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法律碩士論文發表了終身監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終身監禁是一種法律上的刑法,論文介紹了其司法定位和司法適用以及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關于終身監禁的具體裁量方式以及執行方式,未來將為終身監禁適用于其他罪名以及替代死刑和廢除死刑提供寶貴的經驗。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對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進行了修正,終身監禁制度首次出現在我國刑法中,這是我國刑法發展過程中重要的一步,同時也引起了學界和民眾對這一改變的關注與討論,也對終身監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產生了些許疑惑。文章通過對于終身監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的論述,有利于使民眾對終身監禁制度有更加清晰的理解和認識,同時使人民群眾看到黨和國家反腐的信心與決心。
[關鍵詞]法律碩士論文,貪污罪,終身監禁,刑法體系,裁量方式
貪污犯罪一直是國家和人民關注的焦點,對貪污犯的懲罰時刻吸引著民眾的關注。在十八大之后,黨和國家對貪污腐敗犯罪進行了嚴厲的打擊,為數眾多的貪污腐敗官員紛紛落馬,在這當中,還有不少人是黨政軍之中的高級干部?!缎谭ㄐ拚?九)》對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進行了修正,我國刑法中首次出現終身監禁制度,這是我國刑法發展過程中重要的一步,同時也引起了學界和民眾對這一改變的關注和討論。
一、我國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
終身監禁制度的概念在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表述都會存在區別,并不存在明確固定的答案,有的地區稱之為終身苦役、終身拘禁,而有的地區則稱之為無期禁錮、終身監禁或者無期徒刑。比如我國香港特區將其稱之為“終身監禁”,新加坡將其稱之為“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韓國和日本稱之為“無期禁錮和無期懲役”。雖然稱謂有所區別,但是它們都具有這樣三點特征:(1)犯罪分子的自由被剝奪,并被羈押在一定的設施里,與沒有剝奪自由的刑罰相區別;(2)犯罪分子是被終身剝奪自由,即從宣判之日起一直到其自然生命的結束,與各種有期自由刑相區別;(3)在大多數國家里,犯罪分子都會被強制進行勞動。在英美法系中,終身監禁作為一種監禁刑,通常是指將犯罪分子監禁終身,對其進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并直至死亡的刑罰,通常適用于較為嚴重的犯罪。但實踐中,犯罪分子一般被減刑、假釋或者赦免,是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的刑罰。譹訛按照國際刑法學界的觀點,終身監禁指的是對罪犯分子的終身自由進行剝奪,并將其監禁在一定場所內的刑罰。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們大致可以對終身監禁進行四種方式的分類。第一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終身監禁在刑法分則中被規定為個罪的不同法定刑表現方式,劃分為絕對型終身監禁和相對型終身監禁。第二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終身監禁的執行是否需要進行勞役或勞動,將其劃分為勞役型終身監禁和禁錮型終身監禁。第三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有可能獲得釋放,將其劃分為可變更型終身監禁與不可變更型終身監禁。第四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終身監禁與死刑的關系,將其劃分為替代型終身監禁與選科適用型終身監禁。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結合上述四種分類方式及國際刑法學界的觀點,筆者認為,我國終身監禁是指由法官進行裁量,剝奪罪犯分子的終身自由,不得減刑和假釋,并將其監禁于一定場所進行勞役的刑罰。
二、關于終身監禁制度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的疑惑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終身監禁是第一次正式出現于我國的刑法之中,雖然人們對其并不陌生,甚至耳熟能詳,但是對于終身監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還是存在著一些質疑,總結一下主要有五個問題:(1)我國刑法中此前從來沒有終身監禁的概念,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現,其是否為新增的刑種;(2)終身監禁往往被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被討論,這次新增后其與我國死刑制度的關系是什么;(3)終身監禁制度與我國刑罰體系中無期徒刑制度有眾多的相似之處,那么終身監禁制度與我國無期徒刑制度的關系又是什么;(4)《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將涉及溯及力的問題,哪些情況可以適用終身監禁;(5)終身監禁涉及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的情況,其在審判中的具體裁量方式及審判后的具體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三、終身監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司法適用
(一)終身監禁是否為新增的刑種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沒有對我國傳統的刑罰結構體系進行更改,增加終身監禁制度,因此,我國的終身監禁并不是一種新增的刑罰制度,也不是一個全新的刑種,而是在我國刑法總則確定的既有刑罰體系和刑罰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調度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無期徒刑執行制度的實有功能,僅適用于特定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裁量和刑罰執行特殊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15年8月29日新聞發布會》中介紹:“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應當強調的是,這種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的措施。”
(二)終身監禁與我國死刑制度的關系
雖然在以往終身監禁常常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被大家討論,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只是在貪污賄賂犯罪中增加了終身監禁,并沒有取消貪污賄賂犯罪中的死刑,因此它并不是我國死刑的替代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四月份出臺的司法解釋,死緩、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終身監禁這三者均是作為死刑執行方式而非獨立罪名存在,終身監禁制度只是依附于我國既有死刑緩期執行制度而存在的特殊刑罰措施。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終身監禁的存在依附于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其作為中間刑罰并且具有相應功能的最根本原因。終身監禁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純粹死刑緩期執行之間,是典型的中間刑罰。
