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探討違規和違法事件中,旁觀者對不同社會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是否具有一致性,研究要求被試對三組不同身份匹配條件下(官員/普通人、富人/普通人以及官員/富人)的違規和違法行為進行責任劃分,結果發現,無論是對違規行為,還是對違法行為,人們對具有官員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最為嚴苛,對具有富人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其次,而對既非官員也非富人的普通人的責任歸咎則相對寬容,因而責任歸咎中具有明顯的身份效應。
關鍵詞:違規/違法行為,責任歸咎,身份效應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會對各種違規和違法行為做出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評價,并傾向于對行為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應受到的懲處做出自己的判斷,此類現象被稱為責任歸咎(blame)。研究者認為,責任歸咎是指個體指出或認定某人對特定事故、負性事件或其不良后果應負有一定的責任(Rundell&Fox,2002)。與對道德行為的單一的"對錯"判斷不同,責任歸咎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道德判斷(Malle,Guglielmo,&Monroe,2014),它包含四個基本特點:①涉及個體認知和社會交往兩個層面;②具有社會監管功能;③以社會認知為基礎;④需要一定的判定依據。此外,相對于道德研究領域的"對錯"判斷,責任歸咎是一個多維度的心理過程,通常被具體化為三個子成分:①對違規行為之不道德性的認知評價;②對行為者的情感性譴責;③對行為者實施處罰的期待或意見表達(Alicke,2000;Robinson&Darley,1995;A-mes&Fiske,2013)。
那么,人們憑借何種依據實現責任歸咎?既往研究較多地考察了行為者的意圖(Cushman,2008;Guglielmo&Malle,2010;Ames&Fiske,2013)和行為后果的嚴重度(Cushman,Dreber,Wang,&Costa2009;Young,Nichols,&Saxe,2011;Lench,Domsky,Smallman,&Darbor,2015)對責任歸咎的影響,發現人們傾向于對基于明確意圖或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不良行為給予更嚴苛的責任歸咎。例如,Ames和Fiske(2013,實驗1)的研究考察了行為意圖對責任歸咎的影響。該研究要求兩組被試閱讀主體內容相同的短文:"某公司的總經理Terrance以公司的名義做了一項風險投資,結果投資失敗,導致公司員工的獎金被大幅削減,并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研究者對材料中主人公Terrance的意圖進行了操作,告訴"有意"組的被試,Terrance事先就知道這次投資會失敗,他這么做的原因是他認為員工現在少賺點,今后就會更努力地工作,以創造更高的績效;但告訴"無意"組的被試,Terrance事先判斷該投資的成功概率較大,因不可控的因素導致投資失敗。然后,要求被試對Terrance從不道德性、責備和處罰三個方面進行責任歸咎,結果表明,相對于"無意"組,"有意"組被試對Terrance的責任歸咎更嚴厲。而關于行為后果影響責任歸咎的研究(Lench,Domsky,Smallman,&Darbor,2015)則要求被試閱讀另一則短文:"Red和Green站在立交橋上,約定兩人同時將一塊磚頭扔到被圍墻遮擋的橋下道路上,而且他們都很清楚這樣做的后果是有可能砸到路過的行人。
為了識別是誰的磚頭砸到了行人,Red扔的磚頭被涂成紅色,Green扔的磚頭則涂成綠色。結果其中一塊磚頭砸到了人行道上,但沒有傷及行人,而另一塊磚則砸中了一輛車,并砸死了車中一個人。"然后,要求被試判斷這兩人是否應承擔同等程度的責任,結果表明大部分人判斷砸死人者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此外,現實生活中,人們的不良行為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差異,有些行為(如"購票插隊")雖然違反公共道德規則,但并不違背明確的法律規范,而有些行為(如"偷竊")則不僅違反公共道德,而且觸犯法律。已有研究(李鵬,陳璟,王晶,李紅,2015)表明,人們在完成道德相關的責任判斷時更看重行為者的心理因素,而在完成法律相關的責任判斷時更看重行為的客觀后果,且有證據表明,相對于普通的違規責任判斷,人們在完成法律相關的責任判斷時,與有意識語義加工相關的左側背外側前額葉和額中回等區域的激活水平更高(Schleim,Spranger,Erk,&Walter,2011)。對此,有研究者認為,對違規事件的道德責任判斷與違法事件的法律責任判斷可能涉及不同的心理加工過程,前者是一種直覺性道德反應,而后者則需要考慮諸如法律條文等更多外部信息(Goodenough&Prehn,2004)。
