是對物的利用,而網絡虛擬財產也強調用戶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利用,用戶也可以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一定使用權上的交易申請,同時用戶能夠憑借網絡虛擬財產他物權的性質,正常的使用這些虛擬財產,所有人也就是網絡服務提供商不能隨意地干涉用戶正常使用這些虛擬財產[5]。對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用益物權,既能解決網絡服務提供商難以維持管理、服務平臺的問題,又能解決用戶難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他物權,能夠同時兼顧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用戶的利益。結合上述,針對兩種不同的意見,把網絡虛擬財產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由網絡服務提供商享有所有權,這樣能夠更好地平衡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用戶之間的利益。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用戶之間其實存在的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雙方之間存在這一種合同關系,網絡服務運營商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并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護、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而用戶在享有服務的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遵守相關的義務。從目的上來說,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不是一種免費行為,網絡虛擬財產是服務的一部分,歸根究底是要實現營利的目的,無論是淘寶網為淘寶店主提供網絡交易平臺,還是各大網站為用戶提供免費郵箱服務,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從中獲得利益,如果將網絡虛擬財產歸屬于用戶所有,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投入不能得到回報,也不利于對網絡平臺的管理。
5結語
《草案》的公布,網絡虛擬財產將正式成為一項權利。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客體的范疇,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也滿足了互聯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需求。本文研究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為網絡服務提供商,而用戶在此基礎上享有網絡虛擬財產的用益物權,為當前實踐中的各種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提供一個解決思路。
參考文獻:
[1]陳源.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與保護[J].法治與社會,2011(10).
[2]王竹.《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則[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5).
[3]劉明.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研究[J].社會科學研究,2015(2).
[4]楊立新.王中合.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則[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12).
[5]刁勝先.蔡旋滔.劉仲秋.信息社會背景下的民事權利客體之解讀與重構[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9).
作者:景琳婕 單位:河南財政金融學院
推薦期刊:《福建法學》創刊于1982年,是由福建省法學會主辦的一部季刊,正文語種為簡體中文,出版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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