(三)終身監禁與我國的無期徒刑制度的關系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我國的刑罰體系里面只有無期徒刑,并沒有關于終身監禁的相關概念。無期徒刑在我國,之前是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新中國在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典當中,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無期徒刑與死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一起設定為我國刑罰體系中的五種主要刑罰手段,而在刑法分則當中,規定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條文也將近20條。我國后來又頒布了一系列的單行刑法,其中規定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犯罪也不在少數。從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結合學者們對于無期徒刑特征的觀點,筆者認為我國無期徒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無期徒刑往往適用于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極大的犯罪分子,他們需要被關進監獄,同時又不應被判處死刑。由于無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因此對其適用的對象和適用的范圍都進行嚴格限制。(2)被判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須附加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3)被判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其具備勞動能力,都必須參加勞動,進行教育和改造。(4)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了減刑和假釋的制度,因此我國的無期徒刑并沒有實際意義上的“無期”,絕大多數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不會被關在監獄一輩子。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制度既有相同點,同時存在著顯著的區別。相同點表現在我國的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都屬于極端的自由刑,都適用于社會危害程度嚴重的犯罪分子;其次,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并將其監禁于一定場所進行勞動改造。不同點在于我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減刑或者假釋,而我國刑法規定終身監禁不得進行減刑和假釋;其次,我國的終身監禁只適用于貪污罪,而無期徒刑適用于眾多的罪名;雖然我國的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都適用于社會危害程度嚴重的罪名,但適用無期徒刑罪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往往要比適用終身監禁的貪污罪犯罪分子要更為嚴重;無期徒刑屬于我國刑罰體系中的五種主要刑罰之一,而終身監禁并不在這五種主要刑罰之中。清華大學的張明楷教授曾經提出,“終身刑與無期徒刑并非同一概念。”譼訛由于終身監禁制度不得減刑和假釋,因此與我國的無期徒刑相比較,其對罪犯懲罰的嚴厲性極強,這有利于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同時可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情感,提高了刑法的威懾力。
(四)終身監禁的溯及力
由于終身監禁與死刑立即執行相比要輕,與普通的死刑緩期執行相比要重,因此,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溯及力原則,《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后,對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犯貪污賄賂罪,依據修改前的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依據修改后的刑法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的,應當判處終身監禁;對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犯貪污賄賂罪,依據修改前的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依據修改后的刑法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的,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而不是終身監禁。
(五)終身監禁的具體裁量方式
作為新的特殊刑罰措施,法定終身監禁,必須以刑罰裁量特別措施與刑罰執行特別措施結合適用的方式實現。從一定意義上講,《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終身監禁,所依附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無期徒刑執行制度,都是既有的刑罰制度,其作為適用于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的專門刑罰措施,所具有的或所形成的新的刑罰處罰后果,只能通過特殊刑罰裁量措施與特殊刑罰執行措施相互結合、銜接適用的方式得以實現。特殊刑罰執行措施的含義,黃京平教授認為,主要指審判機關依法決定適用終身監禁的裁判生效之后,必須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才能獲得終身監禁的實際法律后果;若因法定事由沒有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則生效裁判的執行內容發生調整;若在無期徒刑執行階段,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則終止終身監禁的執行。譾訛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四月份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只要決定對貪污受賄罪犯罪分子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審和二審作出死刑緩期執行判決的時候,應當同時對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是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以后,再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來決定是否對其終身監禁。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和假釋。這顯示出終身監禁在具體裁量方式上的特殊性,其不像死刑緩期執行的限制減刑那樣在立法上通過累犯或者具體罪名進行了確定,而無須法官做出限制減刑的裁判,同時其不像傳統的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那樣,需要死刑緩刑期滿后由審判機關根據其服刑的具體情況再次裁判,而是在作出死刑緩期執行裁判的同時就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因此,當犯罪分子因貪污賄賂罪被判處終身監禁后,即使其在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時間里有重大立功表現,也不能在兩年期滿后減為普通的無期徒刑,而只能執行終身監禁。
四、結語
終身監禁之前一直是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在我國的刑法學界被大家在討論,這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終身監禁不是作為獨立的刑種,而是依附于無期徒刑執行制度而存在的特殊刑罰措施被寫進刑法,并且是在備受矚目的貪污受賄罪中,也是賺足了大家的目光。終身監禁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與死刑緩期執行的地位相似,都不是獨立刑種,都依附于某一主要刑種而存在。之所以首次寫進我國刑法是在貪污受賄罪中,筆者認為與我國如火如荼的反腐形勢有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不斷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與此同時,我國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也日益嚴重,貪腐金額越來越大,人員越來越多,級別越來越高,覆蓋面越來越廣,情節越來越惡劣,手段越來越復雜,嚴重危害我國的經濟、文化、政治環境以及社會主義發展的大好局面。中央領導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而從黨和政府十八大之后的反腐工作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在確實存在“腐敗問題越演越烈”的問題,雖然目前形勢有所好轉,但要守住這來之不易的反腐成果,并進一步強化,最終徹底改善我國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僅僅依靠黨和政府的反腐工作還不夠,還需要從法律層面,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針對當前的形勢做出調整,配合黨和政府的反腐工作?!缎谭ㄐ拚?九)》中增設的終身監禁,正是我國針對當前的反腐形勢做出的創新型調整。終身監禁首次正式出現在我國刑法之中,目前只適用于貪污受賄犯罪,但這開創性的一步,將可能對我國未來的刑法產生巨大的影響。廢除死刑的聲音一直從我國刑法學界中發出,由于民眾“殺人償命”等觀念以及我國具體國情的影響,對于是否廢除死刑,如何廢除死刑,何時廢除死刑的爭議從來沒有停止,終身監禁往往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被人們討論。貪污受賄犯罪相當于終身監禁的試點罪名。
作者:李晗 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推薦期刊:《行政法論叢》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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