與既往研究不同,本研究關注的問題是,人們對同一違反社會(道德或法律)規則的行為事件的責任歸咎會因行為者的身份不同而發生改變嗎?換言之,針對不同身份的行為者,人們所遵循的責任歸咎規則是否一致?設想一件交通事故:車主A由于超速駕駛撞傷了一名路人,且假定A可能是:①在政府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官員;②家庭擁有億萬財富的富二代;③某公司的普通職員。那么,人們對A的責任歸咎會因其身份不同而不同嗎?近年來,發生在官二代或富二代身上的負性社會事件被頻頻曝光,并引發了強烈的社會輿論。
例如,對于河北"我爸是李剛"案、杭州官二代飆車致死案、北京軍隊"明星"之子輪奸案等等案件,公眾和輿論對當事人的討伐和譴責聲明顯高過引發同類事件的普通人。此類現象提示,不同權力和財富地位的人犯有同樣錯誤時,人們似乎對擁有更高權力或更多財富的人做出更嚴苛的責任歸咎,乃至社會輿論基于此類現象提出所謂"仇官仇富"心態的概念。然而,迄今為止,僅有兩項早期文獻探討了角色責任對工作事故或違法行為責任判斷的影響。其中一項研究(Kanekar,Dhir,Franco,Sindhakar,,Vaz,&Nazareth,1993)考察了角色責任(藥品部副經理/藥品擺放員)對工作事故責任判斷的影響,發現人們對高地位者工作差錯的責任歸咎和懲罰意愿的強度更高;另一項研究(Black&Gold,2008)則考察了角色身份(公交車司機/醫生)對違法(強奸)懲罰嚴苛度的影響,發現人們對醫生的責任歸咎更嚴苛??梢?,針對責任歸咎是否具有身份效應的問題的系統探討尚未展開(參見Malle,Guglielmo,&Monroe,2014)。
身份(identity)或社會身份(sociali-dentity)通常被用來指代個人所歸屬群體的特性、性質或內容以及描述個體所在群體特性的方式(Ellemers,Spears,&Doosje,2002)。個體在社會現實中扮演著各種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被賦予不同的行為期待。當個體在角色扮演過程中,將其特定的角色行為固化為其行為特性時,便被認為賦予了某種社會身份(如:城管員vs攤販,老板vs打工者,官員vs百姓,富人vs窮人等等)。研究者認為,社會身份具有三個基本含義:①它定義了誰與誰相似以及誰與誰不同;②特定的身份為群體內成員所共有,是其成員行為的共同基礎;③特定身份的意義是群體內成員過去和現在共同塑造的結果(Reicher,Spears,&Haslam,2010)。大量研究表明,社會身份調節著人們廣泛的行為(參見:吳小勇,楊紅升,程蕾,黃希庭,2011;辛素飛,辛自強,2012)。
盡管有關社會身份影響責任歸咎的研究文獻極其少見,但近期有關道德判斷的研究發現,行為者身份或地位是影響道德行為"對錯"判斷的重要因素。例如,有研究者(Fragale,Rosen,Xu,&Merideth,2009)發現,人們對高地位者行為評價時表現出"結果放大器"(outcomeamplifier)傾向,即相對于低地位者,人們認為對高地位者的善行應給予更高嘉獎,而對其惡行應遭致更嚴厲的懲罰。也有研究(Vandello,Mich-niewicz,&Goldschmied,2011)發現,在對群體性暴力沖突做道德判斷時,人們對強勢群體行為的道德評價更低。此外,行為者身份所隱含的隱蔽性信息(如財富或學識)也可影響人們對其行為的道德評價。例如,研究者發現,相對于不富有個體或企業,當富有個體或企業做出欺詐等不道德交易行為時,人們對后者的道德評價會更加苛刻(DeBock,Vermeir,&Kenhove,2013);當判斷者根據行為者身份推測出其事先知曉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不良后果(即所謂"明知故犯")時,人們對其不良行為的道德判斷也更為嚴苛(Gilbert,Tenney,Hol-land&Spellman。,2015)。這些研究均表明,當個體擁有相對優勢的社會身份時,人們傾向于對其做出更加嚴苛的道德判斷。
由于道德"對錯"判斷是責任歸咎的基礎性認知過程,筆者推測,社會身份同樣會影響更加復雜的責任歸咎過程。本研究旨在考察違規和違法事件中,行為者身份信息對旁觀者責任歸咎的影響,以檢驗人們對不同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是否具有一致性。實驗要求三組獨立招募的大學生被試分別閱讀一組官員/普通人、富人/普通人或官員/富人做出同樣的違規或違法行為的故事材料,然后針對每則故事在三項目7點量表上對行為者做出責任歸咎判斷,以考察被試對不同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的一致性問題。
2方法
2.1被試
通過廣告招募方式在某高校招募獨立的三組實驗被試,其中"官員/普通人"組被試39名(男性15名,女性24名),其年齡在17~23歲之間(M=19.78,SD=1.15);"富人/普通人"組被試40名(男性17名,女性23名),其年齡在18~25歲之間(M=19.98,SD=1.31);"官員/富人"組被試38名(男性16名,女性22名),其年齡在17~24歲之間(M=18.93,SD=1.13)。各組被試此前均未參加過類似的或有關道德判斷研究的實驗項目,且均未參與過本研究為獲取適當的實驗材料而開展的預研究評定項目。為控制被試家庭成員(如父母)的權力地位和家庭富有程度對因變量評定結果的可能影響,在招募過程中已排除來自富人或官員家庭的潛在被試。
2。2實驗材料
2.2.1身份信息的確定
本研究的主要自變量是違規/違法事件材料中行為者的身份(即"官員"、"富人"和"普通人"),為凸顯這三類不同身份的行為者在故事中的逼真感,以增強被試對故事的可信度,筆者將故事中行為者的身份具體化為"某市級政府的官員""某商業集團的老板""某小公司的普通職員",作為分別指代"官員""富人""普通人"身份的3個樣例。為檢驗被試對身份樣例指代"權力"和"財富"身份的可識別性,請39名大學生(男性17名,女性22名)在1~10的"主觀社會階層階梯量表"(theMac-Arthurscaleofsubjective,;Adler&Stewart,2007)上分別對"某市級政府的官員""某商業集團的老板""某小公司的普通職員"三種身份樣例的權力和財富層級進行評定,所評定的層級越高,代表被評定者越有權力或越富有。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顯示,對三種身份樣例權力層級的評定差異顯著(F(2,76)=132.87,p<0.001),其中對官員樣例(M=7.87,SD=1.28)的評定層級最高,富人樣例(M=6.15,SD=1.14)次之,普通人樣例(M=3.69,SD=1.32)最低(ps<0.001);三種身份樣例財富層級的評定差異也顯著(F(2,76)=169.46,p<0.001),其中富人樣例(M=7.67,SD=0.84)的評定層級最高,官員樣例(M=6.38,SD=1.07)次之,普通人樣例(M=4.08,SD=0.98)最低(ps<0.001)。這一結果表明,大學生可通過這三種身份樣例有效識別"權力"身份和"財富"身份。
2.2.2違規/違法事件責任歸咎評定
問卷本研究的因變量檢測材料為自編"違規/違法事件責任歸咎評定問卷"。該問卷的結構由三個部分構成:①責任歸咎的刺激材料(違規/違法事件);②刺激材料與行為者身份的匹配;③責任歸咎評定項目。
(1)違規/違法事件材料的篩選。為保證實驗材料的生態效度,通過網絡搜索,篩選出近年來國內的熱點社會新聞事件,作為改編的素材。篩選與改編違規違法事件材料的原則為:①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②剔除過于極端的負性社會事件(如殺人);③用80~90個漢字對事件做出充分而清楚的描述。同時,為使三種身份樣例與違規/違法新聞素材獲得最佳匹配,由3名心理學研究生對這些新聞素材與三種人物身份的可匹配性進行集體討論,刪除匹配性較低的素材,共獲得9則違規/違法事件材料(婚禮鬧伴娘、毒打流浪漢、高空拋花瓶、掌摑快遞員、抽煙不聽勸、涂刻古文物、插隊反罵人、超速后撞人、毆打女護士),然后請119名大學生(排除來自富裕家庭和官員家庭的被調查者后剩余96名,其中男性47名,女性49名)在7點量表(1=可能性極小;7=可能性極大)上分別評定了這9則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每則事件與三種身份樣例匹配后發生的可能性。
首先,要求被試在無任何行為者身份信息的情況下,評定每個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結果表明,除了"婚禮鬧伴娘"和"毒打流浪漢"外,被試對其余7則事件的發生可能性評定分數在4,45~5,74之間(1,29≤SD≤1,63),均在中值以上。據此,刪除"婚禮鬧伴娘"和"毒打流浪漢"兩則材料,保留剩余的7則材料。
其次,要求被試對7則行為事件與3種行為者身份匹配后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定,結果顯示,7則行為事件與行為者三種身份匹配后的發生可能性評定分數均介于2,50~4,57(1,496≤SD≤2,008),未見發生可能性極小的事件。以行為者身份為自變量,以每一事件發生可能性為因變量,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表明,6則事件的行為者身份效應均達到顯著水平(ps<0,05),唯"毆打女護士"的身份效應邊緣顯著(p=0,09),表明事件的發生可能性與行為者的身份有關。
對上述事件的內容分析表明,"高空拋花瓶"、"涂刻古文物"、"插隊反罵人"三個行為事件主要屬于道德范疇,而不涉及法律問題,故命名為"違規"行為;而"掌摑快遞員"、"抽煙不聽勸"、"毆打女護士"和"超速后撞人"四個行為事件不僅嚴重違反道德,而且明顯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如,"抽煙不聽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五條之規定;"掌摑快遞員"和"毆打女護士"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超速后撞人"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故命名為"違法"行為。為與"違規"行為事件數量保持對等,刪除"超速后撞人",保留其余三個行為事件,與前述三個"違規"行為事件共同構成"違規/違法事件責任歸咎評定問卷"的測驗材料。
(2)違規/違法事件材料與行為者身份的匹配。將上述測驗材料與行為者不同身份(分別以"某市級政府的官員"、"某商業集團的老板"和"某小公司的普通職員"為官員、富人和普通人身份的樣例)匹配,制作成A("官員/普通人"組)、B("富人/普通人"組)和C("官員/富人"組)三套"違規/違法事件責任歸咎評定問卷",每套問卷又分為兩個測試版本,每個版本的測驗材料完全相同,但其與行為者身份的匹配模式不同。以A問卷為例:A1版本中的3則材料與"官員"(某市級政府的官員)匹配,另3則材料則與"普通人"(某小公司的普通職員)匹配。A2版本則按相反模式匹配,具體做法是:①同一則材料的行為者身份在兩個版本中保持不同,如A1中某一材料的行為者的身份是"官員",則A2中該材料的行為者的身份便是"普通人",反之亦然;②為避免被試對實驗目的的猜測,對測驗材料的呈現順序做簡單平衡處理,即A2版本先呈現A1版本中的第4、5、6則材料,再呈現A1中的第1、2、3則材料。
(3)責任歸咎評定項目的確定。參照Ames和Fiske(2013)對責任歸咎的操作性定義及其測量方法,針對每則材料的行為事件,均設置了三個評定問題,分別用于衡量責任歸咎的違規度、責備度和懲處度:①行為者在多大程度上違反了社會規范?②行為者應該受到多大程度的責備?③行為者應該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對于每一問題,被試均在7點量表上做出判斷,評定分數越高,表示違規度(或責備度、懲處度)越高。
2.3實驗設計與程序針對
三組行為者身份信息(官員/普通人、富人/普通人和官員/富人)的實驗均采用2(行為者身份)×2(行為類型)兩因素完全被試內設計,因變量檢測指標為被試對行為者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
三組被試的實驗數據獨立收集,且均采用小團體(8~10人)形式在安靜的小教室內實施。每名被試均隨機性地先后完成兩個版本的"違規/違法事件責任歸咎評定問卷"(為避免被試猜測出實驗目的,呈現給被試的問卷名稱為"日常事件評定問卷")的測試,測試版本順序在被試間進行了平衡。為避免疲勞及記憶效應,被試在兩個版本問卷測試之間休息約10分鐘。
2.4實驗數據的預分析
首先,以事件材料為單位,計算了三組被試對每個行為事件的三項目責任歸咎評定分數的同質性α系數,結果顯示三組被試對所有行為事件的三項目評定分數的同質性均較高(官員/普通人組:0.86≤α≤0.92;富人/普通人組:0.80≤α≤0.89;官員/富人組:0.73≤α≤0.90),故將三項目評定分數的均值作為每名被試針對每個行為事件材料的責任歸咎分數。其次,分別計算三組被試對三個違規事件和三個違法事件的責任歸咎分數的同質性α系數,結果顯示,對于違規事件,官員/普通人組α=0.90,富人/普通人組α=0.77,官員/富人組α=0.79;對于違法事件,官員/普通人組α=0.86,富人/普通人組α=0.79,官員/富人組α=0.89,表明三組被試對同類事件的責任歸咎分數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并據此將被試對每類行為事件的責任歸咎分數均值(以項目為單位)作為分析責任歸咎水平的衡量標準。
3結果與分析
3.1對官員與普通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的比較
被試對官員與普通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行為者身份:官員/普通人)×2(行為類型:違規/違法)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結果顯示,行為者身份信息主效應顯著,F(1,38)=198.70,p<0.001,η2=0.84,被試對官員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84,SD=0.73)顯著高于對普通人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19,SD=0.81),但行為類型主效應不顯著(F(1,38)=0.65,p>0.1),且兩者間的交互效應不顯著(F(1,38)=0.41,p>0.1)。這一結果表明,具有官員身份和普通人身份的個體做出同樣的違規行為時,相對于普通人身份,人們對具有官員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更嚴苛,且該效應與違規類型無關。
3.2對富人與普通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的比較
被試對富人與普通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行為者身份:富人/普通人)×2(行為類型:違規/違法)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結果顯示,行為者身份信息主效應顯著,F(1,39)=46.78,p<0.001,η2=0.55,被試對富人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71,SD=0.53)顯著高于對普通人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42,SD=0.58),但行為類型主效應不顯著(F(1,39)=1.54,p>0。1),且兩者間的交互效應不顯著(F(1,39)=0.28,p>0.1)。
這一結果表明,具有富人身份和普通人身份的個體做出同樣的違規行為時,相對于普通人身份,人們對具有富人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更嚴苛,且該效應與違規類型無關。
3.3對官員與富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的比較
被試對官員與富人違規和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行為者身份:官員/富人)×2(行為類型:違規/違法)重復測量方差分析結果顯示,行為者身份信息主效應顯著,F(1,37)=13.84,p<0。01,η2=0.27,被試對官員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57,SD=0.52)顯著高于對富人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35,SD=0.70);行為類型主效應也顯著,F(1,37)=5.67,p<0.05,η2=0.13,被試對違法事件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49,SD=0.64)顯著高于違規事件的責任歸咎評定分數(M=5.38,SD=0.62),但兩者間的交互效應不顯著(F(1,37)=0.92,p>0.1)。這一結果表明,具有官員身份和富人身份的個體發生同樣的違規行為時,相對于富人身份,人們對具有官員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更嚴苛,且該效應與違規類型無關。
綜合以上三組不同身份匹配條件下責任歸咎評定分數的分析結果,可以發現,無論是對于違規行為,還是對違法行為,人們對官員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最為嚴苛,對富人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其次,而對既非官員也非富人的普通人的責任歸咎相對寬容。
4討論
為探討違規和違法事件中,旁觀者對不同社會身份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是否具有一致性,本研究要求被試對三組不同身份匹配條件下(官員/普通人、富人/普通人以及官員/富人)的違規和違法行為進行責任歸咎,結果發現,無論是對于違規行為,還是對違法行為,人們對官員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最為嚴苛,對富人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其次,而對既非官員也非富人的普通人的責任歸咎則相對寬容,從而表明人們對不良行為的責任歸咎表現出明顯的身份效應(theidentityeffect)。
身份是一個高度復合性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維度(如性別、年齡、種族、國籍、身體狀態、心理能力、宗教或信仰、社會經濟層級等等)確定個體的多重身份。根據社會身份理論(socialidentitytheory),個體通過社會分類(socialcategory)實現對自己和他人的身份構建,即人們傾向于對社會群體及其行為進行分類和評價,并基于社會評價確定自我和他人的身份,從而將社會群體劃分為內群體和外群體(Goldberg,2003)。因此身份確認是個體選擇或評價自我或他人行為的基礎。研究發現,當身份確認成功時,身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而當身份確認失敗時,身份的穩定性被打破,個體便會產生一系列負性情緒和消極評價,諸如失望和焦慮(Burke&Stets,1999)、憤怒(Leary&Tangney,2003)、敵對性(Cast&Burke,2002)、怨恨和厭惡(Burke,2004)等等。然而,既往研究多指向自我身份確認失敗后的行為反應,而針對他人身份確認失敗的研究尚不多見。本研究以觀察者的視角,探討了對社會經濟層級不同他人的身份確認對觀察者責任歸咎的影響,拓展了有關社會行為的身份效應的既往研究。
盡管既往文獻尚未系統考察過行為者身份對責任歸咎的影響,但有關道德判斷領域的研究發現,當不同身份的個體做出相同的負性行為時,相對于普通人,人們對在權力、社會地位或財富占有等方面具有優勢身份的個體的判斷更趨負性(參見DeBocketal。,2013)。然而,相對于通常意義上的道德判斷,責任歸咎的認知加工過程更復雜,其內容也更豐富,它不僅對不良行為違反道德規則的程度進行判斷,而且包含人們對行為者的道德或法律的譴責及其懲處意見的表達(參見Ames&Fiske,2013)。因此,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輿論,責任歸咎在現實社會中具有更顯著的強化社會規范的作用(Malleetal。,2014)。此外,既往有關道德判斷身份效應的研究通常將諸如權力和財富等信息作為區分不同群體"社會地位"的指標,以探討社會地位對道德判斷的影響(參見Fragaleetal。,2009),就此而言,那些擁有較高權力或擁有較多財富的人群同屬"高地位"人群。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擁有較高權力的官員和擁有較多財富的富人的道德知覺還是有重要差異的。官員承擔著管理國家和治理社會的責任,被賦予增進人民福祉和保障公眾權益的重任,因此公眾期盼那些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擔當官員的角色(汪永昌,2012);而富人所以為富人,僅在于其擁有更多的個人財富,并不"天然地"被賦予更多或更重要的社會角色,且人們對富人獲取財富的方式多有詬病(如唯利是圖、見利忘義、乘人之危等等)。因此,有理由推測人們對官員和富人的責任歸咎可能有所不同。據此,本研究不僅以普通人為參照,分別考察了人們對官員和富人的責任歸咎特點,而且比較了人們對官員與富人的責任歸咎傾向。就筆者所及文獻范圍,該研究構思在責任歸咎研究領域尚屬首次。本研究所獲得的研究結果不僅豐富了有關社會行為判斷身份效應的研究資料,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不同類型身份信息影響責任歸咎過程的心理機制。
本研究所發現的責任歸咎的身份效應現象提示,社會公眾對諸如政府官員和富人群體在道德和法律等社會規范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該類人群對此類社會規范的違背,將導致公眾對其表達更強烈的道德譴責和更嚴苛的輿論審判。因此,加強黨和政府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考核等環節的嚴格管理,強化基于民意的干部任用制度建設,以及加強對富人群體的社會管理,強化基于法治理念的市場經濟公平正義運行機制的建設,對于緩減目前盛行的所謂"仇官仇富"社會心態,消解階層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等均具有重要意義。未來研究有必要進一步考察責任歸咎身份效應的內在心理機制,以明確公眾對官員和富人更嚴苛的責任歸咎,究竟是因為公眾對該類人群社會角色特征的情緒性厭惡和排斥,還是源于公眾對該類人群行為特征的現實知覺與其對該類人群的心理期待間的心理沖突。
此外,一般地,人們對不良行為的責任歸咎的嚴苛度隨違規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本研究僅在以官員與富人為比較對象時,發現相對于違規行為,人們對違法行為的責任歸咎更趨嚴苛,而對于其余兩類比較對象,并未獲得類似的行為類型主效應,因此其研究結論并不明確。筆者推測,可能是由于本研究關注的焦點問題是責任歸咎的身份效應,考慮到身份信息(官員和富人)的特殊性,所選擇的違法行為事件均為輕微的違法行為(如公共場所抽煙),其與一般道德違規行為間的差異程度相對較小,故難以凸顯行為類型效應。然而,如果采用嚴重犯罪事件(如"殺人")為違法行為的實驗材料,則可能因被試的"天花板效應"而難以獲得責任歸咎的身份效應。因此,未來研究有必要通過引入無明確身份信息的控制條件,進一步考察責任歸咎的行為類型效應。
5結論
本研究的實驗結果表明,無論是對違規行為,還是對違法行為,人們對官員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最為嚴苛,對富人身份的行為者的責任歸咎其次,而對既非官員也非富人的普通人的責任歸咎則相對寬容,因而表現出明顯的身份效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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